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04-x-10_B/2016-0701002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住建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6-07-01 |
文号 | 浏览量 | 31 |
施甸县人民政府关于
三岔河片区房产征收决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3〕133号)、《云南省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施甸县“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施甸县城总体规划》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三岔河片区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涉及的房产进行征收,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规模:三岔河片区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产及地上构筑物、附着物、附属物。
二、房产征收主体:施甸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施甸县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指挥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施甸县甸阳镇人民政府。
三、房产征收实施时间与签约期限
(一)房产征收实施时间:自房产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签约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
四、房产被征收后,土地及房屋使用权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同时收回。
五、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六、房产征收监督部门:施甸县纪委监察局,投诉及举报电话:3030139。
七、其他有关事项说明
1.房产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房产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签订补偿协议。在规定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产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产征收部门报请施甸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2.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云南省2013—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省级统贷项目
(四期)保山市施甸县老城区一中片区项目房产征收
补偿方案(三岔河)房屋征收补偿子方案
施甸县人民政府
2016年5月25日
附件
云南省2013—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省级
统贷项目(四期)保山市施甸县老城区
一中片区房产征收补偿方案
(三岔河)子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加快棚户区改造建设步伐,进一步提升城市环境,改善群众住房条件,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功能,确保棚改片区项目顺利实施,依法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按照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及《云南省2013—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省级统贷项目(四期)保山市施甸县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结合三岔河片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依据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3〕133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的规定执行,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征收。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云南省2013—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省级统贷项目(四期)保山市施甸县老城区一中片区改造项目(三岔河)规划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第四条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
(一)征 收 人:施甸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施甸县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指挥部。
(三)实施单位:甸阳镇人民政府。
(四)被征收人:征收补偿范围内的产权人。
第五条 征收补偿范围
三岔河片区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土地及地面构筑物、附着物。
第六条 征收补偿内容及方法
(一)房屋征收补偿内容:被征收房屋和土地价值的补偿;室内装修装饰、室外附属设施和附着物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家费用、临时安置过渡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购房补助及签约奖励。
(二)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使用年限、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性质及使用年限等因素。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应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第七条 征收补偿对象
被征收建筑物、构筑物、地面附着物的产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
第八条 征收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
第九条 征收、签约、腾房期限
征收实施时间: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至2016年6月30日。
腾房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至2016年9月20日。
第二章 房屋征收
第十条 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一)权属认定
1.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
2.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但持有《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建房批准通知书》、《建设用地许可证》和房屋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3.持有已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确认书等司法文书的。
4.因历史原因形成的祖业房产所有权人,经社区、乡镇和国土、住建部门、县棚改指挥部认定的。
5. 其它情行应予认定的。
(二)计户认定
以《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取得国土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许可文件的使用权人为计户单位。因农转城分户的、以及2015年3月26日施甸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关于实施施甸一中片区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通告》之后分户的不予计户。其他应与认定的情形,根据实际情况以认定的所有权人计户。
(三)家庭人口认定
被征收人的家庭人口认定,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 6个月内,当地户籍管理中的常住人口为基本对象,包括正在服兵役、就学、服刑的人员;房屋征收期限未结束前,有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新生儿女的,落户后给予增加人口认定。挂靠人口不予认定。遗漏人口依照公安机关恢复人口认定后的事实进行人口认定。
(四)面积认定
在权属认定的基础上,所有涉及拆迁的房屋面积须经有资质的中介测绘机构对房屋面积进行测绘,测绘并经审核认定后的房屋面积即为补偿面积。违法建筑不予认定也不予补偿。
(五)使用性质认定
1.以房屋权属登记证书载明为准。
2.住宅房屋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已经依法取得县住建局和县国土资源局改变用途批准文件的,按照批准的用途性质进行认定。
第三章 土地征收
第十一条 征收国有出让土地
被征收人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并载明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的,按国有出让土地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价格作为征收补偿依据。
第十二条 征收国有划拨土地
被征收人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并载明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分类进行补偿,即:有偿划拨和无偿划拨。有偿划拨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有效缴费证明予以认定后,按照国有出让地评估价的60%进行补偿;无偿划拨按10万元/亩进行补偿。
第十三条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
被征收人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按照10万元/亩进行补偿。
第十四条 土地征收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
土地征收过程中若有历史遗留问题,由实施单位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调处。
第四章 补偿
第十五条 三岔河房屋土地征收采取货币补偿
(一)土地的补偿。按照第三章第十一、十二、十三条结合《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进行补偿。证载以外的土地、村庄道路、集体公共部分,水沟等所占集体土地按照每亩7.6万元进行补偿。
(二)房屋的补偿。按照框架结构:2600元/㎡;砖混结构:2450元/㎡;砖木结构:2300元/㎡;土木结构:2150元/㎡。征收村组活动公房按照上述对应结构给予补偿。简易房、简易棚、装修及附属物按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之日起,征收人在20日内支付补偿款的60%,在被征收人搬迁完毕并向征收人移交相关证件和钥匙之后20日内支付补偿款的40%。支付时间以银行打款凭证为准。
第五章 补助及奖励范围
第十六条 过渡费
按1年的过渡期给予过渡费补助,补助标准按合法永久性建筑面积给予每户8元/平方米·月。
第十七条 搬家费
被征收人的搬家费,认定的合法永久性建筑面积按2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计发。
第十八条 特殊群体补助
被征收户有残疾人(以持有《残疾证》为准)的,搬家费、过渡费各上浮20%。住房困难户或无房户结合实际另行制定补偿措施。
第十九条 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被征收人的房屋经认定为正在营业状态的,所营业房屋按照面积以30元/㎡·月给予12个月的补助。
第二十条 其他列入奖励范围的补助
(一)水电及通讯设施补助费:被征收人的水、电、电话、有线电视等拆装补助费,一次性给予补助2360元。
(二)土地征收奖励:按认定后的土地证载面积以700元/㎡给予奖励。实测面积大于土地证载面积,若大于部分无法出具国土部门原有的认定依据,大于部分不予奖励,按照证载面积计算奖励;实测面积小于证载面积的,依据实测面积计算奖励。
(三)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按照认定的合法永久性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300元/㎡的征收奖励和购房补助400元/㎡。
(四)签约奖励:签约期内按合法宗地给予15万元的签约奖励。一户拥有多宗地的,按一宗奖励。
兑付方式和时间节点:本条所列补助和奖励资金为本次房产征收奖励总资金,签约奖励按照协议签订时间段和腾房时间分段执行。自公告发布之日至6月20日前(含6月20日)是100%的奖励期限,被征收人自收到房屋征收通知之日起,在6月20日前主动签约的可以领到奖励资金的100%,6月21日至6月30日可以领到60%的奖励资金,6月30日以后签订的不再有奖励。奖励资金的兑付按照签约和腾房时间段进行兑付。签约之后可以兑付60%,按时腾房的再兑付40%。腾房期限最迟为2016年9月20日,9月20日前腾空的,剩余40%的奖励资金全部兑付,9月20日后,每推迟一天从剩余40%的奖励资金中扣减1000元,扣完为止。
第六章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征收人的义务
(一)按有关规定公布、公告、公示有关事项。
(二)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兑付相关补偿、补助及奖励资金。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的义务
(一)应配合征收部门做好登记、测绘、评估、协议的签订、搬迁等相关工作。协议签订后至房屋腾空验收前,被征收人对房屋负有管护责任,不得拆除门、窗等一切配套设施。
(二)自行结清水、电、有线电视、网络等各项费用并销户。被征收房屋产生的债权、债务、产权纠纷、租赁关系等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
(三)在房屋、土地征收决定公告前被征收人涉及产权变更但未办理相关法定手续涉及的税费,由被征收人按原相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人已经接受奖励资金并且在收到补偿款的60%后,须在60日内搬迁腾空完毕并将房屋交付征收人。
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人对征收人作出的房屋土地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土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十五条 房屋土地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土地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房屋土地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方案由施甸县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