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10-3/20250610-00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农业农村局 |
公开目录 | 惠农政策 | 发布日期 | 2025-06-10 |
文号 | 浏览量 | 0 |
根据《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解读宣传的通知》、《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25 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农种药〔2025〕9 号)、《保山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5 年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保财农〔2024〕152 号)、《施甸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2025 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施农通〔2025〕5 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政策目标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是国家落实耕地保护和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是重要的惠民惠农政策之一,涉及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各乡(镇)要高度重视补贴兑付工作。要以稳步提升耕地质量和提高粮食及重要农产品综合生产能力为目标,耕地地力保护为根本要求,确保粮食安全为重点,持续进“藏粮于地、藏粮技”战略,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要引导种地农民综合实施科学轮作、秸秆还田、农机化作业、科学施肥、增施有机肥、病虫害绿色防控等用地与养地相结合的耕地保护举措,提升耕地质量,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能力。
二、补贴对象、依据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原则上以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为补贴对象。鼓励各乡(镇)在征得拥有耕地承包权农民同意的基础上,对流转土地实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给予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但同一地块不得重复补助。耕地承包权利人已经去世的及现有耕地无具体权利人的,原则上按照“谁耕种、补给谁”的原则确定补贴对象。国家公职人员一律不得领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二)补贴依据。原则上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确认的耕地面积为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但必须根据实际情况核减云财规〔2022〕14 号文件规定不得享受补贴政策的7 种情形:1.作为畜牧养殖场、渔业养殖场占用的耕地;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颁发林权证或已享受退耕还林政策的耕地;3.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如工厂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用地,水产养殖池、工厂化养殖池等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5.对抛荒1 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待复耕后重新纳入补贴范围。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由其所有权属的村集体等组织开展复耕复种,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6.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7.擅自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等。
(三)补贴标准。根据省级下达的资金规模(含县级上年度结转资金),按照县域内审定纳入补贴范围的耕地面积,计算并确定亩均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为41.98 元/亩,优先使用上级下达专项资金3295 万元,差额部分由县级财政统筹配齐。具体核定分配见附表(附件)。
三、压实补贴工作进度
(一)2025年6月30日前,县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社保、金融机构等有关部门,按照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要求,完成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兑付。
(二)2025年7月20日前,县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金融机构等有关部门,认真清算资金兑付情况,归纳做法经验,作出绩效评价,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形成书面工作总结。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切实加强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狠抓基础信息采集、核实、兑付等工作,确保基础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期完成各时段补贴工作。
(二)强化业务指导。县农业农村局将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指导,重点核实补贴对象、补贴面积是否属实,补贴程序是否规范,补贴资金是否发放到位等。一旦发现工作人员存在私自保管代管、违规收卡借卡、扣留扣押补贴对象社会保障卡等情况的,要依据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三)加强培训宣传。各乡(镇)要以村组为重点,开展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及操作流程的培训指导。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政务村务公开场所等宣传国家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让党员干部知晓、广大群众知晓、补贴对象知晓,把补贴政策宣传到千家万户。
(四)完善档案管理。各乡(镇)对涉及补贴的各种文件、资料、表格、公示图片等分别整理成册,统一归档,规范管理,并将有关资料输入计算机管理,确保补贴实施有据可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