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894-4-/2020-0616009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人社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
文号 | 浏览量 | 2 |
施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施甸县司法局关于成立施甸县法律援助中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工作站的通知
各乡镇,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维权工作,进一步拓宽困难群众维权渠道,积极发挥法律援助工作独特优势,紧紧围绕“应援尽援、保证质量”目标要求,切实找准法律援助在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中的着力点,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根据《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保山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通知》(保人社联〔2020〕25号)文件要求,经县人社局、县司法局研究决定,成立施甸县法律援助中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工作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工作站的重要意义
工作站的成立旨在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活动,向广大职工普及相关法律知识,为职工申请法律援助提供咨询和指引,以人社、司法部门的强强联合,形成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作合力,架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和法律援助的便捷桥梁,有效推进我县依法行政和职工维权工作再上新台阶。同时,坚持应援尽援的原则,充分发挥法律援助便民、利民、惠民作用,为快速解决困难劳动者维权纠纷、通过法律援助手段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有效途径,满足劳动者的法律援助需求,让每位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都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
二、工作站的设立及主要职责
(一)エ作站的人员组成:
站 长: 王剑波 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干部
副站长: 杨恩丽 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成 员: 李 翔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工
何兴旭 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徐荣华 云南单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光祥 云南单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卓立 云南单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牛作诗 云南单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工作站工作职责:
1.受理并初审法律援助案件申请,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报送同级法律援助中心核准。
2.解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者法律咨询。
3.开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法律援助宣传。
4.向法律援助中心报送工作站最新工作动态和信息。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工作站成立后要主动作为、仲裁与司法双方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全面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将工作站的设立作为我县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一站式对接的全新工作机制,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工作和法律援助服务功能更好地结合起来。
(二)细化分エ,各司其职。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工作站的业务指导,提供法律援助宣传资料、法律援助申请表格等材料,方便申请人查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为服务律师创造侁质高效,相对私密的办公环境,可以主动引导当事人到工作站开展法律咨询,充分发挥律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积极作用。
(三)强化保障,严格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设立工作站作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使当事人服调息裁、提高调解服务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司法行政部门应协助人社行政部门明确工作站岗位职责,完善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
附件:1.法律援助的援助范围及办理流程
2.申请法律援助流程图
施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施甸县司法局
2020年6月2日
附件1
法律援助的援助范围及办理流程
一、什么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法律援助条例获得的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二、法律援助的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7.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8.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其他社会保险而发生的纠纷;
9.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0.法律、法规定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三、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及《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公民向所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诉讼代理或非指定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申请,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请求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二)达到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
(三)有合理的请求及事实依据;
四、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根据《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及相关政策的规定,所称公民经济困难标准,城镇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执行,农村按照上年度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半执行。经济状况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
五、法律援助视为经济困难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符合经济困难标准,无需出具经济困难证明,但应当出具相应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1.农村“五保”对象;
2.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或者慈善机构供养的人员;
3.无固定生活来源且伤残等级为一到五级的残疾人;
4.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5.有县以上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的职工;
6.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
7.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的农民工;
8.70岁以上及患有重大疾病的老年人;
主张因见义勇为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权益的,法律援助机构无需经济状况审查,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六、法律助的申请流程
(一)申请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根据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
1.符合条件: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办理相关援助手续→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2.不符合条件:决定不予法律援助→申请人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异议;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复查申请;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同时通知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维持不予援助的决定,并将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且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及代理人的基本情况材料;
2.经济困难证明;
3.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明及证据材料;
4.法律援助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发生诉讼或者因其他利益纠纷需要法律援助的,由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八、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
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1.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2.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3.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4.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九、受援助人在法律援助的过程中的权利义务
1.了解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
2.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时,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予以更换;
3.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与相关情况,提供有关证明和证据材料,配合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
4.经济状况和案件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十、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注意的事项
1.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要求申请人做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做出补充或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
2.申请人应如实陈述申请法律援助的事实和情况,保证其提供的证明和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有权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1.受援人以欺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
2.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3.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4.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5.受援人要终止法律援助的。
附件2
申请法律援助流程图
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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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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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申请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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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递交申请表格及经济
状况证明和案件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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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机构进行初审、
审批,并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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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给予报助 不符合条件、不予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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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援助通知书 对不予援助通知书有异议的
可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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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委托手续、指派 复查有效 复查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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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法律援助 不提供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