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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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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904-x-/2023-0313001 发布机构 施甸县住建局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程序 发布日期 2023-03-13
文号 浏览量 46
主题词 其他
行政执法程序

行政执法程序

 

一、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除本法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该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若该案符合听证条件,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该组织听证。

(4)作出处罚决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该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行政执法程序的特征

1.行政行为对象的特定性

2.内容的具体性和行为方式的多样性

3.程序的多样性和差异性

4.严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5.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