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04-x-30/2016-0401035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住建局 |
公开目录 | 住房保障 | 发布日期 | 2014-12-03 |
文号 | 浏览量 | 37 |
事项名称
云南省燃气换瓶点经营许可证
事项分类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服务事项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25个工作日
审批对象
√法人 √自然人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收费情况
是否收费:□是 √否
收费标准
有无年检
《燃气站(点)供应许可证》一年一审
收费依据:
是否进驻服务中心
是
受理时间、地点
施甸县政务服务中心,正常的上班时间
承办科室、电话
建设局建设科
8125774
设定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
□地方性法规 □规章 □其他
依据名称
申请条件
(一)有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的固定场所;
(二)充装和销售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三)在用钢瓶充装前,应当抽取残液并集中处理,不得混入其他液化气贮罐或乱倒残液;
(四)应当对钢瓶充装前、中、后等工序进行检查,漏气瓶、超装瓶不得出站;
(五)销售净含量符合以下规定:YSP—2、YSP—5、YSP—15、YSP—50型钢瓶净含量分别为1.8—2千克、4.8—5千克、14.5—15千克、49—50千克,重瓶有合格标志;
(六)燃气瓶装供应站(点)不得经营燃气、燃气器具以外的其他商品,不得将钢瓶置于户外经营,不得在钢瓶之间相互倒气;
(七)瓶库房内不得住人、堆放杂物或有明火等火源;供电线路及电器设备符合国家防火防爆规定;
(八)不得擅自设立瓶库。
申报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审核→作出许可决定。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2、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核发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等法律文书;3、经营负责人(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经营场地位置产权关系、证明和租用合同;5、经营场地位置平面图(1:100);6、提供瓶装燃气合同及供气单位的《燃气企业经营资质证书》、《气瓶充装注册登记证》正本复印件;7、相关人员资格证明;8、其它有关资料。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