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894-4-15_A/2017-1212002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人社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17-12-12 |
文号 | 浏览量 | 12 |
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是掌握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状况的重要手段,是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的基础工作。
一、高度重视,统筹推进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工作
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是进一步推进高效便民,加强和改进就业服务、就业管理的重要抓手,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县人社局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方案,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切实提高信息采集和录入质量,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工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更便利、更优质的就业服务。今年至十一月中旬我县办理就业失业登记6314人。
落实放宽失业登记条件的有关要求,对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不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受理。我县统筹考虑本地经济发展情况及综合承载能力,对连续居住和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年限满5年的,制定办法保障其逐步享受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
二、结合实际,做好《就业创业证》的发放工作
县人社局依托已完善更新的“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登记管理系统”,为在校期间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开展求职和就业服务登记。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不受户籍限制,可到我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失业登记。
对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人员,常住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城镇常住人员达到常住地就业援助对象认定条件的,由常住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认定,并按当地规定享受相关就业优惠政策。
对持外省《就业创业证》(含《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在我县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由常住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换发我省《就业创业证》(含《就业失业登记证》)后,为其办理相关登记。
三、扎实工作,提升就业失业登记信息动态管理水平
(一)大力推进基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能力建设,加强部门间的合作。不断完善就业服务,努力提高服务效率,逐步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柜式”服务,实现“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处理”的工作模式。建立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之间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相关信息的比对核验。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实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劳动用工备案的,以及劳动者以个体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相关信息经确认录入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二)积极推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就业失业登记信息采集管理制度,抓好基层数据采集工作。运用信息化手段,强化就业失业登记信息采集录入质量,切实掌握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在我省办理的《就业创业证》(含《就业失业登记证》),可根据劳动者就业状况,由户籍地或常住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年检手续。县人社局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就业创业证》(含《就业失业登记证》)年检的具体事项。
(三)信息完整记录系统。劳动者6个月未与县人社局就业中心联系的,由为该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核实后按规定注销其失业登记。被注销失业登记的劳动者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申请就业失业登记,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可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其《就业创业证》(含《就业失业登记证》)原证号不变,失业登记时间重新计算。
(四)坚持做好就业失业统计报表数据的比对分析工作。做到统计报表相关数据与就业失业登记信息系统内数据一致,努力提高劳动者就业信息的完整性和实时性。为保持统计口径的一致性和可比性,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进行失业登记的,在统计上继续按现行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