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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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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904-x-30/2016-0401026 发布机构 施甸县住建局
公开目录 住房保障 发布日期 2014-12-03
文号 浏览量 18
主题词 其他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核

事项名称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核

事项分类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服务事项

承诺时限

初审期限20个工作日。

审批期限20个工作日。因特殊原因经分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以下工作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1、审批过程中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20个工作日。

2、需要考核评审的20个工作日。

3、考核评审意见在有关媒体上公布10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初审期限20个工作日。

审批期限20个工作日。因特殊原因经分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以下工作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1、审批过程中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20个工作日。

2、需要考核评审的20个工作日。

3、考核评审意见在有关媒体上公布10个工作日

审批对象

√法人 √自然人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收费情况

是否收费:□是 √否

收费标准

有无年检

收费依据:

是否进驻服务中心

受理时间、地点

正常上班时间,政务服务中心

承办科室、电话

建设科

8125774

设定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

□地方性法规 □规章 □其他

依据名称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

申请条件

依据:《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项目工程,项目的选址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并符合以下条件:

1、有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文件及批件;

2、有自治区建设厅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报告;

3、有建设项目专家论证报告。

申报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审核→上报。

申报材料

依据:《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符合审查条件标准的材料。上报材料:

1、建设单位填写《项目选址审批书》;

2、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