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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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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894-4-15_B/2017-0517001 发布机构 施甸县人社局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17-05-17
文号 浏览量 14
主题词 社会保障
施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保山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对2017年度医保服务协议部分内容进行调整的通知>》的通知

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保山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对2017年度医保服务协议部分内容进行调整的通知》(保医保〔2017〕1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按文件精神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保医保〔2017〕18号

施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5月10日

保医保〔2017〕18号

关于对2017年度医保服务协议部分内容

进行调整的通知

各县(区,市)医保中心:

经保山市医保中心2017年4月24日业务会研究决定,对《2017年保山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服务协议》)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医保服务协议》第二十三条调整为“……普通医院中医科、康复科每天实施相关治疗项目不超过8项,其他科室不超过3项,中医医院针推科、康复科不超过8项,其他科室不超过6项,每项次数不得超过智能审核规则(按智能审核系统规定),超过部分的费用医保基金可不予支付。……”

二、《医保服务协议》第二十八条调整为“……

(一)乙方住院医疗费用中甲乙类药品费占药品费的比例应不低于95%(肿瘤专科不低于92%);药品费占医疗总费用的比例,三级医院小于43%,二级医院小于50%,一级医院小于65%。

(二)甲方对乙方使用大型设备检查(MRI、CT、ECT等)的主要诊断阳性率进行抽查,三级医院大于70%,二级医院大于60%,一级医院大于55%。

(三)乙方应严格遵循医疗原则,杜绝过度检查。各种检查、检验费用占医疗总费用的比例应控制在24%以内。

三、《医保服务协议》第四十一条有关“九率”指标扣款倍率调整为“……一季度25%,二季度30%,三季度35%,四季度40%,年中不调整。”

各县(区,市)医保中心已签订2017年度医保服务协议的,应及时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将调整内容通知各定点医疗机构。

保山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7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