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04-x-30/2016-0401036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住建局 |
公开目录 | 住房保障 | 发布日期 | 2014-12-03 |
文号 | 浏览量 | 40 |
事项名称
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
事项分类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服务事项
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重大项目、重要地段的用地许可申请,由县规划建设局报县人民政府决定。
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重大项目、重要地段的用地许可申请,由县规划建设局报县人民政府决定。
审批对象
□法人 √自然人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收费情况
是否收费:√是 □否
收费标准
有无年检
无
收费依据: 收费依据:云发改价格〔2005〕469号
是否进驻服务中心
是
受理时间、地点
正常上班时间,政务服务中心
承办科室、电话
8121774
设定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
□地方性法规 □规章 □其他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三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二十八条
申请条件
(一)新建用地
1.划拨及协议出让用地:
(1)符合城市规划;
(2)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内);
(3)取得计划部门当年的立项批文;
(4)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
(5)建设项目涉及安全、消防、文物保护、交通等部门的,须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2.招标、拍卖、挂牌用地:
(1)符合城市规划;
(2)取得《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
(3)签订《寻甸县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二)改建、扩建用地
1.符合城市规划;
2.取得计划部门当年的立项批文;
3.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
4.建设项目涉及安全、消防、文物保护、交通等部门的,须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5.原建设用地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原建设工程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改建、扩建项目用地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应征得权利人同意。
申报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审核→作出许可决定。
申报材料
(一)纸质材料
1.新建用地
(1)划拨及协议出让土地:
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报表(经电脑填写加盖公章)1 份;
②项目立卷表(经电脑填写加盖公章)1份,首次申报时需提交;
③项目立项批文(复印件1份,核原件);
④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用地使用变更通知及附图(复印件1份,核原件);
⑤1/500地形图及光盘1套;
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⑦建设项目涉及安全、消防、文物保护、交通等部门的,须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⑧涉及房地产开发的用地,应提交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2)招标、拍卖、挂牌用地:
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报表(经电脑填写加盖公章)1 份;
②项目立卷表(经电脑填写加盖公章)1份,首次申报时需提交;
③1/500地形图及光盘1套;
④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及附图(复印件1份,核原件);
⑤《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⑥《寻甸县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⑦涉及房地产开发的用地,应提交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2.改建、扩建用地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报表(经电脑填写加盖公章)1份;
(2)项目立卷表(经电脑填写加盖公章)1份,首次申报时需提交;
(3)项目立项批文(复印件1份,核原件);
(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用地使用变更通知及附图(复印件1份,核原件);
(5)1/500地形图及光盘1套;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7)建设项目涉及安全、消防、文物保护、交通等部门的,须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8)原建设用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9)涉及房地产开发的用地,应提交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10)招标、拍卖、挂牌用地应提供《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11)招标、拍卖、挂牌用地应提供《寻甸县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12)改建、扩建项目用地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应提供权利人同意改建、扩建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一份)。
(二)电子文档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经电脑填写);
2.项目立卷表(经电脑填写),首次申报时需提交;
3.项目立项批文(原件扫描);
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用地使用变更通知及附图(原件扫描);
5.申报项目涉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扫描);
6.原建设用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扫描);
7.涉及房地产开发的用地,应提交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原件扫描);
8.招标、拍卖、挂牌用地应提供《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原件扫描);
9.招标、拍卖、挂牌用地应提供《寻甸县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原件扫描);
10.改建、扩建项目用地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应提供权利人同意改建、扩建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扫描)。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