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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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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894-4-/2020-1201005 发布机构 施甸县人社局
公开目录 养老保险 发布日期 2020-12-01
文号 浏览量 3
主题词 社会保障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关系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统筹区转移的,转出地县级社保机构应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同时,转出地县级社保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留原有记录备查。

在同一统筹区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不需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应直接办理户籍地址变更登记手续。

 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以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附表十九,以下简称《转入表》)。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相关材料上报乡镇社保机构。转入地乡镇社保机构审核无误后,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相关材料上报县级社保机构。转入地县级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向转出地县级社保机构寄送《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附表二十,以下简称《接收函》)和户籍关系转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转出地县级社保机构接到《接收函》和相关材料后,对申请转移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转移规定的,应通过信息系统为参保人员进行结息处理,打印《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附表二十二,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按照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于次月25日前通过合作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县级社保机构的收入户,将《审批表》寄送转入地县级社保机构,并终止申请转移人员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导出个人缴费信息明细表和个人账户信息表的电子表格,提供给转入地县级社保机构。

 转入地县级收到《审批表》和相关电子表格,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进行实收处理,将参保、转移信息录入或导入信息系统,为转入人员建立、记录个人账户,为个人账户进行结息,并通过乡镇社保机构或村级协办员告知转入人员。已经在转出地完成当年度缴费的人员,在转入地不再缴纳当年保费。

 参保人员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由户籍迁入地社保机构协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