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06-6/20240906-00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4-09-06 |
文号 | 浏览量 | 589 |
施甸县打击整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
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24—2026年)
为依法严厉打击整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犯罪,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根据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有关意见,按照省市县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以实现矿产资源依法有序开采、提高矿产资源管理水平为目标,压实县直各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社区)三级级属地主体责任,严厉打击整治私挖盗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三年攻坚行动,进一步健全矿产资源“全链条”管理长效机制,推动矿产资源违法违规问题“动态清零”,坚决斩断盗采矿产资源牟利链条,切实维护全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和安全稳定大局。
二、整治重点
本次攻坚行动聚焦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结合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安全生产治本攻坚等工作,重点排查打击整治以下六种情形:
(一)擅自潜入已关闭取缔矿山及在浅层矿露头区等特殊区域盗采矿产资源行为。
(二)未按照批准范围、时限等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三)以会议纪要等各种形式主导的违法违规批准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四)以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土地平整、重点工程和公益性项目建设等各种名义掩盖盗采矿产资源。
(五)在重要江河流域及各类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油气输送管道、铁路、公路等交通要道沿线盗采矿产资源。
(六)收购、存放、运输、加工、销售盗采矿产品,以及为盗采矿产资源提供住所、电力、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民用爆炸物品、堆放场所等条件。
三、工作安排
本次攻坚行动自2024年8月至2026年12月,共分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全面排查(2024年8月至12月)。在全面深入总结全县打击整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和2023年打击整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工作的基础上,加强组织力量建设和领导机构完善,制定细化行动方案,部署启动攻坚行动。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综合治理”要求,集中时间和力量,组织开展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滚动式、拉网式、地毯式摸底排查,不留死角,不留盲区,重点对督查发现、卫星遥感影像发现、上级交办、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线索,以及整治任务中明确的六种情形进行排查,全面开展攻坚行动。对排查出的问题,建立清单台账、上图入库,边摸排、边打击、边整治。
(二)集中攻坚,重点整治(2025年1月至12月)。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问题导向,多措并举、综合施策,全面深化打击整治。
1.对擅自启封已关闭取缔矿山及在浅层矿露头区等特殊区域盗采矿产资源的,有责任主体的,由县直各职责职能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其采取措施落实责任;责任主体灭失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发现一处、处置一处,通过永久性封堵矿井(硐)或恢复治理等方式进行彻底整治,设立警示标语,有条件的地区安装摄像头进行全天候监控。
2.对不按批准范围、时限等勘查、开采及以生态修复、土地平整、排险排危等各类工程施工为名盗采矿产资源的,加强监督巡查,及时制止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或履行法定义务不到位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并按规定将相关企业或责任人列入失信名单、严重违法名单或异常名录进行重点管控。
3.对以会议纪要等各种形式主导的违法违规批准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进行彻底清查,按“既处理事又 处理人”原则,在查处非法采矿行为的同时,应当对相关党组织和党政领导干部应负责任和处理提出建议,按照管理权限规范移送。
4.对非法开采、运输、加工、囤放、销售矿产品的,由公安、工信、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发改、林草等部门联合执法,依法采取措施,对盗采工具、矿产品、运输车辆、设备进行没收、扣押、查封,没收违法所得;对涉黑涉恶线索及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全面总结,巩固提升(2026年1月至12月)。开展“回头看”,对攻坚行动进行阶段性评估,梳理工作中的短板弱项、查缺补漏,提出针对性改进工作措施的办法。全面总结,固化打击整治成效和经验做法,健全高质量发展长效机制,推动攻坚行动取得显著成效。各乡(镇)各部门要深入总结本地区本单位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的形势和特点,加强对非法采矿重点地区、重点问题的把控,强化信息排查梳理和分析研判,实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对本地区普遍性、靠个案查处难以有效解决的共性问题,要举一反三,专题研究解决。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深入研究非法盗采矿产资源问题的新动向、采取的新手段、呈现的新形态,探索从源头上补短板、堵漏洞、强监管的制度性措施,总结行之有效的做法,及时上升为制度规范,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四、组织保障
(一)成立领导小组。为强化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县攻坚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 “领导小组”)。
组 长:徐忠华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兼自然资源总督查
副组长:王恩忠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成 员:郭维闯 县综合执法局第二执法大队大队长
段绍康 县公安局副局长兼环食药侦大队大队长
江 彦 县工信局副局长
李师梅 县财政局副局长
何忠云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副局长
杨春旭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杨建国 县水务局副局长
李 杰 县发改局副局长
陆玉柱 县林业和草原局副局长
13个乡(镇)人民政府分管副乡(镇)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信息收集、数据汇总、形势研判、问题反馈、督导整改等攻坚行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王恩忠兼任,成员由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饶流舟、县自然资源局矿管股负责人王建强组成。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二)明确责任分工。此次攻坚行动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县自然资源局职责:攻坚行动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按照省市要求起草我县行动方案,报县政府审核后及时下发,指导和督促工作推进;对非法盗采点、持证矿山未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和越界开采的违规行为进行排查整治;对涉矿行政案件进行查处,涉及刑事案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2.县公安局职责:依法侦办涉嫌犯罪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刑事案件,依法严厉打击严肃查处暴力抗法和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行为,强化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和氰化钠等化学药品购买、运输等环节的监管。
3.县应急管理局职责:对持证矿山违反安全生产设计的盗采矿产资源进行排查整治;加强对持证矿山安全生产检查;发现涉嫌危险作业犯罪的及时将线索移送司法机关。
4.县林草局职责:对盗采矿产资源涉及破坏、违法占用林(草)地等行为进行查处;充分发挥护林员巡山管护的作用,对盗采矿产资源涉及破坏、违法占用林(草)地等行为进行宣传劝止、预警报告。
5.县交通运输局职责:对运输盗采矿产品的行为进行排查整治,依法查扣无证运输车辆。
6.县水务局职责:对在河道和河道保护范围内非法采砂进行排查整治。
7.县生态环境分局职责:对盗采矿产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行为进行排查整治。
8.县工信局职责:指导督促开采、加工矿产资源企业开展自纠自查,依法依规生产、加工矿产品。
9.县发改局(县能源局)职责:联合电力公司对企业违法开采、加工矿产资源用电行为进行停止供电处理,如办理用电手续,必须得到县自然资源局出据的相关意见。
10.县市场监管局职责:对违规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行为进行排查整治。
11.县财政局职责:配合各乡镇、各部门保障打击盗采矿产资源工作经费,审核安排各关职能部门结合工作任务,按照程序申报的预算。
12.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原则,联合各职责职能部门对辖区内非法盗采矿产资源及坟石加工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排查整治。
五、有关要求
(一)压实主体责任。各乡镇各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按照省市县有关要求,结合实际精心谋划,制定细化方案,分解任务,专题进行部署,全力以赴抓攻坚行动推进、抓工作措施落实、抓重点问题解决。
(二)强化排查整治。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主管、监管责任,要深入实地和重点地区开展排查,开展排查每月不少于1次,排查出的问题要建立台账,制定整改具体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盯住问题不放,整改不彻底绝不收兵。
(三)加强宣传。各乡(镇)、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通过融媒体、短视频平台、村组微信工作群、村村响大喇叭、张贴宣传标语等“线上+线下”方式,全方位、多层次开展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将盗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宣传到村到户到人。同时,畅通举报渠道,拓宽线索来源,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营造打击整治盗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全社会参与氛围。
(四)加强情况报送。各乡(镇)各部门要确定1名联络员并将信息(姓名及电话号码)于2024年8月28日前报县自然资源局矿管股,各乡镇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报表要严格按照时间要求于每月23日前报送;各乡镇各部门每年6月23日、12月23日前报送工作总结,2026年12月15日前报送攻坚行动工作总结,重大案事件和重要情况信息及时上报。
附件:1.打击整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三年攻坚行动
汇总表;
2.打击整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三年攻坚行动
排查清单。
施甸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8月23日印发
附件:1
打击整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三年攻坚行动汇总表
报送单位(盖章): 汇总日期: 年 月 日
工作开展情况 | 序号 | 项目内容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
1 | 组织巡查 | 次 | ||||
2 | 出动巡查人员 | 人次 | ||||
3 | 出动车辆 | 车次 | ||||
4 | 排查点 类型 | 煤矿 | 个 | |||
非煤矿山 | 个 | |||||
未设置过矿业 权的盗采点 | 个 | |||||
封堵整治情况 | 5 | 地下:封堵井(硐) | 个 | |||
6 | 露天:恢复治理 | 个 | ||||
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 7 | 擅自潜入已关闭取缔矿山及在浅层矿露头区等特殊区域盗采矿产资源行为 | 起 | |||
8 | 未按照批准范围、时限等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 起 | ||||
9 | 以会议纪要等各种形式主导的违法违规批准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 起 | ||||
10 | 以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土地平整、重点工程和公益性项目建设等各种名义掩盖盗采矿产资源 | 起 | ||||
11 | 收购、存放、运输、加 工、销售盗采矿产品,以及为盗采矿产资源提供住所、电力、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民用爆炸物品、堆放场所等条件 | 起 | ||||
12 | 其他违法违规盗采行为 | 起 | ||||
其中:在重要江河流域及各类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油气输送管道、铁路、公路等交通要道 沿线盗采矿产资源 | 起 | |||||
处罚情况 | 13 | 立案查处 | 起 | |||
14 | 结案 | 起 | ||||
15 | 不予立案 | 起 | ||||
16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 财物 | 万元 | ||||
17 | 罚款 | 万元 | ||||
18 | 没收非法采出矿产品 | 吨/立方米 | ||||
19 | 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 可证 | 起 | ||||
20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 他行政处罚 | 起 | ||||
21 | 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 责任 | 起 | ||||
22 | 移交纪委监委问责 | 起/人 |
注:1.此表填报数据为开展本次专项工作的累计数据,违法情形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2.统计数据序号4、7-22 项数据来源为附件2汇总 ;
3.请认真填写检查,每月23日前报送
附件:2
打击整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三年攻坚行动排查清单
汇总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乡(镇) | 详细地址 | 中心点坐标 | 排查点 类型 | 是否发 现违法 | 违法类型 | 是否立案 | 没收违 法所得、 非法 财物 (万元) | 罚款 (万元) | 没收非法 采出矿 产品 | 是否移交 公安机关 追究刑事 责任 | 移交纪 委监委 问责 (人) | 不予 立案 说明 | 是否 结案 | 整治/ 封堵情 况 | 生态敏感区 | ||
经度 | 纬度 | 吨 | 立方 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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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