索引号 | 01525912-x/20240102-00004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水务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4-01-02 |
文号 | 浏览量 | 126 |
施甸县水务局 施甸县人民法院 施甸县人民
检察院 施甸县公安局 施甸县司法局关于
印发《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
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国家水安全的重要论述精神,推动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落地见效,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河湖领域执法力度,依法打击侵占河湖、妨碍行洪安全、破坏水工程、非法采砂、非法取水、人为造成水土流失等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县水务局、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共同制定了《施甸县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现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施甸县水务局 施甸县人民法院 施甸县人民检察院
施甸县公安局 施甸县司法局
2023年7月17日
施甸县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
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国家水安全的重要论述精神,推动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落地见效,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水利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河湖安全保护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水利部《关于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 (街道) 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 (街道) 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全面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河湖领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国家水安全,县水务局、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决定联合开展全县范围的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
一、行动目标
聚焦河湖安全保护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依法打击侵占河湖、妨碍行洪安全、破坏水工程、非法采砂、非法取水、人为造成水土流失等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通过加强水利部门与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立案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全面强化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加大对严重影响行洪的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强化部门联动和执法协作,依法打击河湖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良好的河湖管理秩序,切实保障全县河湖安全。努力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个执法行为、每一项执法决定中感受到风清气正、公平正义,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执法重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水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重点打击以下重点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防洪安全领域。主要包括:依法查处非法侵占河湖水域和水库库容、非法占用河湖岸线等行为;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大坝及其附属设施、河岸堤防等水利工程安全,侵占河道、违法修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建筑物构筑物、弃置或堆放阻碍行洪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等妨碍河道行洪安全的行为;拒不服从防汛抗旱调度的行为。
(二)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保护领域。主要包括:依法查处非法取水、河湖“四乱”(乱占、乱采、乱堆、乱建)、人为造成水土流失危害、拒不服从水资源调度、不落实最小生态流量泄放和因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等行为;查办非法围垦河湖、破坏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破坏饮用水水源等涉嫌犯罪的案件。
(三)河道采砂管理领域。主要包括: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擅自采砂,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以及超范围、超深度、超期限、超许可量等未按许可要求的非法采砂行为;严厉打击以疏浚为名的采砂行为,依法惩处其中的黑恶势力犯罪。
(四)重点水利工程安全保卫领域。主要包括: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等水利工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
三、责任分工与责任分工
(一)协作机制
专项行动是首次五部门联合在施甸河湖安全保护领域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为做好线索排查、案件查处。结合实际探索和创新水行政监管与综合执法协同、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的路径方法,由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李永茂牵头组织(13887809398),五部门的具体部门及联络人员如下:
县水务局:分管领导 苏芹方(副局长 13577511720)
联络员 杨在华(监督股 13987548095)
县人民法院:分管领导 戴娜娜(副院长18608756155)
联络员 段开凤(行政庭15287560116)
县人民检察院:分管领导 张兴达(副检察长18987543592)
联络员 孟世保(第三检察部18987543565)
县公安局:分管领导 段绍康(副局长18987539211)
联络员 李超缝(环食药侦查大队13887809999)
县司法局:分管领导 李国强(副局长15887654867)
联 络 员 尹莹莹(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15925020915)
协同工作由县水务局监督股﹑办公室负责联系,何玉静﹑李朝彩同志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殷绍良负责“施甸县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组”的总结汇总上报。协同工作主要对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建立挂牌督办案件台账,全面总结专项执法行动经验。
五部门协同工作人员如有变动,由调整后的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不再另行调整方案。
(二)责任分工
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按照县水务局﹑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和县司法局的统一部署,各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1.县水务局
(1)县水务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和县司法局制定施甸县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
(2)成立“施甸县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苏芹方(水务局副局长)
成员:沈 奎(水保水资源股)
蒋正武(农村水利水电股)
高建武(监督股)
赵秋寒(河湖管理及水旱灾害防御股)
杨金琪(规划建设股)
(3)县水务局在施甸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布专项执法行动的举报电话及受理时间,建立问题线索台账,并开展核查。
(4)各股室借助卫片解译等信息化手段,全面排查在执法巡查和业务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
(5)各股室全面排查侵占河湖、妨碍行洪安全、破坏水工程、非法采砂、非法取水、人为造成水土流失等领域的问题线索,依法查处水事违法案件。
(6)“施甸县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组”在查处水事违法案件中,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涉及执法后不足以弥补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失的,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对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总结工作。
2.县人民法院
加强与县水务局协调沟通,对重大疑难复杂水事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给予指导。依法审理重点领域涉水违法案件,适时发布水事典型案例。对于河道设障、侵占毁坏水工程等严重影响防洪安全的违法行为,县水务局作出行政决定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法及时受理,提高审查与执行效率,维护河湖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3.县人民检察院
围绕施甸水事秩序,加强与县水务局的会商研判。对县水务局﹑综合执法机构和有关乡镇移送移送的问题线索,与县水务局联合挂牌督办,对拒不整改或者长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责任部门:县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刑事犯罪案件进行审查起诉。责任部门:县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检察部。
4.县公安局
加强怒江流域施甸段、勐波罗河流域施甸段及饮用水源地的常态化巡逻防范,加强汛期社会面治安巡逻防控。依法受理水利部门﹑综合执法机构和有关乡镇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水事案件。依法打击危害河湖安全的犯罪行为,严肃查处暴力抗法和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行为。
5.县司法局
指导县水务局,围绕重点任务领域,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格查处水事违法案件,按照统一部署,与县水务局联合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四、实施步骤
专项执法行动为期半年,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至11月。主要分为动员部署、违法线索排查、案件查处、监督检查、总结提升五个方面。
2023年6月,召开施甸县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动员部署会,在全县范围内宣传“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制定方案。
2023年6月至7月,水务局组织有关部门﹑股室借助卫片解译等信息及上级检查交办事项开展违法线索排查,建立违法线索台账。
2023年7月至10月,开展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案件的查处。
2023年9月至10月,在推进河湖执法的同时,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实行挂牌督办、重点盯办、共同查处。定期组织会商,及时沟通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开展执法监督,抽查复核已查处案件,提升执法质量和规范化水平。
2023年11月,总结执法协作中的创新实践、有益做法,形成示范效应。
(一)召开部门联席会议
县水务局﹑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和县司法局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通报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工作开展情况,商量存在的问题,确保本次专项执法行动任务的落实。
(二)违法线索排查
1.全面开展自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开展自检自查,将涉水违法线索上报县水务局。县水务局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借助卫片解译等信息化手段,全面排查在执法巡查和业务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和县司法局工作中发现的水事违法行为线索,及时通报县水务局。
2.建立举报平台。县水务局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对外公布本单位的举报电话及受理时间,同时,公布水利部监督举报电话(12314)及监督举报服务平台网址(http://supe.mwr.gov.cn/)。
3.建立问题线索台账。协同工作组建立问题线索台账(见附件1),并开展核查。对确属违法的要按照应立尽立的原则,依法立案查处;对应由相关综合执法机构处罚的,及时移交。
(三)案件查处
1.依法查处案件。协同工作组建立执法案件台账(见附件2)。对列入执法案件台账中的案件,实行销号制度。对需要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及时通报县人民法院。对执法后不足以弥补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失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县公安局。
2.加大主汛期前查处力度。加大对严重影响行洪违法案件 的查处力度,通过责令整改、限期拆除、行政强制执行等多种措施,推动今年主汛期前将阻水严重的违法问题整治到位,为2023年安全度汛提供支撑保障。
3.落实扫黑除恶常态化。将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贯穿于重大 违法案件查处过程,建立健全问题线索发现移交机制,发现涉黑涉恶及其“保护伞”问题线索的,要及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
4.实施台账动态管理。执法案件台账上每个案件,“施甸县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组”依法严格查处。在案件立案、重大进展节点、结案后的10日内,水务局监督股在水行政执法统计直报系统(http://mwrdb.mwr.cn) 填报或者更新案件登记表。
(四)总结提升
1.开展工作总结。县水务局﹑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和县司法局,全面总结专项执法行动经验,特别是多部门协作的有益做法,不断改进执法工作。2023年12月20 日前将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总结和典型案例报送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2.建立长效机制。在系统总结实践经验和有效做法基础上,针对防洪安全、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保护、河道采砂管理、重点水利工程安全保卫等方面发现的问题,制定或完善政策措施,不断健全水利行业监管与水行政执法衔接机制,不断强化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形成行业监管、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工作合力,共同维护好河湖安全。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协调,在开展好自检自查的基础工作上,积极配合县水务局﹑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和县司法局要加强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强化执法案件台账建立、违法案件查处整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二)加强协作配合。县水务局发挥好牵头作用,通过建立联络员制度、联席会议制度等方式主动对接各相关部门,积极协调线索案件移送、案件查处、挂牌督办、执法监督、信息报送等各项工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和县司法局加大协作力度,扎实做好职责分工中的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形成工作合力。
(三)创新工作方法。结合施甸水利行业的实际,进一步探索和创新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方式方法,着力加强行政监管与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等领域相衔接的有益探索,推动建立部门之间沟通协调、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等方面具有长效性、稳定性和约束力的工作机制,共同维护河湖水事秩序。
(四)加强信息报送。自2023年6月起,县水务局监督股在下月5 日前完成水行政执法统计直报系统的信息填报工作。
(五)强化普法宣传。县水务局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加大宣 传力度,向社会宣传水利部门与各部门协作的重要意义、典型案例和取得的成果。
附件:1.问题线索台账
2.执法案件台账
3.挂牌督办案件台账
附件1
问题线索台账
单位名称:
序号 | 问题线索来源 | 发现(举报、 移送)时间 | 问题或线索 基本情况 | 违法(被举报)主体 | 工作进展情况 | 线索处理情况 | 备注 |
(1) | (2) | (3) | (4) | (5) | (6) | (7) | |
1 | ①执法巡查类□ ②举报类□ ③其他部门监管类□ 移送部门: ④其他机构移送类□ 移送机构: ⑤其他类 | ①线索核实情况: 是□ 否□ ②水利部门立案情况: 是□ 否□ ③移送到其他机构情况: 是□ 否□ 移送机构: | |||||
2 | |||||||
3 | |||||||
4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 表人: 报出日期:
填表说明:
1. “问题线索来源”栏目。勾选执法巡查类、举报类、其他部门监管类、其他机构移送类、其他类等。 勾选其他部门监管类的,请进一步明确部门,如,河湖管理部门、 水旱灾害防御部门、工程运行管理部门、监督部门、其他部门。勾选其他机构移送类的,请进一步明确机构类型,如,检察机关、公安 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其他机构。
2. “发现(举报、移送)时间”栏目。填写巡查发现的时间、举报的时间或其他机构移送的时间,时间格式为2023-XX-XX XX:XX。
3. “问题或线索基本情况”栏目。填写巡查发现或者其他机构移送问题基本情况,或者举报线索的基本情况。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人物、起因、经 过和结果等方面的要素。
4“违法(被举报)主体”栏目。填写巡查发现或者其他机构移送问题的违法主体,举报线索中的被举报主体。
5. “工作进展情况”栏目。填写发现问题、接到移送问题或者举报线索后,水行政执法机构开展核查及督促整改等工作情况,每月更新台账。
6. “线索处理情况”栏目。“线索核实情况”,如果属实勾选“是”,不属实勾选“否”。 如果勾选“否”,需在工作进展情况中说明不属实的详细情况。
7. “水利部门立案情况”,填写水行政执法机构立案情况,已立案的勾选“是”,无需立案的勾选“否”。
8. “移送到其他机构情况”,如果移送到其他机构勾选“是”,不移送的勾选“否”。 勾选“是”的,请进一步明确机构类型,如,检察机关、公安机关、 司法行政机关、其他机构。
9.以上“6、7、8”三种情形视为线索处理完成,一是核实后问题或线索不属实;二是核实问题或线索属实,并经过行政处理已完成整改,无需立案查处的;三是已立案查处,转为由执法案件台账跟进;四是移送到其他机构查处的,不需水行政主管部门立案的。 如果勾选“是”,需在工作进展情况中详细 说明完成的经过。
10. “备注”栏目。填写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附件2
执法案件台账
填报单位:
序号 | 执法 单位 | 案件名称 | 案件来源 | 立案 时间 | 案件查处情况 | 督办单位 | 结案时间 | 是否申请法 院强制执行 | 是否移送检察机 关提起公益诉讼 |
1 |
是□否□ |
是□ 否□ | |||||||
2 | |||||||||
3 | |||||||||
4 | |||||||||
5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 表人: 报出日期:
附件3
挂牌督办案件台账
填报单位:
序号 | 挂牌 单位 | 挂牌督办 案件名称 | 挂牌 时间 | 案件 基本情况 | 执法 单位 | 当事人名称 | 督办要求 | 整改进展 | 解除挂牌 督办时间 |
1 | |||||||||
2 | |||||||||
3 | |||||||||
4 | |||||||||
5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 表人: 报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