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06-6/20240306-00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不动产登记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4-03-06 |
文号 | 浏览量 | 51 |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127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3月27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
联系方式:0875-8123177
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杨春全 | 杨恒波杨恒品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施国用(2003)字第244号 | 施甸县太平镇等子集镇 | 983.00平方米 | 其他商服用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施甸县太平镇下坝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和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杨恒波、杨恒品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3月06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128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3月27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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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蒋明良 | 蒋卫苍蒋卫周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 施集建(94)字第779号 | 施甸县老麦乡老麦村委会松坡头二组 | 724.52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施甸县老麦乡老麦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和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蒋卫苍、蒋卫周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3月06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129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3月27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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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何金如 | 何德东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 施集建(1995)字第1735号 | 施甸县甸阳镇文武社区居民委员会文武一组 | 408.00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施甸县甸阳镇文武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和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何德东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3月06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130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3月27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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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杨绍德 | 杨金用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 施集建(甸土1995)字第207号 | 施甸县甸阳镇甸头村委会寨尾杨家半组 | 281.06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施甸县甸阳镇甸头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和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杨金用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3月06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131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3月27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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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余兰珍 | 沈朝兰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 施地许字(2002)第235号 | 施甸县甸阳镇文武社区居民委员会文武三组 | 160.00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施甸县甸阳镇文武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和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沈朝兰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3月06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132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3月27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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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陈应祥 | 张成算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 施集建(甸土1995)字第683号 | 施甸县甸阳镇沙坝社区居民委员会小大寨组 | 250.12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施甸县甸阳镇沙坝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和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张成算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3月06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133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3月27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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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何玉国 | 杨春凤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 由非地许字(1993)第34号 | 施甸县由旺镇王家寨村委会河外组 | 200.00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施甸县由旺镇王家寨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和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杨春凤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3月06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134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3月27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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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郑余华 | 王志会 | 房屋所有权 | 施政房权证(2000)字第A-A6-0532号 | 施甸县甸阳镇团树村委会三棵松组 | 45.5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施甸县甸阳镇团树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和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王志会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3月06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135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3月27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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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杨世顺 | 杨尚礼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 施集建(由土1995)字第7330号 | 施甸县由旺镇坡脚村委会大坡脚组 | 294.64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施甸县由旺镇坡脚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和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杨尚礼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3月06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136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3月27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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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杨朝荣 | 杨兴位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 施集建(由土1995)字第5131号 | 施甸县由旺镇银川村委会大南村一组 | 113.92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施甸县由旺镇法律服务所做的《见证书》与施甸县由旺镇银川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和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杨兴位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3月06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137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3月27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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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杨朝贵 | 杨兴元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 施集建(由土1995)字第5132号 | 施甸县由旺镇银川村委会大南村一组 | 126.72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施甸县由旺镇法律服务所做的《见证书》与施甸县由旺镇银川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和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杨兴元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3月06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138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3月27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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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杨朝想 | 杨兴妹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 施集建(由土1995)字第5134号 | 施甸县由旺镇银川村委会大南村一组 | 129.45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施甸县由旺镇银川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和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杨兴妹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3月06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139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3月27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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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赵有孝 | 杨金秀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 施集建(由土1995)字第896号 | 施甸县由旺镇岚峰村委会茅草地组 | 207.51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施甸县由旺镇岚峰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和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杨金秀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3月06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140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3月27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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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毛玉山 | 毛敏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 施集建(保土1994)字第02620号 | 施甸县仁和镇张家社区村民委员会赵家四组 | 319.95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施甸县仁和镇张家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和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毛敏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3月06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141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3月27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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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张有忠 | 张培富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 施集建(酒土1995)字第3607号 | 施甸县酒房乡沙子社区村民委员会河边组 | 307.88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施甸县酒房乡沙子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和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张培富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3月06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142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3月27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
联系方式:0875-8123177
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胡绍玉 | 胡周成胡周华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 施集建(酒土1995)字第3614号 | 施甸县酒房乡沙子社区村民委员会河边组 | 626.60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施甸县酒房乡沙子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和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胡周成、胡周华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3月06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143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3月27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
联系方式:0875-8123177
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胡绍玉 | 胡周荣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 施集建(酒土1995)字第3613号 | 施甸县酒房乡沙子社区村民委员会河边组 | 235.00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施甸县酒房乡沙子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和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胡周荣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3月06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144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3月27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
联系方式:0875-8123177
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杨节发 | 杨金张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 施集建(酒土1995)字第3593号 | 施甸县酒房乡沙子社区村民委员会河边组 | 425.86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施甸县酒房乡沙子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和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杨金张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3月06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145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3月27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
联系方式:0875-8123177
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杨天升 | 杨绍香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 施集建(酒土1995)字第3592号 | 施甸县酒房乡沙子社区村民委员会河边组 | 449.69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施甸县酒房乡沙子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和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杨绍香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3月06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146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3月27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
联系方式:0875-8123177
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张培科 | 张春华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 施集建(酒土1995)字第3603号 | 施甸县酒房乡沙子社区村民委员会河边组 | 501.20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施甸县酒房乡沙子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和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张春华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3月06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147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3月27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
联系方式:0875-8123177
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段如光 | 陈金平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 施土地许字(1997)第138号 | 施甸县甸阳镇张家村委会卖香村组 | 160.00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施甸县甸阳镇张家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和甸阳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陈金平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3月06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148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3月27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
联系方式:0875-8123177
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寸德鹏 | 寸朝安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 施水地许字(2018)第156号 | 施甸县水长乡永保村委会永保街 | 150.00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施甸县水长乡永保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和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寸朝安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3月06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149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3月27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
联系方式:0875-8123177
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杨发改 | 杨加颐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 仁和土所地许字(1995)第24号 | 施甸县仁和镇勒平村委会大勒平二村一组 | 160.00平方米 | 农村宅基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施甸县仁和镇勒平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和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杨加颐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3月06日
施不动产权继(2024)第150号
不动产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权登记操作规范》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3月27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
联系方式:0875-8123177
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权利类型 | 证号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土地/房屋) | 用途 | 备注 |
李发 | 李维安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云(2021)施甸县不动产权第0006854号 | 施甸县县城小高层安置点11幢2单元1001室 | 8.14/124.56平方米 | 城镇住宅用地 | 有遗产继承协议书与施甸县甸阳镇同邑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和死亡证明,上述不动产由李维安继承 |
公告单位:施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