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894-4-15_B/2017-0517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人社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17-05-17 |
文号 | 浏览量 | 14 |
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保山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对2017年度医保服务协议部分内容进行调整的通知》(保医保〔2017〕1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按文件精神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保医保〔2017〕18号
施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5月10日
保医保〔2017〕18号
关于对2017年度医保服务协议部分内容
进行调整的通知
各县(区,市)医保中心:
经保山市医保中心2017年4月24日业务会研究决定,对《2017年保山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服务协议》)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医保服务协议》第二十三条调整为“……普通医院中医科、康复科每天实施相关治疗项目不超过8项,其他科室不超过3项,中医医院针推科、康复科不超过8项,其他科室不超过6项,每项次数不得超过智能审核规则(按智能审核系统规定),超过部分的费用医保基金可不予支付。……”
(一)乙方住院医疗费用中甲乙类药品费占药品费的比例应不低于95%(肿瘤专科不低于92%);药品费占医疗总费用的比例,三级医院小于43%,二级医院小于50%,一级医院小于65%。
(二)甲方对乙方使用大型设备检查(MRI、CT、ECT等)的主要诊断阳性率进行抽查,三级医院大于70%,二级医院大于60%,一级医院大于55%。
(三)乙方应严格遵循医疗原则,杜绝过度检查。各种检查、检验费用占医疗总费用的比例应控制在24%以内。
三、《医保服务协议》第四十一条有关“九率”指标扣款倍率调整为“……一季度25%,二季度30%,三季度35%,四季度40%,年中不调整。”
各县(区,市)医保中心已签订2017年度医保服务协议的,应及时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将调整内容通知各定点医疗机构。
保山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7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