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06-6/20240515-00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不动产登记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4-05-15 |
文号 | 浏览量 | 53 |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306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6月5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
联系方式:0875-8123177
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杨光平 | 杨荣正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施集建(由土1995)字第6053号/施甸县房权证(2002)字第D-D10-0331号 | 施甸县由旺镇源珠村委会沙沟二组 | 293.50/207.27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由旺镇源珠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和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杨荣正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5月15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307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6月5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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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寸国会 | 寸君仙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施集建(由土1995)字第6537号 | 施甸县由旺镇源珠村委会寸家村组 | 342.00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由旺镇源珠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和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寸君仙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5月15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308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6月5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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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杨绍良 | 杨锡仁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太土集建(1994)字第0044号 | 施甸县太平镇太平村委会松林组 | 163.77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太平镇太平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和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杨锡仁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5月15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309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6月5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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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0875-8123177
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杨安邦 | 杨绍鹏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太土集建(1994)字第0045号 | 施甸县太平镇太平村委会松林组 | 206.64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太平镇太平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和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杨绍鹏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5月15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310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6月5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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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董凤祥 | 董孝荣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施集用(2007)字第157号 | 施甸县太平镇乌木村委会五磨组 | 252.00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太平镇乌木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和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董孝荣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5月15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311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6月5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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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杨有金 | 杨进会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施集建(仁土1995)字第6308号 | 施甸县仁和镇仁和村委会沙沟六组 | 247.16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仁和镇仁和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和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杨进会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5月15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312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6月5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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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王光正 | 王宪志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施集建(老土1995)字第1831号 | 施甸县老麦乡茨桶村委会搬旧寨二组 | 608.83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老麦乡茨桶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和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王宪志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5月15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313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6月5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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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徐正斗 | 徐永良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施集建(姚土1994)字第625号 | 施甸县姚关镇大乌邑村委会小黑石头一组 | 192.44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姚关镇大乌邑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和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徐永良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5月15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314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6月5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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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徐正山 | 徐永才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施集建(姚土1994)字第626号 | 施甸县姚关镇大乌邑村委会小黑石头一组 | 212.84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姚关镇大乌邑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和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徐永才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5月15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315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6月5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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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尹绍秋 | 尹子全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施集建(姚土1994)字第196号 | 施甸县姚关镇大乌邑村委会小乌邑二组 | 300.53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姚关镇大乌邑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和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尹子全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5月15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316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6月5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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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杨天堂 | 杨绍金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施集建(酒土1995)字第3971号 | 施甸县酒房乡后寨村村民委员会大沟脚组 | 409.84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酒房乡后寨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死亡证明,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5月15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317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6月5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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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苏国良 | 苏中友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施集建(酒土1995)字第3984号 | 施甸县酒房乡后寨村村民委员会大沟脚组 | 127.24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酒房乡后寨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死亡证明,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5月15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318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6月5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
联系方式:0875-8123177
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苏国匡 | 匡福兰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施集建(酒土1995)字第4041号 | 施甸县酒房乡后寨村村民委员会马鞍山组 | 413.00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酒房乡后寨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死亡证明,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5月15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319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6月5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
联系方式:0875-8123177
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李从华 | 张李秀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施集建(酒土1995)字第3951号 | 施甸县酒房乡后寨村村民委员会白沙坡组 | 164.40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酒房乡后寨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死亡证明,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5月15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320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6月5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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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李国武 | 李本海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施集建(酒土1995)字第2206号 | 施甸县酒房乡小寨村村民委员会新寨上组 | 211.92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酒房乡小寨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死亡证明,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5月15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321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6月5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
联系方式:0875-8123177
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蒋启元 | 苏应蒋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施集建(酒土1995)字第4470号 | 施甸县酒房乡坪子地村村民委员会大水山组 | 365.03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酒房乡坪子地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苏应蒋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5月15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322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6月5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
联系方式:0875-8123177
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李顺东 | 李从良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施集建(酒土1995)字第4467号 | 施甸县酒房乡坪子地村村民委员会大水山组 | 347.40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酒房乡坪子地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李从良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5月15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323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6月5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
联系方式:0875-8123177
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杨代昌 | 杨绍武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施集建(酒土1995)字第4489号 | 施甸县酒房乡坪子地村村民委员会大水山组 | 301.00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酒房乡坪子地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杨绍武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5月15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324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6月5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
联系方式:0875-8123177
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查有贵 | 毕春查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施集建(酒土1995)字第4599号 | 施甸县酒房乡坪子地村村民委员会上新寨组 | 298.55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酒房乡坪子地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毕春查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5月15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325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6月5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
联系方式:0875-8123177
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查有发 | 毕军查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施集建(酒土1995)字第4601号 | 施甸县酒房乡坪子地村村民委员会上新寨组 | 190.20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酒房乡坪子地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毕军查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5月15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326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6月5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
联系方式:0875-8123177
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郑德坤 | 张郑富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施集建(酒土1995)字第4628号 | 施甸县酒房乡坪子地村村民委员会老寨子组 | 311.10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酒房乡坪子地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张郑富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5月15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327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6月5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
联系方式:0875-8123177
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杨华 | 杨忠应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施集建(酒土1995)字第4537号 | 施甸县酒房乡坪子地村村民委员会大坪子组 | 325.31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酒房乡坪子地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杨忠应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5月15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328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6月5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
联系方式:0875-8123177
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赵金龙 | 赵益洲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施集建(酒土1995)字第4545号 | 施甸县酒房乡坪子地村村民委员会大坪子组 | 384.49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酒房乡坪子地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赵益洲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5月15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329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6月5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
联系方式:0875-8123177
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张春育 | 张云青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施集建(酒土1995)字第4513号 | 施甸县酒房乡坪子地村村民委员会大坪子组 | 356.31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酒房乡坪子地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张云青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5月15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330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6月5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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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张春和 | 张云书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施集建(酒土1995)字第4514号 | 施甸县酒房乡坪子地村村民委员会大坪子组 | 199.65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酒房乡坪子地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张云书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5月15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331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6月5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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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0875-8123177
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张春和 | 张云堂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施集建(酒土1995)字第4515号 | 施甸县酒房乡坪子地村村民委员会大坪子组 | 441.25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酒房乡坪子地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张云堂、李翠英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5月15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332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6月5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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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李本孝 | 李光接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施集建(酒土1995)字第4511号 | 施甸县酒房乡坪子地村村民委员会大坪子组 | 277.10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酒房乡坪子地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李光接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5月15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333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6月5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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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李本文 | 李光军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施集建(酒土1995)字第4510号 | 施甸县酒房乡坪子地村村民委员会大坪子组 | 200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酒房乡坪子地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李光军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5月15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334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6月5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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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李本文 | 李光国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施集建(酒土1995)字第4521号 | 施甸县酒房乡坪子地村村民委员会大坪子组 | 329.82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酒房乡坪子地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李光国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5月15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335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6月5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
联系方式:0875-8123177
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李本武 | 李光保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施集建(酒土1995)字第4518号 | 施甸县酒房乡坪子地村村民委员会大坪子组 | 306.44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酒房乡坪子地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李光保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5月15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336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6月5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
联系方式:0875-8123177
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李本武 | 李光和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施集建(酒土1995)字第4546号 | 施甸县酒房乡坪子地村村民委员会大坪子组 | 317.31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酒房乡坪子地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李光和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5月15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337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6月5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
联系方式:0875-8123177
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代绍发 | 代金富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施集建(酒土1995)字第4589号 | 施甸县酒房乡坪子地村村民委员会小田组 | 240.42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酒房乡坪子地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代金富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5月15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338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6月5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
联系方式:0875-8123177
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李文孝 | 李中发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施集建(酒土1995)字第4554号 | 施甸县酒房乡坪子地村村民委员会小田组 | 370.27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酒房乡坪子地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李中发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5月15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339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6月5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
联系方式:0875-8123177
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查毕富 | 毕正春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施集建(酒土1995)字第4549号 | 施甸县酒房乡坪子地村村民委员会小田组 | 313.70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酒房乡坪子地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毕正春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5月15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340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6月5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
联系方式:0875-8123177
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查发亮 | 查毕明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施集建(酒土1995)字第4557号 | 施甸县酒房乡坪子地村村民委员会小田组 | 286.28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酒房乡坪子地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查毕明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5月15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341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6月5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
联系方式:0875-8123177
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李绍芳 | 李国良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施集建(酒土1995)字第4569号 | 施甸县酒房乡坪子地村村民委员会小田组 | 365.59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酒房乡坪子地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李国良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5月15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342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6月5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
联系方式:0875-8123177
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李绍海 | 李国华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施集建(酒土1995)字第4572号 | 施甸县酒房乡坪子地村村民委员会小田组 | 455.18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酒房乡坪子地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李国华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5月15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343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6月5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
联系方式:0875-8123177
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杨应春 | 杨光位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云(2018)施甸县不动产权第0002845号 | 施甸县甸阳镇沙坝村委会下铜厂一组 | 161.18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施甸县甸阳镇沙坝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和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杨光位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5月15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344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6月5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
联系方式:0875-8123177
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杨汝西 | 杨国品 杨国保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施集建(1993)字第1413号 | 施甸县仁和镇菠萝村委会羊毛村四组 | 131.05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施甸县仁和镇菠萝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和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杨国品、杨国保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5月15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345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6月5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
联系方式:0875-8123177
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杨美兰 | 杨国保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施集建(1993)字第1412号 | 施甸县仁和镇菠萝村委会羊毛村四组 | 126.04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施甸县仁和镇菠萝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和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杨国保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