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04-x-30/2016-0401026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住建局 |
公开目录 | 住房保障 | 发布日期 | 2014-12-03 |
文号 | 浏览量 | 18 |
事项名称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核
事项分类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服务事项
承诺时限
初审期限20个工作日。
审批期限20个工作日。因特殊原因经分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以下工作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1、审批过程中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20个工作日。
2、需要考核评审的20个工作日。
3、考核评审意见在有关媒体上公布10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初审期限20个工作日。
审批期限20个工作日。因特殊原因经分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以下工作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1、审批过程中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20个工作日。
2、需要考核评审的20个工作日。
3、考核评审意见在有关媒体上公布10个工作日
审批对象
√法人 √自然人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收费情况
是否收费:□是 √否
收费标准
有无年检
无
收费依据:
是否进驻服务中心
是
受理时间、地点
正常上班时间,政务服务中心
承办科室、电话
建设科
8125774
设定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
□地方性法规 □规章 □其他
依据名称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
申请条件
依据:《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项目工程,项目的选址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并符合以下条件:
1、有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文件及批件;
2、有自治区建设厅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报告;
3、有建设项目专家论证报告。
申报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审核→上报。
申报材料
依据:《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符合审查条件标准的材料。上报材料:
1、建设单位填写《项目选址审批书》;
2、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