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04-x-/2023-0323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住建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3-03-23 |
文号 | 浏览量 | 104 |
施甸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一、政策文件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
(二)《云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规定》;
(三)《关于转发<云南省建设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保建发〔2006〕232号);
(四)保山市建设局下发的《转发<云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规定>的通知》(保建发〔2009〕189号);
(五)《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的批复》(施政复〔2011〕55号);
(六)《关于核准小高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批复》(施政复〔2014〕77号)。
二、执行依据
(一)根据施甸县人民政府以《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的批复》(施政复〔2011〕55号),按“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1200元造价的6%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规定;
(二)《关于核准小高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批复》(施政复〔2014〕77号),按“框架结构小高层商品房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每平方米1600元的6%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规定;
(三)《施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施甸县统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施政办发〔2016〕124号“第二条第四款第一点:多措并举降成本的相关要求,”的规定。
三、执行标准
(一)2016年3月前(含3月份),办理了工程规划许可和预售许可的楼盘,按每平方米72元缴存(小高层按每平方米96元)。
(二)2016年3月前(含3月份),办理了工程规划许可,2016年3月份之后办理预售许可的楼盘按每平方米72元缴存(小高层按每平方米96元)。
(三)2016年3月份之后,办理了工程规划许可和预售许可的楼盘,减半征收,按每平方米36元缴存(小高层按每平方米48元)。
其他未尽事宜由施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施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