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8462715-0-/2021-0120001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 |
公开目录 | 生态环境保护 | 发布日期 | 2021-01-20 |
文号 | 浏览量 | 8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施环罚字〔2021〕01号
福州诚锦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699007723K
法定代表人:杨坚
详细地址: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化工路北侧东二环泰禾城市广场东区C地块3#楼13层11办公
2020年12月6日,我分局收到富阳村民联名举报施链高速三分部油污外排信访件,我分局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实施的白岩子隧道和火仙山隧道建设项目的厂区内部分场地未硬化,未见有任何洒水降尘措施,未规范设置隔油池,建有排污沟及沉淀池均无任何防渗措施,未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实施。
以上违法事实,有《施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监察记录》《施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取证照片》和其他材料等证据佐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我分局于2021年1月15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施环罚告字〔2021〕01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分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书及书面提出举行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21万元(大写:贰拾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施甸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施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
2021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