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06-6/20240110-00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不动产登记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4-01-10 |
文号 | 浏览量 | 38 |
施不动产权遗(2024)第001号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遗失(灭失)声明
施甸县老麦乡茨桶村委会搬旧寨一组村民:王宪有因保管不善,将施集建(1995)字第1793号,建设用地使用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王恩成
2024年01月10日
施不动产权遗(2024)第002号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遗失(灭失)声明
施甸县老麦乡茨桶村委会陡坡头组村民:赵永良因保管不善,将施集建(1995)字第2062号,建设用地使用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赵永良
2024年01月10日
施不动产权遗(2024)第003号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遗失(灭失)声明
施甸县老麦乡茨桶村委会陡坡头组村民:赵永银因保管不善,将施集建(1995)字第2055号,建设用地使用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赵永银
2024年01月10日
施不动产权遗(2024)第004号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遗失(灭失)声明
施甸县老麦乡茨桶村委会搬旧寨七组村民:王光进因保管不善,将施集建(老土1995)字第1996号,建设用地使用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王宪良
2024年01月10日
施不动产权遗(2024)第005号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遗失(灭失)声明
施甸县老麦乡茨桶村委会搬旧寨七组村民:王宪山因保管不善,将施集建(老土1995)字第2007号,建设用地使用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王恩贤
2024年01月10日
施不动产权遗(2024)第006号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遗失(灭失)声明
施甸县老麦乡茨桶村委会搬旧寨七组村民:王恩康因保管不善,将施集建(老土1995)字第2017号,建设用地使用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王建年
2024年01月10日
施不动产权遗(2024)第007号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遗失(灭失)声明
施甸县老麦乡茨桶村委会搬旧寨六组村民:王德书因保管不善,将施集建(老土1995)字第1969号,建设用地使用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王光才
2024年01月10日
施不动产权遗(2024)第008号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遗失(灭失)声明
施甸县老麦乡茨桶村委会搬旧寨三组村民:杨同东因保管不善,将施集建(老土1995)字第1862号,建设用地使用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杨新筛
2024年01月10日
施不动产权遗(2024)第009号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遗失(灭失)声明
施甸县老麦乡茨桶村委会搬旧寨四组村民:杨自好因保管不善,将施集建(老土1995)字第1872号,建设用地使用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杨国楼
2024年01月10日
施不动产权遗(2024)第010号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遗失(灭失)声明
施甸县老麦乡茨桶村委会搬旧寨四组村民:杨自习因保管不善,将施集建(老土1995)字第1871号,建设用地使用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杨自习
2024年01月10日
施不动产权遗(2024)第011号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遗失(灭失)声明
施甸县仁和镇茨菇村委会茨菇一组村民:张从春因保管不善,将施集建(1995)字第1282号,建设用地使用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从春
2024年01月10日
施不动产权遗(2024)第012号
建设用地许可证遗失(灭失)声明
施甸县仁和镇勒平村委会大勒平二村一组村民:杨发改因保管不善,将仁和土所地许字(1995)第24号建设用地许可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建设用地许可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杨加颐
2024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