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8462715-0-10_C/2018-0126001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 |
公开目录 | 生态环境保护 | 发布日期 | 2018-01-26 |
文号 | 浏览量 | 34 |
施甸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施环罚字(〔2018〕01号)
施甸县零一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15772764902
法定代表人:赵**
详细地址:施甸县甸阳镇三岔河。
2018年1月2日,施甸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清理施甸县加油站行业过程中,发现施甸县零一加油站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未取得环保部门环评批复或行政许可决定,一直在营业。
以上有《施甸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监察记录》、《施甸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止建设,尽快补办环保手续,在环保手续未补办齐全前不得开工建设;
(二)对你公司处以肆仟元整(¥400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施甸县环境保护局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施甸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施甸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施甸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