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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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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894-4-15_A/2017-1212003 发布机构 施甸县人社局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17-06-05
文号 浏览量 8
主题词 劳动就业
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达2017年度“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目标任务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微型企业培育工程2017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政办函〔2017〕52号)的部署,现将2017年全市人社部门“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目标任务下达给你们,并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策要求

(一)调整直接补助范围。2017年,“两个十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对隆阳区、施甸县、龙陵县、昌宁县4个扶贫开发重点县(区)的微型企业实行财政直接补助。每户微型企业(含微型企业主)在市内只能享受1次财政资金直接补助,2014-2016年已享受过政策扶持的不再纳入直接补助范围。

(二)享受政策的企业范围。2014年4月1日后注册的微型企业,可按照要求申请直接补助或贷款贴息支持。符合条件的均可以享受“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政策扶持。优先扶持在园区、“园中园”落户的全市“六大重点产业”领域内的微型企业,重点扶持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失业人员、军队复员人员等创办的加工制造、科技创新、创意设计、软件开发、电子商务、生物制药、商贸流通、技术咨询、服务贸易、旅游文化、民族手工艺品和特色农产品加工等领域的微型企业。

(三)增加企业考查期限。微型企业须连续正常经营3个月及以上(申报时须提供近3个月税收缴纳证明或减免税证明)方可申请直接补助。

(四)调整直接补助资金配套。对全市扶贫开发重点县(区)创办的微型企业,每户直接补助3万元,补助资金由省、市两级财政按照7:3的比例承担。

二、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工作责任。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微型企业培育工程2017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政办函〔2017〕52号),高度重视“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工作,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意识,按照新一轮政策要求,加大工作落实力度,要主动与当地民营办进行工作对接,把握工作进度,确保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二)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县(市、区)要把“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云岭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等政策和“两个10万元”工程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加强政策的宣传力度,激发劳动者创业热情,通过整合资源,实现政策相互衔接,形成良好地创业氛围。

(三)完善工作台账。各县(市、区)要健全工作台帐,按报表要求项目认真做好数据统计工作,对扶持对象中的文化类企业及获贷户数中享受“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户数要做专向统计。确保统计数据准确、统一,工作情况实行月报制,每月2日前填写《云南省微型企业培育工程进展情况月报表》,加盖公章后报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工作推进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要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