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04-x-/2022-0330010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住建局 |
公开目录 | 住房保障 | 发布日期 | 2022-03-30 |
文号 | 浏览量 | 79 |
规划建设
第七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计划由施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任务和全县的保障性住房需求情况合理确定,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并经上级部门批准后执行。施甸县发展和改革局按照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任务、土地供应计划和建设规模,积极组织项目申报,确保各年度住房保障建设项目纳入上级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
第八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充分考虑住房困难群体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九条 保障性住房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政府直接投资新建、收购、改建、在市场长期租赁等;
(二)在普通商品住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征迁安置房等项目中配建;
(三)开发区、园区投资建设;
(四)企业、学校等利用自用土地建设或闲置房屋改建;
(五)机构投资者或房地产企业投资建设;
(六)其他渠道筹集。
第十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并优先保障。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储备土地,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可以划拨或以出让方式供应。
在规模60000平方米的以上商品房住宅开发项目中配建不低于的5%公共租赁住房、在征迁安置房等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需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建套数、户型、面积等内容。
第十一条 新建保障性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其中:廉租住房以50平方米左右户型为主;公共租赁住房户型控制在40--60平方米,以50平方米的户型为主,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
保障性住房的设计必须遵循科学合理、因地制宜的原则,在满足最基本居住要求的前期下,合理设计和建设不同类型的户型,满足不同层次保障人群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