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8462715-0-/2021-0315001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 |
公开目录 | 生态环境保护 | 发布日期 | 2021-03-15 |
文号 | 浏览量 | 7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施环罚字〔2021〕02号
施甸县姚关镇人民政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3022015259461Q
法定代表人:谢磊
详细地址:施甸县姚关镇姚关街
2021年2月20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施甸县姚关镇人民政府实施的施甸县善洲思源实验学校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7年2月16日开工建设,现主体工程部份完成: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学生宿舍AB区、食堂、艺体楼、看台、门房及垃圾房、1—5#连廊,完成投资额39962192.30元,其余附属工程未建设完成。
以上违法事实有2021年2月20日《施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记录》1份,2021年2月20日《施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1年2月20日《现场取证照片》1份和其他材料等证据佐证。
你镇政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分局于2021年3月1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施环罚告字〔2021〕02号)告知你镇政府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镇政府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分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书及书面提出举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持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该建设项目于2017年2月16日开工建设,主体工程建设已完成,其余的附属工程未建设完成,一直在实施过程中。根据以上处理依据和环境违法事实,我分局决定对你镇政府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建设项目完成投资额百分之一点二的罚款人民币479546.30元(大写:肆拾柒万玖仟伍佰肆拾陆元叁角)。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镇政府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施甸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施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
2021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