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06-6-/2022-1019002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不动产登记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2-10-19 |
文号 | 浏览量 | 41 |
施不动产权遗(2022)第174号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遗失(灭失)声明
施甸县由旺镇街道村委会街道四组村民:吴红伟(身份证号码:53302219780342****)、因保管不善,将施由集建(1996)字第122号,建设用地使用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吴红伟
2022年10月18日
施不动产权遗(2022)第175号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遗失(灭失)声明
施甸县万兴乡万兴村委会沙子坡组村民:苏绍武(身份证号码:53302219580710****)、因保管不善,将施集建(万土1995)字第0363号,建设用地使用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苏绍武
2022年10月18日
施不动产权遗(2022)第176号
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
施甸县施孟公路西侧温泉契丹古镇B3幢2单元102室:安卫东,(身份证号码:53302219711120****)、朱萍,(身份证号码:53302219690326)、因保管不善,将云(2022)施甸县不动产权第0000528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安卫东
朱萍
2022年10月19日
施不动产权遗(2022)第177号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遗失(灭失)声明
施甸县姚关镇摆马村委会上摆马二组村民:朱耀东(身份证号码:53302219840207****)、因保管不善,将施集建(姚土1995)字第4725号,建设用地使用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朱耀东
2022年10月19日
施不动产权遗(2022)第178号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遗失(灭失)声明
施甸县酒房乡酒房村委会里额寨组村民:杨美春(身份证号码:53302219700721****)、因保管不善,将施集建(酒土1994)字第075号,建设用地使用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杨美春
2022年10月19日
施不动产权遗(2022)第179号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遗失(灭失)声明
施甸县酒房乡酒房村委会里额寨组村民:杨仕兴(身份证号码:53302219560813****)、因保管不善,将施集建(酒土1994)字第099号,建设用地使用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杨仕兴
2022年10月19日
施不动产权遗(2022)第180号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遗失(灭失)声明
施甸县酒房乡酒房村委会月亮田组村民:段学忠(身份证号码:53302219520420****)、因保管不善,将施集建(酒土1994)字第516号,建设用地使用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段学忠
2022年10月19日
施不动产权遗(2022)第181号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遗失(灭失)声明
施甸县酒房乡酒房村委会坝尾二组村民:赵国军(身份证号码:53302219420412****)、因保管不善,将施集建(酒土1994)字第143号,建设用地使用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赵国军
2022年10月19日
施不动产权遗(2022)第182号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遗失(灭失)声明
施甸县酒房乡旧寨村委会泻寨组村民:李洪富(身份证号码:53302219760812****)、因保管不善,将施集建(酒土1995)字第4154号,建设用地使用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洪富
2022年10月19日
施不动产权遗(2022)第183号
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
施甸县甸阳镇施孟公路县城段东侧富甸铭城37幢6号:赵慢慢,(身份证号码:53302219910203****)、因保管不善,将云(2019)施甸县不动产权第0001213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赵慢慢
2022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