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06-6/20240313-00002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不动产登记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4-03-13 |
文号 | 浏览量 | 59 |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151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4月03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
联系方式:0875-8123177
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李金文 | 苏正廷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 施集建(酒土1995)字第3749号 | 施甸县酒房乡沙子社区村民委员会下麻寨组 | 169.00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施甸县酒房乡沙子社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和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苏正廷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3月13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152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4月03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
联系方式:0875-8123177
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朱光祥 | 朱顺菊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 施集建(酒土1995)字第3754号 | 施甸县酒房乡沙子社区村民委员会下麻寨组 | 307.12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施甸县酒房乡沙子社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和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朱顺菊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3月13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153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4月03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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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杨金廷 | 杨玉兰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 施集建(酒土1995)字第3773号 | 施甸县酒房乡沙子社区村民委员会下麻寨组 | 441.21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施甸县酒房乡沙子社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和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杨玉兰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3月13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154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4月03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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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张有光 | 张培华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 酒土地许字(96)第48号 | 施甸县酒房乡沙子社区村民委员会下麻寨组 | 250.00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施甸县酒房乡沙子社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和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张培华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3月13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155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4月03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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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朱有珍 | 朱顺洪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 施集建(酒土1995)字第3745号 | 施甸县酒房乡沙子社区村民委员会下麻寨组 | 352.00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施甸县酒房乡沙子社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和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朱顺洪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3月13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156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4月03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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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苏有祥 | 杨加林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 施集建(酒土1995)字第3771号 | 施甸县酒房乡沙子社区村民委员会下麻寨组 | 420.22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施甸县酒房乡沙子社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和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杨加林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3月13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157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4月03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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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李金美 | 李绍凤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 施集建(酒土1995)字第3750号 | 施甸县酒房乡沙子社区村民委员会下麻寨组 | 203.30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施甸县酒房乡沙子社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和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李绍凤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3月13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158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4月03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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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杨金庭 | 杨玉仙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 施集建(酒土1995)字第3747号 | 施甸县酒房乡沙子社区村民委员会下麻寨组 | 444.20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施甸县酒房乡沙子社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和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杨玉仙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3月13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159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4月03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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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李绍柏 | 李国爱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 施集建(酒土1995)字第3827号 | 施甸县酒房乡沙子社区村民委员会三家村组 | 199.75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施甸县酒房乡沙子社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和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李国爱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3月13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160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4月03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
联系方式:0875-8123177
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李绍柏 | 李国明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 施集建(酒土1995)字第3828号 | 施甸县酒房乡沙子社区村民委员会三家村组 | 400.02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施甸县酒房乡沙子社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和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李国明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3月13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161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4月03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
联系方式:0875-8123177
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苏国亮 | 苏正发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 施集建(酒土1995)字第3837号 | 施甸县酒房乡沙子社区村民委员会三家村组 | 337.30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施甸县酒房乡沙子社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和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苏正发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3月13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162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4月03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
联系方式:0875-8123177
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李国金 | 李宗和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 酒地许字(98)第34号 | 施甸县酒房乡沙子社区村民委员会三家村组 | 250.00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施甸县酒房乡沙子社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和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李宗和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3月13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163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4月03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
联系方式:0875-8123177
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李绍友 | 李国华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 酒土地许字(1996)第 十四号 | 施甸县酒房乡沙子社区村民委员会三家村组 | 250.00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施甸县酒房乡沙子社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和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李国华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3月13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164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4月03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
联系方式:0875-8123177
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李绍柏 | 李国君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 酒地许字(98)第19号 | 施甸县酒房乡沙子社区村民委员会三家村组 | 250.00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施甸县酒房乡沙子社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和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李国君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3月13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165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4月03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
联系方式:0875-8123177
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李绍冈 | 李凤银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 施集建(酒土1995)字第3845号 | 施甸县酒房乡沙子社区村民委员会三家村组 | 413.29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施甸县酒房乡沙子社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和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李凤银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3月13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166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4月03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
联系方式:0875-8123177
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李绍有 | 李国元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 施集建(酒土1995)字第3829号 | 施甸县酒房乡沙子社区村民委员会三家村组 | 405.79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施甸县酒房乡沙子社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和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李国元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3月13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167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4月03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
联系方式:0875-8123177
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禹文树 | 禹正芳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 施集建(酒土1995)字第3802号 | 施甸县酒房乡沙子社区村民委员会营盘组 | 281.84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施甸县酒房乡沙子社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和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禹正芳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3月13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168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4月03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
联系方式:0875-8123177
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苏朝洲 | 周先菊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 施集建(酒土1995)字第3800号 | 施甸县酒房乡沙子社区村民委员会营盘组 | 338.51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施甸县酒房乡沙子社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和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周先菊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3月13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169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4月03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
联系方式:0875-8123177
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苏杨张 | 苏国杨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 施集建(酒土1995)字第3568号 | 施甸县酒房乡沙子社区村民委员会塘尚林组 | 297.40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施甸县酒房乡沙子社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和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苏国杨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3月13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170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4月03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
联系方式:0875-8123177
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穆啟寸 | 穆寸杉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 施集建(酒土1995)字第3569号 | 施甸县酒房乡沙子社区村民委员会塘尚林组 | 316.80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施甸县酒房乡沙子社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和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穆寸杉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3月13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171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4月03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
联系方式:0875-8123177
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苏国良 | 苏朝李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 施集建(酒土1995)字第3785号 | 施甸县酒房乡沙子社区村民委员会上麻寨组 | 392.45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施甸县酒房乡沙子社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和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苏朝李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3月13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172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4月03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
联系方式:0875-8123177
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王生活 | 王建武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 施集建(由土1995)字第202号 | 施甸县由旺镇大秧田村委会上村二组 | 185.87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施甸县由旺镇大秧田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和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王建武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3月13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173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4月03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
联系方式:0875-8123177
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王生龙 | 王建学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 施集建(由土1995)字第203号 | 施甸县由旺镇大秧田村委会上村二组 | 277.32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施甸县由旺镇大秧田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和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王建学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3月13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174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4月03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
联系方式:0875-8123177
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王生明 | 王建国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 施集建(由土1995)字第204号 | 施甸县由旺镇大秧田村委会上村二组 | 242.02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施甸县由旺镇大秧田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和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王建国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3月13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175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4月03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
联系方式:0875-8123177
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董国顺 | 董平和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 施集建(1994)字第0083号 | 施甸县太平镇太平村委会渔河组 | 290.72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施甸县太平镇太平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和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董平和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3月13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176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4月03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
联系方式:0875-8123177
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董自立 | 董桂华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施集建(1994)字第0603449号/施政房权证(2002)字第C-C4-0385号 | 施甸县仁和镇土官村委会土官四组 | 372.62/372.51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施甸县仁和镇土官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和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董桂华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3月13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177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4月03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
联系方式:0875-8123177
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张其位 | 张洪华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 施集建(1994)字第3198号 | 施甸县仁和镇查邑村委会小坝组 | 391.56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施甸县仁和镇查邑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和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张洪华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3月13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178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4月03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
联系方式:0875-8123177
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杨汝凤 | 杨雪永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 施集建(由土1995)字第333号 | 施甸县由旺镇大秧田村委会牛汪塘二组 | 241.37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施甸县由旺镇大秧田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和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杨雪永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3月13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179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4月03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
联系方式:0875-8123177
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杨学武 | 杨汝斗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 施集建(由土1995)字第332号 | 施甸县由旺镇大秧田村委会牛汪塘二组 | 262.86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施甸县由旺镇大秧田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和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杨汝斗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3月13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180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4月03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
联系方式:0875-8123177
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杨仕发 | 杨中平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 施集建(由土1995)字第3813号 | 施甸县由旺镇华兴村委会华兴二组 | 183.83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施甸县由旺镇华兴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和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杨中平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3月13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181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4月03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
联系方式:0875-8123177
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段金华 | 段绍芹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 施集建(由土1995)字第6036号 | 施甸县由旺镇银川村委会段家村二组 | 225.70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施甸县由旺镇银川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和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段绍芹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3月13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182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4月03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
联系方式:0875-8123177
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何永卫 | 王兴美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 施集建(由土1995)字第3241号 | 施甸县由旺镇中村村委会北村二组 | 238.19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施甸县由旺镇中村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和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王兴美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3月13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183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4月03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
联系方式:0875-8123177
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何在强 | 王兴美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 施集建(由土1995)字第3240号 | 施甸县由旺镇中村村委会北村二组 | 276.39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施甸县由旺镇中村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和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王兴美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3月13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184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4月03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
联系方式:0875-8123177
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王建光 | 王绍言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 施集建(由土1995)字第4534号 | 施甸县由旺镇木榔村委会木榔一组 | 130.14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施甸县由旺镇木榔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和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王绍言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3月13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185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4月03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
联系方式:0875-8123177
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王建光 | 王绍文王绍言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 施集建(由土1995)字第4533号 | 施甸县由旺镇木榔村委会木榔一组 | 363.64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施甸县由旺镇木榔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和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王绍文、王绍言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3月13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186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4月03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
联系方式:0875-8123177
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董泽 | 杨全云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 施集建(由土1995)字第6798号 | 施甸县由旺镇大庄村委会下大庄一组 | 265.10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施甸县由旺镇大庄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和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杨全云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3月13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187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4月03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
联系方式:0875-8123177
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董刚 | 董开雄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 施集建(由土1995)字第6797号 | 施甸县由旺镇大庄村委会下大庄一组 | 147.56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施甸县由旺镇大庄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和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董开雄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3月13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188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4月03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
联系方式:0875-8123177
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王在相 | 王洪加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 施集建(由土1995)字第458号 | 施甸县由旺镇大秧田村委会文化村组 | 238.96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施甸县由旺镇大秧田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和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王洪加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3月13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189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4月03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
联系方式:0875-8123177
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杨加李 | 杨光仙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 施集建(95)字第5504号 | 施甸县仁和镇热水塘村委会三星庄一组 | 203.76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施甸县仁和镇热水塘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和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杨光仙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3月13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190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4月03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
联系方式:0875-8123177
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何恩荣 | 何应海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 施集建(何土1995)字第3091号 | 施甸县何元乡何元村委会何家寨组 | 366.46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施甸县何元乡何元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和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何应海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3月13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191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4月03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
联系方式:0875-8123177
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赵金宝 | 宝春艳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 施仁地许字(2013)第091号 | 施甸县仁和镇菠萝村委会菠萝三组 | 150.00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施甸县仁和镇菠萝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和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宝春艳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3月13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192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4月03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
联系方式:0875-8123177
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段勇达 | 段汝祯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 施集建(仁土1995)字第4357号 | 施甸县仁和镇瓦房村委会联合组 | 377.10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施甸县仁和镇瓦房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和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段汝祯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3月13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193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4月03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
联系方式:0875-8123177
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朱兴洲 | 朱耀成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 施集建(姚土1995)字第4837号 | 施甸县姚关镇摆马村民委员会中摆马一组 | 230.84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施甸县姚关镇摆马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和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朱耀成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3月13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194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4月03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
联系方式:0875-8123177
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朱正洲 | 朱耀昌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 施集建(姚土1995)字第4838号 | 施甸县姚关镇摆马村民委员会中摆马一组 | 210.68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施甸县姚关镇摆马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和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朱耀昌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3月13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195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4月03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
联系方式:0875-8123177
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朱子进 | 朱加洲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 施集建(姚土1995)字第4839号 | 施甸县姚关镇摆马村民委员会中摆马一组 | 188.72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施甸县姚关镇摆马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和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朱加洲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