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894-4/20240314-00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人社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职责 | 发布日期 | 2024-03-14 |
文号 | 浏览量 | 201 |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一般规则
自由裁量权应考虑的因素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法定情节系法律明文规定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加以考虑的因素;酌定情节系虽无法律的明文规定,但根据行政处罚的一般适用原则和行政执法实践,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可予酌情考虑的因素。
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程序合法、综合裁量的原则,确保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中可以单处或并处的,可视情节轻重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同一办案机关对于主体同类、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相当的违法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立法法》关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效力以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适用。
同一违法事实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同等级不同的法律规范规定的处罚种类不同,可以根据情况适用其中更为适当的一种法律规范给予处罚。
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应当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时,一并告知作出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警告(包括口头警告和书面警告)的实施,须以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有明确规定为前提,其违法的情形应在不予处罚之上、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下。
责令限期改正的实施,是行政处理方式之一,应以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有明确规定,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为前提。
吊销许可证应以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有明确规定,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为前提。
本基准制度未规范、涉及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项目,应根据本基准制度确定的原则,在本基准制度确定的幅度范围内实施处罚。
(一)不予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人实施了违法预备的;
2.一般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行政处罚,系在法定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内,对当事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内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罚款幅度内选择半数以下的金额从轻处罚;减轻行政处罚,系在法定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最低限度以下,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在共同违法中起次要作用的;
6.因过失行为违法的;
7.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且危害后果较轻的;
8.残疾人实施一般性违法行为的;
9.违法行为人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0.其他依法应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三)从重处罚的情形
从重行政处罚,系在法定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内,对当事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内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或者在罚款幅度内选择半数以上的处罚金额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多人或者多个单位集体实施违法行为的;
2.在共同违法中起主要作用的;
3.国家公职人员实施违法行为的;
4.违法行为严重危害职工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
5.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6.两次以上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7.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且危害后果较重的;
8.有胁迫、唆使、诱骗、恶意串通等行为的;
9.妨碍、逃避、抗拒执法检查的;
10.销毁或者伪造证据的;
11.对案件事实作虚假陈述的;
12.未经许可擅自处理已被保全的证据的;
13.威胁、恐吓、打击报复证人、举报人的;
14.暴力抗法的;
(15)趁人之危、利用自然灾害、疾病流行等牟取暴利的;
(16)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信访、群体性举报投诉的;
(1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由裁量行政处罚项目表
序号 | 执法 类别 | 处 罚 项 目 | 处 罚 依 据 | |||||
名 称 | 制定机关 | 处罚种类 | 处罚 程序 | 处罚幅度 | 备注 | |||
1 | 就业 | 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且有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 | 一般 程序 |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
2 | 就业 |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且有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 (3)吊销许可证。 | 一般 程序 |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
3 | 就业 | 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罚款 | 一般 程序 | 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每人 |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
4 | 就业 |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罚款 | 简易 程序 | 一千元以下 | |
5 | 就业 | 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罚款 | 简易 程序 | 一千元以下 | |
6 | 就业 | 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罚款 | 简易 程序 | 一千元以下 | |
7 | 就业 |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之外,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罚款 | 简易 程序 | 一千元以下 | |
8 | 就业 | 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罚款 | 简易 程序 | 一千元以下 | |
9 | 就业 | 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罚款 | 简易 程序 | 一千元以下 | |
10 | 就业 | 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罚款 | 简易 程序 | 一千元以下 | |
11 | 就业 | 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罚款 | 一般 程序 | 一万元以下;有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
12 | 就业 | 职业中介机构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罚款 | 一般 程序 | 一万元以下;有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
13 | 就业 | 职业中介机构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罚款 | 一般 程序 | 一万元以下;有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
14 | 就业 | 职业中介机构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罚款 | 一般 程序 | 一万元以下;有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
15 | 就业 | 职业中介机构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罚款 | 一般 程序 | 一万元以下;有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
16 | 就业 | 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罚款 | 简易 程序 | 一千元以下 | |
17 | 就业 |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骗领许可证。 |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罚款 | 一般 程序 | 一万元以下;有违法所得的处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
18 | 就业 |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以承包、转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 |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罚款 | 一般 程序 | 一万元以下;有违法所得的处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
19 | 就业 |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拒不履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义务。 |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罚款 | 一般 程序 | 一万元以下;有违法所得的处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
20 | 就业 |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不与其服务对象签订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 |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罚款 | 一般 程序 | 一万元以下;有违法所得的处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
21 | 就业 |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逾期未补足备用金而开展境外就业中介业务。 |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罚款 | 一般 程序 | 一万元以下;有违法所得的处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
22 | 就业 |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严重损害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 |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罚款 | 一般 程序 | 一万元以下;有违法所得的处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
23 | 就业 |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未将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和劳动合同备案。 |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罚款 | 简易 程序 | 一千元以下 | |
24 | 就业 | 外国人和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 |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 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部 | (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 | 一般 程序 |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
25 | 就业 | 不具备用工、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主体资格,擅自招用工、从事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 |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 |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 (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 | 一般 程序 | 违法所得一至三倍,并处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
26 | 就业 |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报告空缺岗位,或者招用人员后,不到劳动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录用登记。 |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 |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 罚款 | 简易 程序 | 对单位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对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 |
27 | 就业 | 用人单位不能向招用人员提供工作岗位。 |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 |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 罚款 | 简易 程序 | 对单位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对法定代表人人、直接责任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 |
28 | 就业 | 以招用人员或者职业培训为名欺诈劳动者。 | 《云南省劳动就业条例》 |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 (1)没收违法所得;(2) 罚款; (3) 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 一般 程序 | 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
29 | 就业 | 使用欺诈、诱惑、胁迫等手段进行职业介绍活动,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 |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 (1)没收违法所得;(2)警告; (3)罚款; (4)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 一般 程序 | 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
30 | 就业 | 为无证件、证件不全、证件经审查不实的求职者或用人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 |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 (1)没收违法所得;(2)警告; (3)罚款; (4)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 一般 程序 | 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
31 | 就业 | 职业介绍机构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组织劳动力供求洽谈会、组织劳动者跨县(市、区)流动就业和开展职业培训,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 |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 (1)没收违法所得;(2)警告; (3)罚款; (4)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 一般 程序 | 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
32 | 就业 | 职业介绍机构出卖、出租、转借或复印张贴职业介绍许可证,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 |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 (1)没收违法所得;(2)警告; (3)罚款; (4)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 一般 程序 | 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
33 | 就业 | 职业介绍机构从事妨害社会秩序的职业介绍活动,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 |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 (1)没收违法所得;(2)警告; (3)罚款; (4)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 一般 程序 | 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
34 | 就业 | 推荐介绍不成功收取或不退还预收的中介服务费,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 |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 (1)没收违法所得;(2)警告; (3)罚款; (4)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 一般 程序 | 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
35 | 就业 | 职业介绍机构超过核定业务范围从事职业介绍业务活动,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 |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 (1)没收违法所得;(2)警告; (3)罚款。 | 一般 程序 | 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
36 | 就业 | 职业介绍专职工作人员未取得职业介绍培训合格证而上岗,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 |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 (1)没收违法所得;(2)警告; (3)罚款。 | 一般 程序 | 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
37 | 就业 | 职业介绍机构不参加职业介绍机构年审,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 |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 (1)没收违法所得;(2)警告; (3)罚款。 | 一般 程序 | 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
38 | 就业 | 职业介绍机构未按规定补足责任保证金,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 |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 (1)没收违法所得;(2)警告; (3)罚款。 | 一般 程序 | 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
39 | 就业 | 省外职业介绍机构在我省未经批准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 |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 (1)没收违法所得;(2)警告; (3)罚款。 | 一般 程序 | 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
40 | 职业教育 |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国务院 | (1)没收违法所得;(2)警告; (3)罚款 (4)吊销许可证。 | 一般 程序 |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
41 | 职业教育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 国务院 | 罚款。 | 一般 程序 | 十万元以下 |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
42 | 职业教育 | 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 国务院 | 罚款。 | 一般 程序 | 十万元以下 |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
43 | 职业教育 | 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 国务院 | 罚款。 | 一般 程序 | 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
44 | 职业教育 | 违反中外合作办学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并且有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 国务院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罚款; (4)吊销许可证。 | 一般 程序 | 十万元以下 |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
45 | 职业教育 | 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发放职业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 |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 罚款。 | 简易 程序 | 对单位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对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 |
46 | 职业教育 | 社会力量办学责任保证金用于赔偿后,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补足缺额,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知停止办学期间,仍然进行办学活动。 | 《云南省劳动就业条例》 |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 (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 | 一般 程序 | 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
47 | 职业教育 |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未取得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或超出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范围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 《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 |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 罚款。 | 一般 程序 | 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
48 | 职业教育 | 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或使用无效许可证从事职业培训活动。 | 《云南省劳动就业条例》 |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 (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 | 一般 程序 | 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
49 | 职业教育 |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 | 《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 |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 罚款。 | 一般 程序 | 对机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对直接人员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
50 | 职业教育 | 用人单位伪造、变造、买卖职业资格证书。 | 《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 |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 (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 | 一般 程序 |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
51 | 职业教育 | 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 |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1)警告; (2)罚款。 | 简易 程序 | 一千元以下 |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
52 | 劳动关系 | 用人单位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罚款。 | 一般 程序 | 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每人 |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
53 | 劳动关系 |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罚款。 | 一般 程序 | 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每人 |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
54 | 劳动关系 |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情节严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罚款。 | 一般 程序 | 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每人 |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
55 | 劳动关系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 | 罚款。 | 一般 程序 | 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
56 | 劳动关系 |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情节严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 | 罚款。 | 一般 程序 | 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每人 |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
57 | 劳动关系 | 用人单位拒绝或拖延签订集体合同,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 《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 |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 罚款。 | 一般 程序 | 对企业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对直接责任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
58 | 劳动关系 | 用人单位不执行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或其他事项,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 《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 |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 罚款。 | 一般 程序 | 对企业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对直接责任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
59 | 劳动关系 | 用人单位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所需真实情况和资料,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 《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 |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 罚款。 | 一般 程序 | 对企业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对直接责任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
60 | 劳动关系 | 用人单位不当变更或解除职工一方代表的劳动合同,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 《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 |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 罚款。 | 一般 程序 | 对企业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对直接责任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
61 | 劳动关系 | 用人单位未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 | 《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 |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 罚款。 | 一般 程序 | 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
62 | 工时休假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国务院 | (1)警告; (2)罚款。 | 一般 程序 | 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每人 |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
63 | 工时休假 | 用人单位不能依法保证劳动者休息休假(包括少数民族节假日)或未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实行其他工作制度和休息办法,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 |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 罚款。 | 一般 程序 | 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
64 | 劳动保护 | 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国务院 | 罚款。 | 一般 程序 | 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每人 |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
65 | 劳动保护 | 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国务院 | 罚款。 | 一般 程序 | 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每人 |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
66 | 劳动保护 | 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孕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国务院 | 罚款。 | 一般 程序 | 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每人 |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
67 | 劳动保护 | 用人单位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延长其工作时间。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国务院 | 罚款。 | 一般 程序 | 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每人 |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
68 | 劳动保护 | 用人单位给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国务院 | 罚款。 | 一般 程序 | 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每人 |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
69 | 劳动保护 | 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或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国务院 | 罚款。 | 一般 程序 | 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每人 |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
70 | 劳动保护 | 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国务院 | 罚款。 | 一般 程序 | 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每人 |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
71 | 劳动保护 | 用人单位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国务院 | 罚款。 | 一般 程序 | 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每人 |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
72 | 劳动保护 | 用人单位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残疾职工合法权益。 |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 |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 罚款。 | 一般 程序 | 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每人 |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
73 | 社会保险 |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国务院 | 罚款。 | 一般 程序 | 瞒报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
74 | 社会保险 |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国务院 | 罚款。 | 一般 程序 | 骗取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
75 | 社会保险 |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国务院 | 罚款。 | 一般 程序 | 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
76 | 社会保险 | 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国务院 | 罚款。 | 一般 程序 | 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
77 | 社会保险 |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 | 《工伤保险条例》 | 国务院 | 罚款。 | 一般 程序 | 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
78 | 社会保险 |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个人提供虚假诊断证明。 | 《工伤保险条例》 | 国务院 | 罚款。 | 一般 程序 | 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
79 | 社会保险 |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个人收受当事人财物。 | 《工伤保险条例》 | 国务院 | 罚款。 | 一般 程序 | 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
80 | 社会保险 | 用人单位侵占、挪用、拖欠、虚报、冒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 | 《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 罚款。 | 一般 程序 | 对单位一至三倍,对直接责任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
81 | 社会保险 | 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不按规定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不向职工公布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 《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 罚款。 | 一般 程序 | 对直接责任人员一千元至五千元,对单位二千元至二万元 |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
82 | 人才服务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组织的。 | 《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 | 云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 | (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 | 一般 程序 | 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
83 | 人才服务 | 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的。 | 《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 | 云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 | 罚款 | 一般 程序 | 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
84 | 人才中介 |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阻扰人才合理流动的。 | 《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 | 云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 | 罚款 | 一般 程序 | 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
85 | 人才服务 | 侵害流动人员依法享有的社会保险权益的。 | 《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 | 云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 | 罚款 | 一般 程序 | 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
86 | 人才服务 | 流动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侵害原所在单位合法权益的。 | 《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 | 云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 | 罚款 | 一般 程序 | 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
87 | 人才服务 | 提供虚假证件或有其他欺诈行为的。 | 《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 | 云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 | 罚款 | 一般 程序 | 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
88 | 人才中介 | 擅自扩大业务范围的。 | 《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 | 云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 | (1) 警告 (2) 没收违法所得; (3)撤销批准文件; (4)罚款 | 一般 程序 | 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
89 | 人才中介 | 随意提高收费标准的。 | 《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 | 云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 | (1) 警告 (2) 没收违法所得; (3)撤销批准文件; (4)罚款 | 一般 程序 | 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
90 | 人才中介 | 提供虚假测评结果,欺骗用人单位或者流动人员的。 | 《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 | 云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 | (1) 警告 (2) 没收违法所得; (3)撤销批准文件; (4)罚款 | 一般 程序 | 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
91 | 人才中介 | 提供、发布虚假人才信息,扰乱人才市场秩序的。 | 《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 | 云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 | (1) 警告 (2) 没收违法所得; (3)撤销批准文件; (4)罚款 | 一般 程序 | 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
92 | 人才服务 | 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1、责令停办; 2、罚款 | 一般 程序 | 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3倍以下不超过3万元罚款。 |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
93 | 人才服务 | 用人单位违反《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责令改正 罚款 | 一般 程序 | 一万元以下罚款 |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
94 | 执法监察 | 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国务院 | 罚款。 | 一般 程序 | 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
95 | 执法监察 | 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国务院 | 罚款。 | 一般 程序 | 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
96 | 执法监察 |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国务院 | 罚款。 | 一般 程序 | 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
97 | 执法监察 |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劳动执法年审。 |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 |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 罚款。 | 一般 程序 | 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
98 | 执法监察 | 用人单位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证人和劳动监察人员。 |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 |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 罚款。 | 一般 程序 | 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
二、适用具有自由裁量权行政处罚的规范标准
【就业管理】
(一)处罚项目: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且有违法所得。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较轻,涉及求职者人数为三十人以下(含三十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含三万元)的罚款。
2. 违法行为较重,涉及求职者人数为三十人以上;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项目: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且有违法所得。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较轻,持续时间为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含三万元)的罚款。
2. 违法行为较重,持续时间为六个月以上;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项目: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较轻,被收取押金的劳动者人数为三十人以下(含三十人)的,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含一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2.违法行为轻重,被收取押金的劳动者人数为三十人以上;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四)处罚项目: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法律条文: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较轻,提供、发布虚假信息、广告为十条以下(含十条),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以五百元以下(含五百元)的罚款。
2. 违法行为较重,提供、发布虚假信息、广告为十条以上;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处罚项目: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法律条文: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较轻,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人员为三十人以下(含三十人)的,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以五百元以下(含五百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人员为三十人以上;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处罚项目: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法律条文: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较轻,涉及劳动者人数为三十人以下(含三十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以五百元以下(含五百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涉及劳动者人数为三十人以上;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七)处罚项目: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之外,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法律条文: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较轻,涉及劳动者人数为三十人以下(含三十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以五百元以下(含五百元)的罚款。
2. 违法行为较重,涉及劳动者人数为三十人以上;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八)处罚项目: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
法律条文: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七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未明示营业执照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较轻,持续时间为六个月以下(含六个月),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以五百元以下(含五百元)的罚款。
2. 违法行为较重,持续时间为六个月以上;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九)处罚项目: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
法律条文: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七十二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较轻,持续时间为六个月以下(含六个月),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以五百元以下(含五百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持续时间为六个月以上;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处罚项目: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法律条文: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第七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较轻,涉及劳动者人数为三十人以下(含三十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以五百元以下(含五百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涉及劳动者人数为三十人以上;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处罚项目: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
法律条文: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二)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较轻,发布的歧视性内容为十项以内(包括十项),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含五千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含二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2. 违法行为较重,发布的歧视性内容为十项以上;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十二)处罚项目:职业中介机构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法律条文: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六)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较轻,涉及劳动者人数为三十人以下(含三十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含五千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含二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2. 违法行为较重,涉及劳动者人数为三十人以上;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十三)处罚项目:职业中介机构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法律条文: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七)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较轻,涉及劳动者人数为三十人以下(含三十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含五千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含二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2. 违法行为较重,涉及劳动者人数为三十人以上;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十四)处罚项目:职业中介机构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
法律条文: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九)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较轻,涉及劳动者人数为三十人以下(含三十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含五千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含二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涉及劳动者人数为三十人以上;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十五)处罚项目:职业中介机构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法律条文: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十)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较轻,超出核准业务范围经营项目为三项以内(含三项),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含五千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含二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超出核准业务范围经营项目为三项以上;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十六)处罚项目: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法律条文: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较轻,涉及劳动者为三十人以下(含三十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以五百元以下(含五百元)的罚款。
2. 违法行为较重,涉及劳动者为三十人以上;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处罚项目: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骗领许可证。
法律条文: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骗领许可证的;”
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较轻,使用骗领的许可证开展业务时间为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含五千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含二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2. 违法行为较重,使用骗领的许可证开展业务时间为六个月以上;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十八)处罚项目: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以承包、转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
法律条文: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以承包、转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
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较轻,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为三十人以下(含三十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含五千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含二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的罚款。
2. 违法行为较重,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为三十人以上;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十九)处罚项目: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拒不履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义务。
法律条文: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履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义务的;”第十条:“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核查境外雇主的合法开业证明、资信证明、境外雇主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移民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招聘外籍人员许可证明等有关资料;(二)协助、指导境外就业人员同境外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并对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确认。劳动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休息休假、食宿条件、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条件以及劳动争议处理、违约责任等条款。”
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较轻,涉及劳动者人数为三十人以下(含三十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含五千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含二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2. 违法行为较重,涉及劳动者人数为三十人以上;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二十)处罚项目: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不与其服务对象签订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
法律条文: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与其服务对象签订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的;”
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较轻,涉及劳动者人数为三十人以下(含三十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含五千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含二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2. 违法行为较重,涉及劳动者人数为三十人以上;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二十一)处罚项目:境外就业中介机构逾期未补足备用金而开展境外就业中介业务。
法律条文: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逾期未补足备用金而开展境外就业中介业务的;”
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较轻,逾期六十日内(含六十日)补足,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含五千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含二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逾期六十日以上补足;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二十二)处罚项目: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严重损害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
法律条文: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违反本规定,严重损害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
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较轻,涉及劳动者人数为三十人以下(含三十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含五千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含二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涉及劳动者人数为三十人以上;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二十三)处罚项目: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未将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和劳动合同备案。
法律条文: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未将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和劳动合同备案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二条:“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当将签订的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和经其确认的境外就业劳动合同报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1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可以向境外就业人员发出境外就业确认书。公安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凭境外就业确认书为境外就业人员办理出入境证件。”
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较轻,涉及劳动者人数为三十人以下(含三十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以五百元以下(含五百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涉及劳动者人数为三十人以上;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四)处罚项目:外国人和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
法律条文: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较轻,涉及就业人数为十人以下(含三十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以1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含五万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涉及就业人数为十人以上;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五)处罚项目:不具备用工、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主体资格,擅自招用工、从事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
法律条文: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不具备用工、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主体资格,擅自招用工、从事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的,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最多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较轻,涉及劳动者人数为三十人以下(含三十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含二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涉及劳动者人数为三十人以上;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二十六)处罚项目: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报告空缺岗位,或招用人员后,不到劳动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录用登记。
法律条文: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用人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规定报告空缺岗位,或者招用人员后,不到劳动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录用登记的;”
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较轻,涉及岗位数为三个以下(含三个)或劳动者人数为三十人以下(含三十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对用人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含五百元)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含三百元)的罚款。
2. 违法行为较重,涉及岗位数为三个以上或劳动者人数为三十人以上;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对用人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七)处罚项目:用人单位不能向招用人员提供工作岗位。
法律条文: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用人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三)不能向招用人员提供工作岗位的;”
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较轻,涉及劳动者人数为三十人以下(含三十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对用人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含五百元)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含三百元)的罚款。
2. 违法行为较重,涉及劳动者人数为三十人以上;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对用人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八)处罚项目:以招用人员或职业培训为名欺诈劳动者。
法律条文:
《云南省劳动就业条例》第二十八条:“以招用人员或者职业培训为名欺诈劳动者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以职业培训欺诈劳动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较轻,被欺诈的劳动者人数为三十人以下(含三十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含三万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被欺诈的劳动者人数为三十人以上;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以职业培训欺诈劳动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二十九)处罚项目:使用欺诈、诱惑、胁迫等手段进行职业介绍活动,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
法律条文: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二十五条:“凡有本条例第十五条(一)至(六)项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欺诈、诱惑、胁迫等手段进行职业介绍活动”;
1.违法行为较轻,使用欺诈、诱惑、胁迫等手段进行职业介绍涉及三十名以下劳动者,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含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违法行为较重,使用欺诈、诱惑、胁迫等手段进行职业介绍涉及三十名以上劳动者;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处罚项目:为无证件、证件不全、证件经审查不实的求职者或用人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
法律条文: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二十五条:“凡有本条例第十五条(一)至(六)项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六)为无证件、证件不全、证件经审查不实的求职者或用人单位提供中介服务”;
1.违法行为较轻,为无证件、证件不全、证件经审查不实的三十名以下求职者或五家以下用人单位提供中介服务,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含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违法行为较重,为无证件、证件不全、证件经审查不实的三十名以上求职者或五家以上用人单位提供中介服务;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一)处罚项目:职业介绍机构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组织劳动力供求洽谈会、组织劳动者跨县(市、区)流动就业和开展职业培训,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法律条文: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二十五条:“凡有本条例第十六条(一)至(六)项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第十五条:“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组织劳动力供求洽谈会、组织劳动者跨县(市、区)流动就业和开展职业培训; ”
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较轻,逾期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含一万元)的罚款。
2. 违法行为较重,逾期六个月以上未改正;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同时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三十二)处罚项目:职业介绍机构出卖、出租、转借或复印张贴职业介绍许可证,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法律条文: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二十五条:“凡有本条例第十五条(一)至(六)项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第十五条:“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出卖、出租、转借或复印张贴职业介绍许可证;”
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较轻,逾期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含一万元)的罚款。
2. 违法行为较重,逾期六个月以上未改正;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同时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三十三)处罚项目:职业介绍机构从事妨害社会秩序的职业介绍活动,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法律条文: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二十五条:“凡有本条例第十五条(一)至(六)项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第十五条:“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四)从事妨害社会秩序的职业介绍活动;”
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较轻,逾期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含一万元)的罚款。
2. 违法行为较重,逾期六个月以上未改正;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同时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三十四)处罚项目:推荐介绍不成功收取或不退还预收的中介服务费,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二十五条:“凡有本条例第十五条(一)至(六)项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第十五条:“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推荐介绍不成功收取或不退还预收的中介服务费;”
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较轻,涉及求职者人数在三十人以内(含三十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含一万元)的罚款。
2. 违法行为较重,涉及求职者人数在三十人以上;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同时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三十五)处罚项目:职业介绍机构超过核定业务范围从事职业介绍业务活动,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超过核定业务范围从事职业介绍业务活动的;
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较轻,超过核定业务范围三项以下(含三项)从事职业介绍业务活动,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含五千元)以下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超过核定业务范围三项以上从事职业介绍业务活动的,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六)处罚项目:职业介绍专职工作人员未取得职业介绍培训合格证而上岗,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法律条文: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职业介绍专职工作人员未取得职业介绍培训合格证而上岗的”。
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较轻,逾期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含五千元)的罚款。
2. 违法行为较重,逾期六个月以上未改正;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七)处罚项目:职业介绍机构不参加职业介绍机构年审,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法律条文: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不参加职业介绍机构年审的;
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较轻,逾期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含五千元)的罚款。
2. 违法行为较重,逾期六个月以上未改正;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八)处罚项目:职业介绍机构未按规定补足责任保证金,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法律条文: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五)未按规定补足责任保证金的”。
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较轻,逾期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含四千元)的罚款。
2. 违法行为较重,逾期六个月以上未改正;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九)处罚项目:省外职业介绍机构在我省未经批准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法律条文: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六)省外职业介绍机构在我省未经批准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
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较轻,逾期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含五千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逾期六个月以上未改正;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职业教育管理】
(四十)处罚项目: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
法律条文: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较轻,持续时间为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含三万元)的罚款。
2. 违法行为较重,持续时间为六个月以上;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同时吊销许可证。
(四十一)处罚项目: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较轻,持续时间为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以五万元以下(含五万元)的罚款。
2. 违法行为较重,持续时间为六个月以上;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二)处罚项目: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审批机关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较轻,持续时间为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以五万元以下(含五万元)的罚款。
2. 违法行为较重,持续时间为六个月以上;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三)处罚项目: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较轻,逾期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1倍以下(含1倍)的罚款。
2. 违法行为较重,逾期六个月以上未改正;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四十四)处罚项目:违反中外合作办学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并且有违法所得。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较轻,持续时间为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以五万元以下(含五万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持续时间为六个月以上;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以五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同时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四十五)处罚项目: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发放职业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法律条文: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用人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有关规定发放职业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
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较轻,违法发放证书数量为三十人以下(含三十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对用人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含五百元)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含三百元)的罚款。
2. 违法行为较重,违法发放证书数量为三十人以上;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对用人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六)处罚项目:社会力量办学责任保证金用于赔偿后,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补足缺额,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知停止办学期间,仍然进行办学活动。
法律条文:
《云南省劳动就业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社会力量办学责任保证金用于赔偿后,未按照规定补足缺额,通知停止办学期间,仍然进行办学活动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较轻,持续时间为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含五千元)的罚款。
2. 违法行为较重,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六个月以上;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七)处罚项目: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未取得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或超出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范围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法律条文:
《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未取得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或者超出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范围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由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宣布鉴定结果无效,退还申请鉴定人员交纳的费用,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较轻,无证开展业务持续时间为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或超出许可鉴定范围为三项以内(含三项),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含三千元)的罚款。
2. 违法行为较重,无证开展业务持续时间为六个月以上,或超出许可鉴定范围为三项以上;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八)处罚项目: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或使用无效许可证从事职业培训活动。
法律条文:
《云南省劳动就业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或者使用无效许可证从事职业培训活动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较轻,持续时间为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含五万元)的罚款。
2. 违法行为较重,持续时间为六个月以上;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九)处罚项目: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
法律条文:
《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其鉴定结果无效,由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较轻,涉及劳动者人数为三十人以下(含三十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对鉴定机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含三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含三千元)的罚款。
2. 违法行为较重,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为三十人以上;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对鉴定机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同时吊销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五十)处罚项目:用人单位伪造、变造、买卖职业资格证书。
法律条文:
《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伪造、变造、买卖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较轻,涉及劳动者人数为三十人以下(含三十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含三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含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为三十人以上;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十一)处罚项目: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
法律条文: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较轻,涉及劳动者人数为三十人以下(含三十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以五百元以下(含五百元)的罚款。
2. 违法行为较重,涉及劳动者人数为三十人以上;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关系管理】
(五十二)处罚项目:用人单位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较轻,涉及劳动者人数三十人及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含一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2. 违法行为较重,涉及的劳动者人数三十人以上,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五十三)处罚项目:劳动者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较轻,涉及劳动者人数三十人及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含一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2. 违法行为较重,涉及的劳动者人数三十人以上,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五十四)处罚项目: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情节严重。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较轻,涉及劳动者人数三十人及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含三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2. 违法行为较重,涉及的劳动者人数三十人以上,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以每人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五十五)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较轻,涉及劳动者人数三十人及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以每人二千元以上至一万元以下(含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涉及的劳动者人数三十人以上,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以每人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五十六)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情节严重的。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较轻,涉及劳动者人数三十人及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含三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2. 违法行为较重,涉及的劳动者人数三十人以上,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以每人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五十七)处罚项目:用人单位拒绝或拖延签订集体合同,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法律条文:
《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二十六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拒绝或者拖延签订集体合同的”。
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较轻,违法行为逾期六个月及以内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含五千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含三千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违法行为逾期六个月以上改正,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十八)处罚项目:用人单位不执行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或其他事项,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法律条文:
《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二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执行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或者其他事项的”。
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较轻,违法行为逾期六个月及以内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含五千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含三千元)的罚款。
2. 违法行为较重,违法行为逾期六个月以上改正,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十九)处罚项目:用人单位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所需真实情况和资料。
法律条文:
《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二十六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三)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签订或者履行集体合同所需真实情况和资料的;”
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较轻,违法行为逾期六个月及以内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含五千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含三千元)的罚款。
2. 违法行为较重,违法行为逾期六个月以上改正,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十)处罚项目:用人单位不当变更或解除职工一方代表的劳动合同,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
法律条文:
《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二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四)不当变更或者解除职工一方代表的劳动合同的”。
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较轻,违法行为逾期六个月及以内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含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的一千元三千元以下(含三千元)的罚款。
2. 违法行为较重,违法行为逾期六个月以上改正,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十一)用人单位未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
法律条文:
《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不与职工订立、无故拖延订立书面劳动人事合同,或者订立的劳动人事合同法定条款不完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在30日内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较轻,违法行为逾期六个月及以内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含一万元)的罚款。
2. 违法行为较重,违法行为逾期六个月以上改正,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时休假管理】
(六十二)处罚项目: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法律条文: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较轻,违法行为逾期六个月及以内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以每人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含三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2. 违法行为较重,违法行为逾期六个月以上改正,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以每人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六十三)处罚项目:用人单位不能依法保证劳动者休息休假(包括少数民族节假日)或未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实行其他工作制度和休息办法的,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
法律条文: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规定的,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二)不能依法保证劳动者休息休假(包括少数民族节假日)或者未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实行其他工作制度和休息办法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较轻,违法行为逾期六个月及以内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含二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2. 违法行为较重,违法行为逾期六个月以上改正,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以每人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劳动保护管理】
(六十四)处罚项目: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法律条文: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较轻,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三十人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含三千元)罚款的处罚。
2. 违法行为较重,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三十人以上,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以每人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六十五)处罚项目: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法律条文: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较轻,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三十人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含三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2. 违法行为较重,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三十人以上,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以每人三千元以上至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六十六)处罚项目: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孕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法律条文: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较轻,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三十人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含三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2. 违法行为较重,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三十人以上,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以每人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六十七)处罚项目:用人单位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延长其工作时间。
法律条文: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较轻,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三十人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含三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2. 违法行为较重,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三十人以上,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以每人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六十八)处罚项目:用人单位给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
法律条文: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较轻,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三十人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含三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2. 违法行为较重,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三十人以上,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以每人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六十九)处罚项目: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或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
法律条文: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较轻,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三十人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含三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2. 违法行为较重,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三十人以上,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以每人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七十)处罚项目: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法律条文: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较轻,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三十人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含三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2. 违法行为较重,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三十人以上,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以每人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七十一)处罚项目:用人单位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法律条文: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较轻,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三十人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含三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2. 违法行为较重, 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三十人以上,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以每人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七十二)处罚项目:用人单位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残疾职工合法权益。
法律条文: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残疾职工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职工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较轻,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三十人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三千元处以下(含三千元)的标准以罚款。
2. 违法行为较重,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三十人以上,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以每人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社会保险管理】
(七十三)处罚项目: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
法律条文: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较轻,违法行为涉及社会保险险种为二种(含二种)以下,并于违法行为查获后的第一个申报周期内如实向经办机构申报,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以瞒报数额1倍以上至1.5倍罚款的处罚。
2. 违法行为较重,违法行为涉及社会保险险种二种以上,或违法行为查获后,超过一个申报周期以上未如实向经办机构申报,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以瞒报数额1.5倍以上至3倍罚款处罚。
(七十四)处罚项目: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法律条文: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较轻,骗取金额在月领取金额6倍以下且不超过5千元,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至2倍罚款的处罚。
2. 违法行为较重,骗取金额在月领取金额6倍以上且超过5千元的,或单位组织、策划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以骗取金额2倍以上至3倍罚款的处罚。
(七十五)处罚项目: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法律条文: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较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违法行为超过法定办理时限为两个月以内,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罚款以下的处罚。
2. 违法行为较重,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逾期不改违法行为超过法定办理时限为三个月以上,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至一万元罚款的罚款的处罚。
(七十六)处罚项目: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
法律条文: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较轻,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含一万元)罚款的处罚。
2. 违法行为较重,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七十七)处罚项目: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
法律条文: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九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较轻,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为三十人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含五千元)罚款。
2. 违法行为较重,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为三十人以上,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七十八)处罚项目: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个人提供虚假诊断证明。
法律条文: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九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较轻,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为三十人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含五千元)罚款。
2. 违法行为较重,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为三十人以上,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七十九)处罚项目: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个人收受当事人财物。
法律条文: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九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较轻,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为三十人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含五千元)罚款。
2. 违法行为较重,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为三十人以上,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八十)处罚项目:用人单位侵占、挪用、拖欠、虚报、冒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
法律条文:
《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侵占、挪用、拖欠、虚报、冒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追缴。情节严重的,可以按其侵占、挪用、拖欠、虚报、冒领的资金数额处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较轻,用人单位侵占、挪用、拖欠、虚报、冒领的资金数额在三万元以内(含三万元),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对单位处以侵占、挪用、拖欠、虚报、冒领的资金数额1倍以上至1.5倍以下(含1.5倍)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含三千元)罚款。
2. 违法行为较重,用人单位侵占、挪用、拖欠、虚报、冒领的资金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对单位处以侵占、挪用、拖欠、虚报、冒领的资金数额1.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八十一)处罚项目: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不按规定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不向职工公布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法律条文:
《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不按规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不向职工公布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较轻,逾期两个月(含两个月)以内,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含三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含一万元)罚款。
2. 违法行为较重,逾期两个月以上,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人才中介服务】
(八十二)处罚项目: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组织的。
法律条文:
《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工商、物价等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办或者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组织的;”
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较轻的,涉及求职者人数在三十人以内,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含一万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涉及求职者人数在三十人以上,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八十三)处罚项目: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的。
法律条文:
《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工商、物价等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办或者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二)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的;”
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较轻,涉及求职者人数在三十人以内(含三十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含一万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涉及求职者人数在三十人以上,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八十四)处罚项目: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阻挠人才合理流动的。
法律条文:
《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工商、物价等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办或者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阻挠人才合理流动的;”
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较轻,涉及人数在三十人以下(含三十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含一万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涉及人数在三十人以上,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十五)处罚项目:侵害流动人员依法享有的社会保险权益的。
法律条文:
《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工商、物价等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办或者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四)侵害流动人员依法享有的社会保险权益的;”
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较轻,涉及流动人员三十人以下(含三十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含一万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涉及流动就业人员在三十人以上,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十六)处罚项目:流动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侵害原所在单位合法权益的。
法律条文:
《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工商、物价等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办或者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五)流动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侵害原所在单位合法权益的;”
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较轻,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含一万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十七)处罚项目:提供虚假证件或有其他欺诈行为的。
法律条文:
《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工商、物价等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办或者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六)提供虚假证件或者有其他欺诈行为的;”
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较轻,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含一万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或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十八)处罚项目:人才中介组织擅自扩大业务范围的。
法律条文:
《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才中介组织,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扩大业务范围的;”
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较轻,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含五千元)以下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十九)处罚项目:人才中介组织随意提高收费标准的。
法律条文:
《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才中介组织,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随意提高收费标准的;”
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较轻,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含五千元)以下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十)处罚项目:人才中介组织提供虚假测评结果,欺骗用人单位或者流动人员的。
法律条文:
《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才中介组织,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提供虚假测评结果,欺骗用人单位或者流动人员的;”
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较轻,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含五千元)以下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十一)处罚项目:人才中介组织提供、发布虚假人才信息,扰乱人才市场秩序的。
法律条文:
《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才中介组织,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四)提供、发布虚假人才信息,扰乱人才市场秩序的。”
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较轻,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含五千元)以下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十二)处罚项目: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
法律条文: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或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
处罚标准:
1、违规行为较轻,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无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含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一至二倍(含二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2、违规行为较重,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无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九十三)处罚项目:用人单位违反《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
法律条文: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1、违规行为较轻,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含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规行为较重,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并责令停业整顿,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监察】
(九十四)处罚项目: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法律条文: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较轻,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以二千元以上至一万元以下(含一万元)的罚款。
2. 违法行为较重,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以一万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九十五)处罚项目: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
法律条文: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较轻,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以二千元以上至一万以下(含一万元)的罚款。
2. 违法行为较重,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以一万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十六)处罚项目: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
法律条文: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较轻,逾期三个月以内,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含一万元)罚款。
2. 违法行为较重,逾期三个月以上,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九十七)处罚项目: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劳动执法年审。
法律条文: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一)(二)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三)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并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二)不按规定参加劳动执法年审的”。
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较轻,缺审达到三年以内,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主动改正申报年审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含三千元)的罚款。
3. 违法行为较重,缺审三年以上,缺审并不按批评教育意见书或限期改正指令书的要求按期报审,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九十八)处罚项目:用人单位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证人和劳动监察人员。
法律条文: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一)(二)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三)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并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五)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证人和劳动监察人员的。”
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较轻,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含五千元)的罚款。
2. 违法行为较重,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