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10-3-/2023-0307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农业农村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3-03-07 |
文号 | 浏览量 | 155 |
施甸县农药经营人员培训合同
主管单位:施甸县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甲方)
培训单位:昆明学院(以下简称乙方)
经我局对申请报名培训机构进行审查,现确定昆明学院为我县农药经营人员培训机构,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乙方必备的条件和要求
(一)培训机构必须有固定的培训场所、设施设备、实训基地等基本条件。
(二)培训机构要按照要求,编制切实可行的培训方案,制定培训班的详细教学计划,包括管理制度、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师资、办班时间和地点等内容,并将培训方案上报施甸县农业农村局审定确认后,方可开展培训。
(三)培训机构要采取理论考试和实践考核相结合方式,对学员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由培训机构颁发《农药经营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四)培训师资:培训机构必须聘请2名以上具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的专兼职培训老师参与授课。
(五)培训时间:要求培训单位对每期的培训时间必须保证在7个工作日五十六学时以上(包括集中学习、实训、外出参观等)。
(六)培训费用:培训费由培训机构直接向学员收取,重点用于课堂培训、实训、外出参观、聘请师资、信息化手段利用等方面支出。培训费用每人一次性收取800元(不含食宿)
二、甲方的权责
(一)主管单位和授权单位(施甸县农业农村局)要高度重视农药经营管理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农药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积极配合培训机构做好农药经营人员的培训工作。
(二)乙方有以下情况的,甲方可以取消其培训资格。一是有严重违纪违法的;二是培训机构不再从事培训经营活动的;三是不具备认定条件的(培训机构若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须在变化后两个月内报备甲方)。
(三)甲方对乙方的培训进行检查、监督及管理。
三、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期限:壹年,即自 2023 年2月14日至
2024年2月14日止。
(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授权单位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产生法律效力。
四、相关要求
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期满后,若需要继续签订,经双方共同协商再定。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施甸县农业农村局 昆明学院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2023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