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894-4-/2019-0528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人社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19-05-28 |
文号 | 浏览量 | 13 |
保人社联〔2018〕41号
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保山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我市参保单位工伤生育
保险费率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园区事务管理局: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云人社发〔2018〕40号)和云南省人社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卫计委《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当前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云人社发〔2018〕30号)文件规定,按照工伤生育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经第四届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同意,调整全市工伤生育保险费率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伤保险
一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调整为:一类行业0.1%,二类行业0.2%,三类行业0.35%,四类行业0.45%,五类行业0.55%,六类行业0.65%,七类行业0.8%,八类行业0.95%。调整后的费率执行期限为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下调费率期间,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费率。
二、生育保险
全市参加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统一调整为1.2%,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请各县(市、区)接到通知后,及时做好2018年度工伤生育保险已按原缴费费率缴费月份的补缴退费工作,并按照2018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调整方案做好预算调整工作。
附件:保山市工伤保险参保单位行业费率分类表
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保山市财政局
2018年9月12日
抄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厅、省财政厅、省社会保险局,市社保中心
,市税务局
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9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