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8462715-0-/2022-0420002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 |
公开目录 | 生态环境保护 | 发布日期 | 2022-04-20 |
文号 | 浏览量 | 3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
行政执法救济渠道公示
一、申请行政复议
1、复议机关:保山市人民政府。
2、复议期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60日之内。
二、行政诉讼
1、行政诉讼机关:隆阳区人民法院。
2、行政诉讼期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六个月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