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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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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910-3-/2023-0307001 发布机构 施甸县农业农村局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发布日期 2023-03-07
文号 浏览量 155
主题词 农业、畜牧业、渔业
施甸县农药经营人员培训合同

施甸县农药经营人员培训合同

 

主管单位:施甸县农村局(以下简称甲方)

培训单位:昆明学院(以下简称乙方)

    经我局对申请报名培训机构进行审查,现确定昆明学院为我农药经营人员培训机构,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乙方必备的条件和要求

(一)培训机构必须有固定的培训场所、设施设备、实训基地等基本条件。

(二)培训机构要按照要求,编制切实可行的培训方案,制定培训班的详细教学计划,包括管理制度、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师资、办班时间和地点等内容,并将培训方案上施甸县农业农村局审定确认后,方可开展培训。

(三)培训机构要采取理论考试和实践考核相结合方式,对学员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由培训机构颁发《农药经营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四)培训师资:培训机构必须聘请2名以上具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的专兼职培训老师参与授课。

(五)培训时间:要求培训单位对每期的培训时间必须保证在7个工作日五十六学时以上(包括集中学习、实训、外出参观等)。

(六)培训费用:培训费由培训机构直接向学员收取,重点用于课堂培训、实训、外出参观、聘请师资、信息化手段利用等方面支出。培训费用每人一次性收取800元不含食宿

  二、甲方的权责

(一)主管单位和授权单位(施甸县农业农村局)要高度重视农药经营管理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农药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积极配合培训机构做好农药经营人员的培训工作。

(二)乙方有以下情况的,甲方可以取消其培训资格。一是有严重违纪违法的;二是培训机构不再从事培训经营活动的;三是不具备认定条件的(培训机构若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须在变化后两个月内报备甲方)。

(三)甲方对乙方的培训进行检查、监督及管理。

  三、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期限:年,即自 2023 214日至

2024214日止。

(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授权单位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产生法律效力。

    四、相关要求

    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期满后,若需要继续签订,经双方共同协商再定。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施甸县农业农村局           昆明学院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2023214                        


附件【1_施甸县农药经营人员培训合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