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10-3/20240311-00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农业农村局 |
公开目录 | 惠农政策 | 发布日期 | 2024-03-11 |
文号 | 浏览量 | 719 |
1.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2.补贴依据。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确认面积作为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
3.以下情形不得享受补贴:
(1)作为畜牧养殖场、渔业养殖场占用的耕地。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颁发林权证或已享受退耕还林政策的耕地。
(3)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如工厂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用地,水产养殖池、工厂化养殖池等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5)对抛荒1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待复耕后重新纳入补贴范围。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由其所有权属的村集体等组织开展复耕复种,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
(6)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7)擅自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等。
4.补贴标准。各县(市、区)根据当年的补贴资金规模(包括当年省下达、上年结转和州市、县市区另行安排),按照审定的耕地面积,计算并确定亩均补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