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06-6/20240614-00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不动产登记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4-06-14 |
文号 | 浏览量 | 12 |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366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7月4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
联系方式:0875-8123177
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赵秉玉 | 赵应花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 施集用(2002)字第96号 | 施甸县仁和镇土官村委会小马桥组 | 581.00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施甸县仁和镇土官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和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赵应花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6月13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367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7月4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
联系方式:0875-8123177
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蒋新花 | 李志伟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施国用(2013)第131号/施甸县房权证甸阳镇字第A-A9-01029号 | 施甸县甸阳镇甸阳北路02号交通运输公司家属区 | 12.83/46.81平方米 | 城镇住宅用地/住宅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施甸县姚关镇蒜园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和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李志伟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6月13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368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7月4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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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张仁寿 | 张兴武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 施集建(仁土1995)字第2530号 | 施甸县仁和镇勒平村委会下马村一组 | 418.50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施甸县仁和镇勒平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和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张兴武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6月13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369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7月4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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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杨明光 | 陈绍关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 施集建(仁土1995)字第4496号 | 施甸县仁和镇中和村委会土官三组 | 105.36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施甸县仁和镇中和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和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陈绍关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6月13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370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7月4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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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甫体栋 | 甫跃洲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 施集建(1993)字第0630号 | 施甸县仁和镇五楼村委会汉村组 | 128.07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施甸县仁和镇五楼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和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甫跃洲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6月13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371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7月4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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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张周明 | 李全三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 仁土集建(94)字第0636号 | 施甸县仁和镇复兴村委会翠岩寺一组 | 192.70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施甸县仁和镇复兴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和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李全三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6月13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372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7月4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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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自有汉 | 杨晓龙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 施集建(酒土1995)字第4704号 | 施甸县酒房乡坪子地村委会自家寨一组 | 194.15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施甸县酒房乡坪子地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和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杨晓龙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6月13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373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7月4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
联系方式:0875-8123177
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杨梓顺 | 杨建国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 施集建(酒土1995)字第4709号 | 施甸县酒房乡坪子地村委会自家寨一组 | 350.30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施甸县酒房乡坪子地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和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杨建国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6月13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374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7月4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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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杨开全 | 杨绍玉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 施集建(酒土1995)字第4702号 | 施甸县酒房乡坪子地村委会自家寨一组 | 335.40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施甸县酒房乡坪子地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和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杨绍玉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6月13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375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7月4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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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杨绍海 | 杨春林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 施集建(酒土1995)字第4707号 | 施甸县酒房乡坪子地村委会自家寨一组 | 284.76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施甸县酒房乡坪子地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和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杨春林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6月13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376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7月4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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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李自昌 | 自玉权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 施集建(酒土1995)字第4620号 | 施甸县酒房乡坪子地村委会自家寨二组 | 319.60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施甸县酒房乡坪子地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和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自玉权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6月13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377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7月4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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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自有达 | 自玉军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 施集建(酒土1995)字第4615号 | 施甸县酒房乡坪子地村委会自家寨二组 | 360.18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施甸县酒房乡坪子地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和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自玉军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6月13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378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7月4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
联系方式:0875-8123177
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自玉林 | 自应科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 施集建(酒土1995)字第4691号 | 施甸县酒房乡坪子地村委会自家寨三组 | 339.08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施甸县酒房乡坪子地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和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自应科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6月13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379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7月4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
联系方式:0875-8123177
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自有成 | 自玉保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 施集建(酒土1995)字第4695号,酒土地许字(1996)第39号 | 施甸县酒房乡坪子地村委会自家寨三组 | 273.00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施甸县酒房乡坪子地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和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自玉保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6月13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380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7月4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
联系方式:0875-8123177
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查发元 | 查先华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 施集建(酒土1995)字第4677号 | 施甸县酒房乡坪子地村委会下新寨组 | 445.20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施甸县酒房乡坪子地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和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查先华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6月13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381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7月4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
联系方式:0875-8123177
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李正达 | 李荣山李华山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 施集建(酒土1995)字第4663号 | 施甸县酒房乡坪子地村委会下新寨组 | 338.65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施甸县酒房乡坪子地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和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李荣山、李华山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6月13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382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7月4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
联系方式:0875-8123177
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查发仁 | 自玉金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 施集建(酒土1995)字第4555号 | 施甸县酒房乡坪子地村委会小田组 | 432.94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施甸县酒房乡坪子地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和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自玉金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6月13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383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7月4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
联系方式:0875-8123177
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查有能 | 查丽娟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 施集建(酒土1995)字第4602号 | 施甸县酒房乡坪子地村委会上新寨组 | 128.80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施甸县酒房乡坪子地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和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查丽娟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6月13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384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7月4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
联系方式:0875-8123177
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李朝查 | 李林超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 施集建(酒土1995)字第3955号 | 施甸县酒房乡后寨村委会白沙坡组 | 183.29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施甸县酒房乡后寨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和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李林超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6月13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385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7月4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
联系方式:0875-8123177
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杨开成 | 杨开柳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 施集建(酒土1995)字第4062号 | 施甸县酒房乡后寨村委会后寨组 | 127.41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施甸县酒房乡后寨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和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杨开柳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6月13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386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7月4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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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李国张 | 张跃才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 施集建(酒土1995)字第3925号 | 施甸县酒房乡后寨村委会大岭岗组 | 261.27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施甸县酒房乡后寨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和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张跃才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