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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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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904-x-10_B/2016-0701001 发布机构 施甸县住建局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发布日期 2016-07-01
文号 浏览量 22
主题词 城乡建设(含住房)
棚改征收方案

施甸县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20132017

城市棚户区改造省级统贷项目(四期)

保山市施甸县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修改情况的公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云南省2013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省级统贷项目(四期)保山市施甸县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于2015830公布,时间已满144日。在此期间,收到反映与征收补偿方案相关的意见建议共255条,归纳起来主要有七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被征收人口的认定问题2条;二是被征收房屋补偿问题133条;三是搬迁及安置补偿问题78条;四是要求尽快改造8条;五是反映住房实际困难问题7条;六是要根据《云南省2013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省级统贷项目(四期)保山市施甸县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结合三片区实际分别制定子方案18条;七是其他相关问题(如河头房河底补偿问题)9条。

针对被征收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县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指挥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对征收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形成了《云南省2013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省级统贷项目(四期)保山市施甸县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与《云南省2013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省级统贷项目(四期)保山市施甸县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大河头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子方案》。

 

特此公示

 

附件:1.云南省2013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省级统贷项

        目(四期)保山市施甸县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 云南省2013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省级统贷项

        目(四期)保山市施甸县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

        大河头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子方案

 

 

 

                              施甸县人民政府

                              2016122

 

 

 

 

 

 

 

附件1

 

云南省2013—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省级

统贷项目(四期)保山市施甸县片区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第一章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加快棚户区改造建设步伐,进一步提升城市环境,改善群众住房条件,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功能,确保棚改片区项目顺利实施,依法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按照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依据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3133)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的规定执行,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征收。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云南省2013—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省级统贷项目(四期)保山市施甸县片区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房屋的征收补偿。

第四条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

(一)征 人:施甸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施甸县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指挥部

(三)实施单位:甸阳镇人民政府

(四)被征收人:征收补偿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

第五条  征收补偿范围

老一中片区(四至范围:东至施甸河,南至进甸阳镇苏家村路,西至甸阳西路,北至文化路);大河头范围即示范小学原大门旧址以北至惠通路大桥上建(构)筑物;三岔河片区(四至范围:东至施甸河,南至太平路,西至太白路,北至团树山公园北侧),以上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房屋占地和附着物。

第六条  征收补偿内容及方法

(一)房屋征收补偿内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房屋自身价值、装饰装修价值及所占用土地价值);室外附属设施和附着物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过渡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家和本省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也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三)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使用年限、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性质及使用年限等因素。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价格。

第七条  征收补偿对象

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

第八条  征收补偿方式

分为货币补偿和实物安置两种。

第九条  签约与征收期限

签约期限与征收期限为本补偿方案发布之日至20161231,按照分片逐步推进的原则,河头片区、县一中片区、三岔河片区具体签约、奖励、征收的时间节点根据工作进度,以施甸县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指挥部发布的时限为准。

 

第二章  房屋征收

 

第十条  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一)权属认定

1.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

2.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

3.未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但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房屋建设准建证》或《建设用地批准证》的。

4.因历史原因形成的祖业房产或事实房产所有权人,经专业测绘机构实测并经社区、乡镇和国土、住建部门、县棚改指挥部逐级认定。

5. 其它应予认定的。

(二)计户认定

1.以《房屋所有权证》的所有权人为计户单位。

2.以《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使用权人为计户单位。

3.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房屋建设准建证》或《建设用地批准证》载明的为计户单位。

4.以认定的所有权人为计户单位。

(三)家庭人口认定

被征收人的家庭人口认定,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 6个月内,当地户籍管理中的常住人口为基本对象,包括正在服兵役、就学、服刑的人员;房屋征收期限未结束前,有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新生儿女的,落户后给予增加人口认定。挂靠人口不予认定。

(四)面积认定

在权属认定的基础上,所有涉及拆迁的房屋面积须经有资质的中介测绘机构对房屋面积进行测绘,测绘后的房屋面积即为补偿面积。违法建筑不予认定也不予补偿。

(五)使用性质认定

1.以房屋权属登记证书载明为准。

2.住宅房屋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已经依法取得县住建局和县国土资源局改变用途批准文件的,按照批准的用途性质进行认定。

3.房屋权属证书载明为住宅,临街实际用于经营,且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已取得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批准登记文书的,一层临街铺面予以认定为商业,评估时按照商业用房进行评估和补偿。二层及以上永久性建筑物按照住宅进行评估和补偿。

第十一条  征收购买的公产房

(一)原承租人以成本价购买公产房的,按私产房进行补偿;以标准价购买的公产房补交到成本价后,按私产房进行补偿。

(二)单位出售给职工的房改房无产权证的,凭有效凭证扣除办理合法产权证费用,经评估后给予补偿。

第十二条  征收机关企事业单位房屋

(一)征收机关企事业单位房屋一律采用货币补偿。按现行建造成本价进行补偿,不享受有关居民住宅房屋征收补助及奖励政策。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房屋被征收后,由被征收机关事业单位自行搬迁。

第十三条  不予补偿的房屋

征收范围内,在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以及新增装饰装修等不当行为故意增加补偿费用的不予补偿。

 

第三章  土地征收

 

第十四条  征收国有出让土地

被征收人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并载明土地来源为出让的,按国有出让土地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价格作为征收补偿依据。

第十五条  征收国有划拨土地

被征收人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并载明土地来源为划拨的,按国有划拨土地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价格作为征收补偿依据。

第十六条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

被征收人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参照《施甸县县城建设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意见》(施办发〔201496号)进行征收补偿。

第十七条  面积认定

(一)按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土地证书载明的面积作为评估征收补偿依据。被征收人未持有任何土地使用证的祖业房产占地或事实宅基地,经专业测绘机构实测并经社区、乡镇和国土、住建部门、县棚改指挥部逐级认定,按照第十七条标准进行补偿。

(二)证载面积以外的院落面积,经专业测绘机构实测后,参照《施甸县县城建设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意见》(施办发〔201496号)进行补偿。

第十八条  土地征收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

土地征收过程中若有历史遗留问题,由实施单位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另行处置。

 

第四章 货币补偿

 

第十九条  货币补偿方法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补偿价值,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按规定时间支付补偿款。

货币补偿的范围:大河头范围即示范小学原大门旧址以北至惠通路大桥上建(构)筑物;三岔河片区(四至范围:东至施甸河,南至太平路,西至太白路,北至团树山公园北侧),以上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房屋占地和附着物。

 

第五章 实物安置

 

第二十条  实物安置形式

由征收人采用就近建设安置小区单元房的形式获得实物安置房源。老一中片区原则上采取实物安置,范围:东至施甸河,南至进甸阳镇苏家村路,西至甸阳西路,北至文化路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房屋占地和附着物。

第二十一条  实物安置地点

本项目涉及1个安置点:即县一中片区拆迁安置点(东至甸阳西路沿街建筑,西至善洲大道为界,南至已批建设用地,北至文化路为界)。

第二十二条  安置房户型

安置房以6层框架结构单元房为主,按相关规定设置层高,户型为:A户型四室两厅两卫约130多平方米,B户型三室两厅两卫约110多平方米,C户型三室两厅两卫约100多平方米。    

第二十三条  实物安置方式

实物安置采用产权调换的方式。

第二十四条  产权调换的方法

(一)安置小区单元房的调换

1.由房屋征收部门认定被征收人的房屋结构类型、建筑面积及其占地面积,依据被征收人主要房屋的建筑面积及其占地面积调换为安置小区套间房(毛坯房),调换比例如下:

框架结构调换比例 11.2

钢结构调换比例11.15

砖混结构调换比例 11.1

砖木结构调换比例 11.0

土木结构调换比例 10.9

2.调换后,被征收人的室内装饰装修、附属设施、附着物按分项评估价值给予补偿;剩余的房屋及房屋占地、院落占地按照第二章、第三章的有关条款进行认定评估后补偿。

3.可调换面积和安置房面积不等的,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价进行决算找补。

4.安置房的选择按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时间,实行先签先选、后签后选,不再找补楼层、户型、房屋结构、位置等价差。

5.交房标准为房屋外装统一,并接通水电、电视、电话管线至户外,若被征收人要求不安装的,不再进行补偿。

6.调换后,安置房的产权证面积为房屋实际调换面积和购买的建筑面积之和,土地证面积按分摊面积办理,税费按照有关政策执行。原房产证、土地证等相关证件收回注销。

7.争议产权房的处置,对拥有共有权证而无法独立居住的被征收人,不予独立安置,产权调换后仍保留其共有部分,由所有权人与共有人自行解决。

(二)营业性用房的调换

县一中片区的临街实际用于营业的商铺,按照房地合一的原则置换到安置区的商铺,置换比例为:

框架结构调换比例 11.2

钢结构调换比例11.15

砖混结构调换比例 11.1

砖木结构调换比例 11.0

土木结构调换比例 10.9

放弃商铺调换、调换不足或多余部分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价进行决算找补。

 

第六章  补助及奖励

 

第二十五条  过渡费

1年的过渡期给予过渡费补助,补助标准按合法永久性建筑面积给予每户8/平方米·月。由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过渡的,不再给予过渡费。

第二十六条  搬家费

被征收人的搬家费,认定的合法永久性建筑面积按20/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计发。

第二十七条  水电及通讯设施补助费

被征收人的水、电、电话、有线电视、等拆装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2360元,选择产权调换的不予补助。

第二十八条  搬迁奖励

按规定的时间段给予被征收人搬迁奖励。根据各片区情况和搬迁时间要求,给予永久性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简易房70/平方米的奖励,超过规定时间不予奖励。具体时间节点县以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指挥部发布的时限为准。

第二九十条  其它补助

(一)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业停产损失的,由征收人按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对被征收人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二)被征收户有残疾人(以持有《残疾证》为准)的,搬家费、过渡费各上浮20%

 

第七章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的义务

 

第三十条  征收人的义务

(一)按有关规定公布、公告、公示有关事项。

(二)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兑付相关补偿、补助及奖励资金。

(三)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规划设计内容组织安置小区建设,确保安置房符合国家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验收标准。

(四)负责组织办理安置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三十一条  被征收人的义务

(一)应配合征收部门做好登记、测绘、评估、协议的签订、搬迁等相关工作。协议签订后至房屋腾空验收前,被征收人对房屋负有管护责任,不得拆除门、窗等一切配套设施。

(二)自行结清水、电、有线电视、网络等各项费用并销户。被征收房屋产生的债权、债务、产权纠纷、租赁关系等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

(三)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前被征收人涉及产权变更但未办理相关法定手续涉及的税费,由被征收人按原相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人选择实物安置的,安置房产权除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外的税费,由被征收人承担。

 

第八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  被征收人对征收人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三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就被征收房屋进行证据保全后,由县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九章   

 

第三十七条  本方案由施甸县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指挥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老一中片区、大河头范围和三岔河片区,应根据片区各自的实际情况,在本方案原则基础上,制定房屋征收补偿子方案。

 

 

 

 

 

 

附件2

 

云南省2013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省级统贷项目(四期)保山市施甸县片区房屋征收

补偿方案之大河头片区房屋

征收补偿子方案

 

第一章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加快棚户区改造建设步伐,进一步提升城市环境,改善群众住房条件,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功能,确保棚改片区项目顺利实施,依法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按照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及《云南省2013—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省级统贷项目(四期)保山市施甸县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结合大河头片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依据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3133)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的规定执行,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征收。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云南省2013—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省级统贷项目(四期)保山市施甸县片区改造项目大河头房屋的征收补偿。

第四条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

(一)征 人:施甸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施甸县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指挥部

(三)实施单位:甸阳镇人民政府

(四)被征收人:征收补偿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

第五条  征收补偿范围

大河头范围即示范小学原大门旧址以北至惠通路大桥上建(构)筑物。

第六条  征收补偿内容及方法

(一)房屋征收补偿内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房屋自身价值、装饰装修价值);附属物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过渡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家和本省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也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三)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使用年限、建筑面积等因素。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价格。

第七条  征收补偿对象

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

第八条  征收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

第九条  房屋征收实施时间与签约期限

房屋征收实施时间: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6325

 

第二章  房屋征收

 

第十条  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一)权属认定

1.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

2.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因其他原因形成的事实房产所有权人,经专业测绘机构实测并经社区、乡镇和住建部门、县棚改指挥部逐级认定。

3.其它应予认定的。

(二)面积认定

在权属认定的基础上,所有涉及拆迁的房屋面积须经有资质的中介测绘机构对房屋面积进行测绘,测绘后的房屋面积即为补偿面积。违法建筑不予认定也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征收购买的公产房

(一)原承租人以成本价购买公产房的,按私产房进行补偿;以标准价购买的公产房补交到成本价后,按私产房进行补偿。

(二)单位出售给职工的房改房无产权证的,凭有效凭证扣除办理合法产权证费用后给予补偿。

第十二条  征收机关企事业单位房屋

(一)征收机关企事业单位房屋按现行建造成本价进行补偿,不享受有关居民住宅房屋征收补助及奖励政策。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房屋被征收后,由被征收机关事业单位自行搬迁。

第十三条  不予补偿的房屋

征收范围内,在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以及新增装饰装修等不当行为故意增加补偿费用的不予补偿。

 

第三章 补偿方法

 

第十四条  大河头房屋采取货币补偿。由于大河头片区没有土地使用证,评估机构按估价规范无法进行规范化评估,因此大河头房屋征收一层按照5800/平方米补偿,二层及以上永久性建筑物按照2600/平方米补偿,征收机关企事业单位房屋按现行建造成本价1450/平方米补偿,其他装修及附属物按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确定补偿价值。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之日起,征收人在15日内支付补偿款的60%,在被征收人搬迁完毕并向征收人移交相关证件后15日内支付补偿款的40%。支付时间以银行打款凭证为准。

 

第四章  补助及奖励范围

 

第十五条  过渡费

1年的过渡期给予过渡费补助,补助标准按合法永久性建筑面积给予每户8/平方米·月。

第十六条  搬家费

被征收人的搬家费,认定的合法永久性建筑面积按20/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计发。

第十七条 停业停产损失补助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业停产损失的,按1年给予补偿,补偿标准按一楼测绘面积给予50/平方米·月。

第十八条 特殊群体补助

被征收户有残疾人(以持有《残疾证》为准)的,搬家费、过渡费各上浮20%

第十九条  其他补助及奖励

(一)水电及通讯设施补助费:被征收人的水、电、电话、有线电视等拆装补助费,一次性给予补助2360元。

(二)搬迁奖励:按规定的时间段搬迁的,给予被征收人永久性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简易房70/平方米的奖励。

(三)河底部分补助:河底部分按一楼测绘面积600/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同一幢房屋产权人不是唯一的,按各自的产权面积比例分摊。

(四)地段差异补助:按《施甸县城河道建筑治理改造工程实施管理办法》分段位置缴纳的占用费计算。

被征收人自收到房屋征收通知之日起,15日内(15)签订协议的给予上述四项补助及奖励的100%;第16日至2016325签订协议的给予上述四项补助及奖励的60%;超过2016325签约的取消上述四项补助及奖励。

 

第五章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的义务

 

第二十条  征收人的义务

(一)按有关规定公布、公告、公示有关事项。

(二)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兑付相关补偿、补助及奖励资金。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的义务

(一)应配合征收部门做好登记、测绘、评估、协议的签订、搬迁等相关工作。协议签订后至房屋腾空验收前,被征收人对房屋负有管护责任,不得拆除门、窗等一切配套设施。

(二)自行结清水、电、有线电视、网络等各项费用并销户。被征收房屋产生的债权、债务、产权纠纷、租赁关系等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

(三)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前被征收人涉及产权变更但未办理相关法定手续涉及的税费,由被征收人按原相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人在收到补偿款的60%后,须在30日内搬迁腾空完毕并将房屋交付征收人。

 

第六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对征收人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本方案由施甸县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