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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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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894-4-/2019-1127001 发布机构 施甸县人社局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19-11-27
文号 浏览量 8
主题词 劳动就业
施甸县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施甸县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公益性岗位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促进就业困难人员、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就业援助对象)在公益性岗位上实现就业,切实做到公益性岗位安置工作公开、公平、公正、透明,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18〕2号)、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保山市财政局《关于2019年度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保人社联〔2019〕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县人社局负责公益性岗位的开发、认定、审核及补贴发放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提供补贴资金保障;用人单位负责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招聘、日常管理及工资发放等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益性岗位具体工种范围包括:保洁员,协管员。

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其中大龄失业人员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为公益性岗位安置重点。

1、“零就业家庭”中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适龄劳动力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家庭;

2、“4050”人员;(是指男年满50周岁和女年满40周岁以上)之间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人员;

3、持有二代残疾证、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5、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第四条 公益性岗位认定、安置实行申报制度。凡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机关事业单位、乡镇,应向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内容包括申报事由、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上岗条件、福利待遇等情况。

第五条 申请人员应该提交下列材料:

(一)困难就业人员和4050人员需提交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半寸免冠照片5张及个人申请。

(二)零就业家庭人员需提交个人申请及零就业家庭认定的相关资料(包括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结婚证》)。

(三)残疾人提交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残疾证》、半寸免冠照片5张及个人申请。

(四)高校毕业生提交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证》、半寸免冠照片5张及个人申请。

第六条 县人社部门根据岗位需求和就业援助对象的实际情况,确定安置计划和数量。

第七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安置的条件和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实行阳光操作,全程接受社会监督。

(一)申请程序

1、个人申请。就业援助对象根据公益性岗位安置的范围和条件,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2、用人单位审查。在接到个人申请后,用人单位调查核实是否符合就业援助对象和条件,将申请安置的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公示合格后签署意见报县人社局经办机构复核。

3、受理程序。县人社局经办人员在接到用人单位上报的材料后,根据上报材料的时间进行审核。

4、复审确认。县人社局经办人员对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管理使用情况、拟聘用人员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等进行审核、确认。

(二)安置程序

1、综合用人单位上报的公益性岗位需求情况,县人社部门确定公益性岗位的安置数量。

2、用人单位根据确定的岗位及人数,在申请人中实行公开、择优录用。

3、用人单位与录用人员签订期限一年的《劳动合同》,同时对录用人员的真实性等情况作出书面承诺,报就业服务中心备案。

4、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与录用人员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劳动合同》,并报就业服务中心备案,但《劳动合同》总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时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包括5年在内的可延长至退休)。

第八条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把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享受公益性岗位年限证明材料、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凭证材料向县人社局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县人社局审核后,按规定补贴标准拨付到用人单位。

第九条 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由用人单位直接管理,负责与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确定具体岗位职责,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

第十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实行考勤制度。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对上岗人员统一标志上岗,对其上岗情况进行考勤,作为岗位补贴发放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管理实行考核检查制度。人社部门加强对用人单位岗位认定、安置的业务指导和岗位使用、待遇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考核不合格的,应限期进行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停止用人单位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

第十二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并函告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停止发放公益性岗位补贴。

(一)《合同》期满的;

(二)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再就业的(如通过招考等形式被单位正式录用或已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三)零就业家庭因就业或退休原因已不符合零就业条件且从业人员又达不到困难就业人员条件的;

(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五)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六)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日以上的;

(七)政府职能部门抽查时不在岗,且无正当理由的;

(八)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十三条 建立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制度。对在公益性岗位已经安置的人员,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政府职能部门定期检查次数一年不少于两次。

第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申请人员弄虚作假、冒名顶替,人岗分离以及违反政策套取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一经查实,停止拨付公益性岗位补贴,并终止《劳动合同》,追回所有拨付补贴资金,并按相关规定对用人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用人单位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人社部门、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建立和完善公益性岗位补贴发放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公益性岗位补贴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对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并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