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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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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904-x/20240412-00001 发布机构 施甸县住建局
公开目录 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 2024-04-12
文号 浏览量 325
主题词 其他
施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办理住建领域全过程行政审批事项的提醒函

 

 

施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办理住建领域

全过程行政审批事项的提醒函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审查、消防设计审查、质量监督注册、安全监督备案、施工许可证、消防验收、竣工备案等行政审批和备案事项的办理,加强项目监管,避免项目因未批先建等原因造成质量安全事故及工作被动,持续推动建筑施工领域健康发展,特提醒各有关单位以下事项:

一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办理完毕后,及时办理施工图审查,特殊建设工程还需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特殊建设工程见附件1)。二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在施工前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安全监督手续及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安全质量监督注册可以合并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申报资料见附件2、安全监督手续申报资料见附件3、施工许可申报资料见附件4)。三是在五方责任主体竣工验收后,依据工程类型及时申报消防验收或备案(消防验收或备案的条件见附件5)。四是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备案资料清单见附件6)。

如不按要求办理施工图审查、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证、消防验收、竣工备案等事项,则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相应的罚款并进行信用惩戒,对项目负责人按照单位罚款的5%10%进行罚款并进行信用惩戒(具体法律条款见附件7)。

 

附件:1.特殊建设工程;

2.质量监督手续申报资料附件;

3.安全监督手续申报资料附件;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5.消防验收或备案资料清单

6.申请竣工验收备案所需资料清单

7.相关法律法规

                            施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229

附件1:

特殊建设工程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附件2:

质量监督手续申报资料

 

1)施工许可阶段申请表;

2)施工合同;

3)工程质量监督注册书;

4)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

5)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

6)监理单位合同;

7)施工单位项目机构组成;

8)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

9)监理单位项目机构组成;

10)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

11)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1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13)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14)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15)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16)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17)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18)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19)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0)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21)图审合格后的电子版施工图文件;

22)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告。

2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

 

附件3:

安全监督手续申报资料

 

一、受理范围

本备案适用于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行政区域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在施甸县区域内的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

二、备案条件

(一)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条例的房屋市政工程;

(二)项目工程已进行招投标、签定施工合同,已履行项目建设前期手续;

(三)申报项目现场条件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四)申报材料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要求。

三、办理方式

在云南省政务服务网办理。

网址:“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四、备案需提供的材料

办理安监备案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备注

1

建设安全文明施工承诺书

电子

1

含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安全文明施工承诺书由建设方统一上传。

2

地质勘察报告

电子

1


3

施工图审查报告及合格证

电子

1


4

图审合格后的电子版施工图(dwg格式转成2007年前版本上传

电子

1

 


5

安全文明施工组织设计

电子

1


6

专项施工方案

电子

1

根据项目存在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包括脚手架、模板、起重吊装、临时施工用电、基坑开挖和支护等专项施工方案)

7

 

《安全监理规划》、《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电子

1


8

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

电子

1


9

拟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类型和数量清单

电子

1


10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及安全管理措施

电子

1

设计文件中涉及危大工程清单

注意事项:1.以上材料加盖的单位公章必须是具有公安局审批印章编码、能够代表公司法人资格的公章(项目部章、业务用章等均不属于公章)。

2.以上资料提供电子版,上传至云南省政务服务网,资料上传后请及时联系施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股审核办理。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六、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七、办理结果及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送达方式:纸质、电子文书,网络传输送达方式。

八、咨询及监督渠道

咨询:施甸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8886626,施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股;电话:0875-8125442;地址:施甸县甸阳镇甸阳路094号。监督:施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0875-8121325

 

 

附件4: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施甸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申请。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2.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

3.军事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4.建筑面积少于1000平方米房屋建筑或者投资额低于100万元的各类房屋建筑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项目。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三、实施机构

施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办件类型

承诺件、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

(一)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

1.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落实承诺书。

(二)依法申请变更准予批准条件

工程建设过程中,在施工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办理变更手续的,建设单位应持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报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原件扫描件),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提供附件材料:

1.建设单位或参见单位名称变更的:

提供单位名称变更批复意见和社会信用代码证变更相关材料。

2.单位机构改革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导致建设单位或参建单位变更的:

提供单位改革或重组的批复意见或其他证明材料。

3.建设工程项目名称发生变更的:

项目审批部门对项目名称变更的批准文件。

4.设计条件和方案发生变更导致建筑结构、面积和投资变更:

变更后的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对于擅自变更建设规模、结构类型涉及违法建设的,办理有关变更手续时,还需提供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理结果的有关证明文件。

5.竣工时间变更:

工期延长导致竣工时间变更的原因材料、双方确认的补充合同。

6.参建单位各方主体责任人发生变更的:

参建单位变更申请、合同补充协议、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确认变更的意见。

7.由于投资抉择或合同纠纷等导致施工合同内容和范围发生变更的:

合同终止协议、财务清算报告、质监部门对已完成工程的鉴定报告。

8.因不可抗力因素,在建设过程中确需对原施工许可变更的:

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施工许可证中需变更的信息所对应的的附件材料;变更原因报告;建设单位会议(决议)记录。

(三)依法申请延续准予批准条件

建设单位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因故不能开工的,应当办理延续手续,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四)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施工许可证发生遗失或损毁,建设单位应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补办申请后进行补发。

(五)施工许可证废止条件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六)不予许可的情形

1.提供的资料与申请内容不匹配的。

2.申请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存在违规建设施工情形的。

六、办理资格

项目建设单位。

七、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无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八、申请材料(具体咨询住建局建管股)

九、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期限:3个工作日。

十、许可收费及依据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附件5:

消防验收或备案资料清单

 

1)消防验收申请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4)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5)消防产品、建筑构件材料、装修材料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书;

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图纸;

7)建设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8)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消防设施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证明。

 

 

 

 

 

 

 

 

 

附件6:

申请竣工验收备案所需资料清单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2)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4)《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工程);

5)工程质量合格证明书(市政工程);

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样表详见附件5);

7)工程施工许可证;

8)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超限高层建筑结构的抗震专项审查批准书);

9)勘察、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10)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11)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12)工程设立永久性标牌照片。

13)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核实意见;

1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凭证。

15)《关于XX项目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备案批复》。

16)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附件7: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1%以上 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