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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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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8462715-0-/2022-0120001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
公开目录 行政监督与管理 发布日期 2022-01-20
文号 浏览量 2
主题词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生态环境保护“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制度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    

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重大决策部署,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建设。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及《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云南省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及保山市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随机抽查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选取日常监督检查对象的主要方式,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工作由执法大队具体负责实施专项执法检查、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环境执法后督查、环境信访案件处理等非日常监督检查不适用于本工作机制。  

第三条  抽查对象。施甸县区域内所有污染源作为随机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一)自动监控设施的检查检查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验收联网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和日常维护情况  

(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企业执行排污许可证、排污申报、清洁生产、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厂区综合环境情况  

(三)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是否稳定运行、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是否稳定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是否稳定运行、土壤污染防治设施是否稳定运行、核与辐射安全污染防治设施是否稳定运行。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复落实情况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建设项目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竣工验收情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落实情况“三同时”落实情况,重大变更是否履行环保手续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情况、环境安全隐患情况。是否编制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否定期开展演练、应急设施和措施是否完善,应急物资与设备是否配备  

(六)危险废物管理情况危险废物转移审批、转移联单填报情况、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规范性、收集运输规范性、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七)排污许可证制度落实及证后执行情况。检查企业废水达标排放情况、安装在线设施的检查运行情况、检查企业噪声达标排放情况、检查企业废气达标排放情况,安装在线设施的检查运行情况  

(八)固体废物管理情况。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九)核技术利用单位与辐射安全管理情况。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和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安全保卫、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情况。  

(十)畜禽规模化养殖监管情况。抽查全县规模以上的养殖行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等进行抽查。  

第四条  抽查基础。认真梳理本行政区域纳入环境管理的特殊监管对象重点排污单位、一般排污单位,建立污染源日常管理动态信息库,并将其作为随机抽查基础,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库的建设,运行维护,信息录入和信息更新工作。  

第五条  抽查模式。根据本行政区内域污染源数量、污染源环境守法状态、环境质量和群众投诉情况确定污染源库,合理调配现有环境执法资源确定执法检查人员库,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同时对污染源库及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为依托,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在云南省环境监管执法平台进行监管任务随机抽取。  

第六条  抽查比例及频次根据在编在岗环境监察人员数量、污染源数量、污染源环境守法状态、环境质量和群众投诉情况,合理确定抽查比例。  

(一)特殊监管对象抽查比例。对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环境风险等级高、存在环境违法问题和环境管理问题等情况的污染源,每季度至少按照50%的比例进行抽查(原则上每季度对辖区所有特殊监管排污单位巡查做到全覆盖)。  

(二)重点监管对象抽查比例。每季度至少对施甸县行政区域内50%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原则上每季度对辖区所有重点监管排污单位巡查不少于1次)。  

(三)一般监管对象抽查比例。根据在编在岗的环境监察人员数量110的比例确定年度抽查单位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一般排污单位每年不少于30%的抽查数量。  

(四)检查频次。每季度制定一次“双随机”检查任务,在本季度内完成检查任务。  

第七条  检查及检查结果处理  

(一)检查留痕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执法工作时,应运用移动执法系统记录检查的全过程,应现场制作《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提出整改要求,按程序报告并作出处理。现场执法检查工作结束后,实施抽查的执法人员要在7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二)依法处罚。进一步加大处理处罚力度,对随机抽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公开一起,依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消除违法情形。  

(三)抽查保密。在现场检查工作实施前,随机抽查名单应对被抽查单位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违反保密情况的,要视情节轻重,对泄密者本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暂扣或回收环境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信息公开。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检查完成后,于20日内将检查抽查结果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记于市场主体名下,向社会公开,构建失信联合惩戒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