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04-x/20250101-00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住建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5-01-01 |
文号 | 浏览量 | 0 |
施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住宅
维修资金交存比例的通告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商品房业主:
为进一步加强住宅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切实维护购房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2007〕165号)、《云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规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2号)有关规定以及保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施甸县实际,对施甸县住宅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交存比例和标准做出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交存比例、标准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取标准
根据《云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6%。
按照高层电梯房住宅:96 元/平方米(1600 元/平方米 x6%)每平方米96元)缴存;其它普通单元房、商铺房、复式楼等均按:72 元/平方米(1200 元/平方米 x6%)缴存。
二、执行时间及收取方式
2023年以前已交付使用并已将维修资金交存至我局指定监管账户的小区仍按老标准执行。2023年4月1日以后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的通知》(保建发〔2014〕158号)规定,采取新的收取方式:由开发公司在与购房户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告知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规定和标准,由购房人一次性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县农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县农行出具缴存回执→将缴款回执交住建局财务室建账和房管股备案→住建局房管股办理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
施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