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910-3/20260327-00002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农业农村局 |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6-03-27 |
| 文号 | 浏览量 | 10 |
广大农产品种植主体及从事农药经营、农产品收购的单位(个人):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农药监督管理,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农业生产经营者切身利益,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禁止违法经营。农药经营者严禁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必须依法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实行定点经营、实名购买登记。所有农药经营者必须依法依规开展经营。
二、科学选购农药。农产品种植主体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禁止购买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停止)使用的农药。严禁超范围使用限制使用的农药,优先使用低毒低残留化学农药,严格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剂量、方法施药,严格执行安全间隔期,优先采用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进施药器械等绿色防控措施。
三、规范使用农药。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农药使用应按照标签规定的使用范围用药,严格执行安全间隔期,不得超范围用药。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农田区域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积极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收集处理义务。
四、严肃追究违法违规责任。依据《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对于农产品种植主体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购买使用禁用的农药,以及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等违法行为,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禁限用农药名录(202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