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04-x-/2022-0329005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住建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2-03-29 |
文号 | 浏览量 | 5 |
施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务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预算单位支付结算管理需要,进一步规范公务卡结算管理制度,根据《施甸县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施甸县支行关于加强公务卡结算管理的通知》(施财库〔2021〕12号)和银行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卡分为个人公务卡与单位公务卡。个人公务卡是以预算单位在职职工个人名义开立的贷记卡,职工个人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单位公务卡是以预算单位名义开立的贷记卡,预算单位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我省推行的预算单位公务卡属于个人公务卡。
第三条 本单位公务卡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位公务卡采用发卡行标识代码(Bank Identification Number, BIN)为“628”开头的人民币单币种银联标准信用卡,卡片正面右上方用中文标识“公务卡”,卡片正面左下方标识持卡人个人姓名(汉语拼音或英文字母)。单位公务卡统一采用符合PBOC3.0标准的IC芯片介质,禁止发行纯磁条卡。
第四条 单位公务卡的持卡人应为我局正式在编人员。持卡人一人一卡,不允许一人持有多张单位公务卡。持卡人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时,应及时办理销卡手续。
第五条 公务卡的适用范围:个人公务卡的适用范围主要为我局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手续费,以及我局授权个人办理的零星物品采购支出等强制结算目录所规定的结算项目。
第六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我局根据公务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原则上每张信用卡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不少于0.5万元人民币。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公务卡一般不能随意调整额度,确需调整额度的需向财务室申请说明,并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向发卡银行自行申请调整。
第七条 公务卡结算的基本程序:
第一步:事前审批。我局职工因公务活动需办理事前的审批手续,如出差时乘坐交通工具类型,定点消费的消费地点、限额等。
第二步:消费。持卡人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并取得相应报销凭证(发票等法定票据)和经职工消费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即银联小票)。
第三步:报销。在规定的期限内,职工持发票、交易凭条、报销的相关凭证以及公务卡到本单位财务部门申请报销。按照单位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
第四步:支付。我局财务人员登录公务卡支持系统,根据报销人提供的公务消费事前审批单、刷卡凭证上的卡号、日期、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予以报销。
公务卡发生的私人消费支出(含不予报销费用),由持卡人在发卡行规定的期限内自行还款,并承担不及时和不完全还款的全部责任。私人消费支出可以采用本人工资卡等其他信用卡绑定还款(需自行与发卡银行签订协议)、存入现金等方式还款。
下列情况不得予以报销,发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1)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消费交易凭条明显不符的;(2)报销时间超过免息期后产生的利息及滞纳金等相关费用;(3)因个人保管不善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卡所造成的支出;(4)消费后无交易凭条或原始发票等形成的支出;(5)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及要求的。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所有持卡人在公务活动中一般情况下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继续使用现金结算:(1)确需用现金发放的慰问费支出;(2)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零星支出;(3)确需用现金支付的培训费、劳务费等;(4)其他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的特殊支出事项。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