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894-4-/2020-1118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人社局 |
公开目录 | 养老保险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
文号 | 浏览量 | 11 |
县级社保机构应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补助、资助、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作为“个人缴费”记入;村(居)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助或资助作为“补助(资助)”记入;各级财政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以及对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代缴的保费作为政府补贴名义记入。个人账户记录项目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
参保人员缴费到账后,县级社保机构将缴费额和政府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从次月开始计息。政府对个人缴费的补贴未按时到账产生的利息差,由基金管理统筹地政府予以补足。
个人账户储存额应按国家规定计息,目前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年1月1日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若中国人民银行在年内调整一年期存款利率,个人账户储存额计息标准不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存入各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按3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计息,执行优惠利率。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社保机构应于一个结息年度结束后对上年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结息。
参保人员发生如下情况时,其个人账户可提前进行年内结息:
(1)参保人员进行注销登记,需要清算个人账户的;
(2)参保人员到达待遇领取年龄,需要申领待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