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894-4-15_B/2017-0807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人社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17-08-07 |
文号 | 浏览量 | 21 |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管理,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范围和支付标准的管理办法》(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1号公告),现对《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人工辅助通便等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的通知》(云价收费〔2017〕16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民政部 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23号)中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此次新增医疗服务项目178项,其中支付22项,部分支付89项,不予支付23项,限生育保险支付4项、限工伤保险支付4项,暂不予支付36项。
二、“经口直视电子胆管镜检查”等11项少数医院计划开展的检查项目和“脑皮层电极置入术”等25项体现技术劳务的手术类项目,授权医疗机构制定试行价格,试行两年后正式报批,以上项目暂不予支付。
三、按照政策规定,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分为支付、部分支付和不予支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分为支付和不予支付,因此,附表中标注“部分支付”的项目对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均按支付执行。
四、《20种医疗康复项目支付情况》(表二)中的限定支付范围仅适用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五、授权州(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自行设置并制定价格的傣、彝、藏等民族医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制定,由省医保中心统一进行信息系统导入和维护。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地区民族医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收集汇总,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审核后,纳入云南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数据库,供全省定点医疗机构使用。
六、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动态管理,今后根据国家及我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有关精神、诊疗项目临床实际应用及社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标准。
七、各级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医疗服务项目的支付管理,严格按规定支付费用。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标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省厅反映。
附件:1.“人工辅助通便”等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情况
(表一)
2.20种医疗康复项目支付情况(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