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894-4-15_Z/2016-1110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人社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16-11-10 |
文号 | 浏览量 | 5 |
各乡镇,县直各参保单位: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社会保险省级大集中数据清理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316号)文件要求,确保明年社会保险省级大集中管理信息系统上线和正常运行,对独立运行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以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业务数据进行清理。社会保险省级大集中数据清理工作,是社会保险省级大集中管理信息系统上线和正常运行的前提条件,是确保社会保险业务基础信息唯一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基本保障,此项工作完成的质量,将影响到进入社会保险省级大集中管理信息系统后各项业务的经办,为确保我县各项社会保险数据清理工作按期完成,数据质量达到全市统一要求,在市级规定时间内完成我县各项社会保险数据的迁移工作,成立了施甸县社会保险省级大集中数据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了《施甸县社会保险省级大集中企业职工“三项保险”数据清理方案》、《施甸县社会保险省级大集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数据清理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要求、标准完成清理工作,清理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县级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联系。
附件:
1、《施甸县社会保险省级大集中企业职工“三项保险”数据清理方案》;
2、《施甸县社会保险省级大集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数据清理方案》;
3、施甸县社会保险省级大集中数据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1
施甸县社会保险省级集中企业职工“三项保险”数据清理方案
根据《云南省社会保险省级大集中企业职工“三项保险”数据清理方案》,为确保明年我县社会保险省级大集中管理信息系统上线和正常运行,实现社会保险信息系统集中部署和有机融合、经办业务规范运行和精细管理、数据向上归集和高效整合的目标,现结合我县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系统中与公安部门对比后疑似数据信息问题情况及工作实际,制定以下数据清理工作方案。
一、清理目标
通过对县独立运行的企业职工“三项”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数据进行清理,一是查缺补漏,确保个人基础信息数据准确;二是数据整合,实现参保人员信息数据集中管理;三是结转入库,将独立运行的管理信息系统逐一结转进入省级大集中管理信息系统。最终实现全省范围内的参保人员基础信息做到“一人一数”的目标。
二、清理内容及处理原则
全县企业职工“三项”保险业务基础信息数据,主要包括参保人员的基础信息、参保单位基础信息。
(一)企业职工“三项”保险基础信息清理
1.个人身份信息清理
经省社会保险局提取参保人员身份信息与公安部门的公民身份信息进行比对后,对公民身份号码存在问题的参保人员数据,县级经办机构收到数据后,进行核实和清理工作。清理原则如下:
(1)业务系统中公民身份号码不足18位的;
(2)业务系统中公民身份号码信息错误的;
(3)业务系统中公民身份号码缺失的;
以上3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中的公民身份号码进行更正。
(4)根据公安部门提供的死亡人员名单,进行核实,确认为死亡的,应按照规定在业务系统中进行终止参保、停发待遇。
2.单位基础信息清理
县级经办机构对辖区内参保单位基础信息进行核实,补采参保单位领取的单位社会信用代码(未登记领取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补采单位登记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代替),进行补登。
(二)企业职工“三项”保险机构内重复信息清理
1.个人参保状态重复清理
省级以公民身份号码做为唯一标识,对已经完成个人身份信息清理工作的州市进行机构辖区内参保人员数据比对,提取重复参保数据下发各州市,届时由市级对省下发数据进行分配发各市、县(区),开展重复参保数据核查清理工作。
(1)同一险种中的不同参保人员,存在公民身份号码相同的,经办机构应要求相关参保人员对自己的公民身份号码进行核实,确属公安机关造成公民身份号码重复的,由参保人员到公安部门进行更正后,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更正。
(2)同一险种中的同一参保人员,存在多条参保信息纪录的,以正常缴费的信息纪录为基础,将其余信息纪录按业务政策规定归并。如果出现同一参保人员同时存在多个正常缴费信息纪录的,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文件规定执行。对于工伤保险有多条纪录的参保人员,按政策规定不做合并清理。
(3)不同险种间的同一参保人员存在重复参保的,分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同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以目前个人身份为准,保留其目前个人身份所属险种,另一险种做暂停处理。待转移接续政策明确后,按政策规定进行接续。
同时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经办机构不进行清理。
同时按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应保留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信息,暂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以个体人员身份同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按照本人意愿,保留其中一项保险,暂停另一险种。
同一参保人员在养老、工伤、生育保险中均有基础信息的,经办机构保留其信息,并做关联标记。
2.领取待遇重复清理
同时重复领取多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县级经办机构对其进行清查核实,确属重复领取待遇的,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企业职工“三项”保险经办机构间重复信息清理
县经办机构辖区内数据清理工作完成并达到要求后,在结转进入省级大集中管理信息系统时,由省级对经办机构间重复数据提取下发,市级整理下发至各市、县(区)进行清理工作。
1.个人参保状态重复清理
同时在不同各州市参保的,以有实际劳动关系单位所在州市保留其参保信息纪录,协调其他州市配合清理。其余情况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文件规定执行。
同时在不同州市间分别以单位和个体人员参保的,保留单位参保信息纪录,协调其他州市配合清理。
同时在不同州市以个体人员身份参保的,由参保人员确定参保地,保留其参保纪录,协调其他州市配合清理。
2.行业单位状态处理
行业单位在省本局参加养老保险,在州市参加工伤、生育保险的参保人员,行业单位名单由省级统一提供。各州市在开展机构间重复数据清理时,行业单位参保人暂不开展数据清理,待结转进入省级大集中数据库时,再进行参保人员基础信息合并。
3.重复领取待遇的参保人员,同一参保人员同时在不同州市重复领取多项社会保险待遇的,相关州市经办机构应对其进行清查核实,确属重复领取待遇的,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5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省级数据大集中后续数据清理工作。
由于各种原因无法清理的暂停、终止缴费和终止待遇发放的参保人员信息数据统一结转导入省级大集中系统封存库内,根据后续业务需要,可以单一或批量进行甄别、清理后,结转入生产库。封存库中的遗留数据,不直接用于业务经办。
三、清理方式和步骤
全省数据清理工作依托全省数据汇总库,由县经办机构开展业务数据核查清理工作。县级经办机构根据市级下发的清理数据进行清理,对已经清理的重复、无效数据等进行分类标记;清理、合并的数据要做关联标记。
数据清理顺序应遵循:一是先县区系统内后州市间,优先清理本县内的个人基础信息;二是先清理正常参保状态人员,后清理封存转态人员,优先对正常缴费及发放数据进行清理。
(一)任务时间安排。市级于2016年10月25日将省级提取的参保人员基础信息整理下发至我县,我县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并于2016年10月28日前向市级数据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我县数据清理领导小组名单及联系人。
(二)基础数据清理工作。2016年10月26日—11月15日,县级经办机构务必完成企业职工“三项”保险基础数据核对清理工作。
(三)机构内个人重复数据提取。2016年12月25日前,根据市级个人基础数据和单位基础数据核查清理情况,以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唯一标识,对辖区内的参保人员业务重复信息进行提取的情况进行整理,待市级下发后由县经办机构负责清理。
(四)机构内个人重复数据清理。2017年1月底以前,县经办机构根据市级下发的重复信息进行核查、归并和清理;同时利用数据清理结果核查软件对已经处理的数据进行分类标记。分类标记内容包括主要数据清理结果、重复类别、是否入库、重复数据间关联关系。
(五)数据结转入库。2017年3月底以前,根据我县数据清理完成实际情况,向市级申请安排我县数据正式结转进入省级大集中管理信息系统运行。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全省省级大集中数据清理工作,是社会保险省级大集中管理信息系统正式运行的前提条件,是推动跨业务、跨层级、跨地区、跨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的重要抓手。为此,我县成立了省级大集中数据清理领导小组,并设立以人社局及相关业务科室人员为成员的办公室,统筹安排、进行业务指导和开展此次数据清理工作。充分认识社会保险数据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选派专人负责,精心组织好此次数据清理工作,务求取得实效。
(二)强化配合,推进工作开展
一是要在清理过程中加强上下联动,横向互动与配合,及时清理、核实省级下发需清理的数据,反馈清理中遇到的问题;
二是要加强与市级社会保险经办部门的联系,在市级部门的指导督促下,确保我县经办机构顺利完成相应的数据清理工作;
三是对疑似存在问题的信息进行分类,以单位参保的人员信息,清理工作通过单位协助的,对单位所上报的修改信息要逐一进行核对,以个人身份参保的,除采取联系本人进行核对外,可采取争取街道社区进行协助,但对街道社区反馈清理结果要逐一进行复核;
(三)认真清理,确保数据质量
县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清理方法、步骤,有序的开展数据进理,不降低标准、不弄虚作假。数据清理工作完成后,由市级清理组对我县清理结果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经市级清理组统一导入省级大集中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
(四)总结经验,提高经办水平
一是要通过此次数据清理工作解决业务经办过程中出现的数据不准确、操作不规范等问题。二是要以此次数据清理为契机,将此次数据清理工作作为加强业务基础管理、提高经办能力、提升服务质量的重要举措,注重及时总结并推广好的经验做法,促进完善经办管理和信息管理制度,规范业务经办管理,提高信息管理水平。
附件2
施甸县社会保险省级大集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数据清理方案
根据《保山市社会保险省级大集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数据清理方案》,为确保明年我县社会保险省级大集中管理信息系统上线和正常运行,实现社会保险信息系统集中部署和有机融合、经办业务规范运行和精细管理、数据向上归集和高效整合的目标,现结合我县城乡居民养老系统中与公安部门对比后疑似数据信息问题情况及工作实际,制定以下数据清理工作方案。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数据清理目标
按照全省统一要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数据清理的目标是通过对在各州市独立运行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业务数据进行清理,实现在全省范围内的参保人员基础信息做到“一人一数”。一是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内部数据、公安数据、相关社会保险险种数据、社会保障卡数据等比对结果为重点,解决数据不全、数据错误、数据重复等问题,确保数据准确。二是按照数据清理原则,采取有力措施,对问题数据进行整合处理,实现参保人员数据统一集中管理。三是通过结转数据,将各州、市清理核实、整合归并后的数据逐一结转到省级大集中管理信息系统。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数据清理内容及处理原则
(一)参保人员基础信息数据清理
1.个人身份信息清理
公民身份信息清理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形:一是无参保人身份证信息的。二是参保人公民身份号码不足18位的。三是参保人公民身份号码错误的。四是户籍在省外,但在我省参保的人员。
处理原则:(1)出现上述第一、二、三类的公民身份信息问题的,要认真核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中的公民身份号码进行补充和更正。(2)出现上述第四类的,要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户籍所在地参保”的原则对参保人进行关系转移或终止(注销)其参保关系。
(二)个人参保状态重复清理
参保人员参保状态清理主要有以下5种情形:一是参保人已经死亡仍然在领取养老金待遇或系统中处于暂停发放待遇状态的。二是户籍已经注销仍然在参保缴费或系统中处于缴费封存状态的。三是因身份证核实后引发参保状态改变的。四是管理信息系统中参保状态无效的数据。五是管理信息系统中正常参保状态下的参保人员,其个人参保缴费个人账户记录为零或是领取待遇发放记录为零的。
处理原则:(1)出现上述第一、二类情况的,要认真核实,弄清产生原因,按照业务政策规定进行清理。(2)出现上述第三类情况的,各经办机构要逐级汇总上报至省级数据清理组,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协调政策研究解决。(3)出现上述第四种类情况的,直接在系统中作删除处理。(4)出现上述第五类情况的,管理信息系统在村人员基本信息查询模块选择参保状态为未参保的进行查询比对清理。
(三)州市经办机构间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间信息重复清理
州市经办机构间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重复清理主要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州市间信息重复清理,以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重复清理。一是在州市间重复参保的和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存在重复参保正常缴费的,二是在州市间和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比对后存在重复领取养老待遇的。
处理原则:(1)出现上述第一类情况的,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14〕52号)文件规定执行。(2)出现上述第二类情况的,在同险种内重复享受养老待遇的,清理合并为一条正常领取待遇信息。如领取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清理。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数据清理工作方式、步骤
(一)基础数据清理工作。数据清理由省级统一规划,监督、指导全省同步进行。2016年11月11日前,各乡(镇)经办机构完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数据核对清理工作,并将核准数据上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
(二)机构内个人重复数据提取。2016年12月25日前,市级根据省级个人基础数据和单位基础数据核查清理情况,以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唯一标识,对州市经办机构辖区内的参保人员业务重复信息进行提取的情况进行整理,下发各市、县(区)。各经办机构积极对所管辖区内的数据进行检查,按照“一人一数”对照参保人登记表,全面清理各自辖区内的参保人员基础信息数据,依据数据处理原则进行清理核实、查缺补漏、修改变更、补充完善。
(三)机构内个人重复数据清理。2017年1月底以前,各经办机构根据市级下发的重复信息进行核查、归并和清理;同时利用数据清理结果核查软件对已经处理的数据进行分类标记。分类标记内容包括主要数据清理结果、重复类别、是否入库、重复数据间关联关系。
(四)数据结转入库。2017年3月底以前,根据全市数据清理完成实际情况,向省级申请安排我市数据正式结转进入省级大集中管理信息系统运行。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全省省级大集中数据清理工作,是社会保险省级大集中管理信息系统正式运行的前提条件,是推动跨业务、跨层级、跨地区、跨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的重要抓手。为此,县级成立了省级大集中数据清理领导小组,并设立以县人社局相关业务科室人员为成员的办公室,统筹安排、进行业务指导和开展此次数据清理工作。各乡(镇)要充分认识社会保险数据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指定专人负责,精心组织好此次数据清理工作,务求取得实效。
(二)强化配合,推进工作开展
各乡(镇)要深刻领会此次数据清理工作的目的、意义、内容、方法及相关要求。
一是要在清理过程中加强上下联动,横向互动与配合,及时清理、核实省级下发需清理的数据,反馈清理中遇到的问题;
二是要加强对本辖区内各村(社区)的督促指导,细化本地数据清理方案,确保辖区内顺利完成相应的数据清理工作;
三是对疑似存在问题的信息进行分类,及时将疑似信息下发至各村(社区),要做好对村、社一级数据清理的指导工作,并对街道社区反馈清理结果要逐一进行复核;
四是要保持与县级数据清理小组有效的沟通,确保按时按质完成清理工作。
(三)认真清理,确保数据质量
各乡(镇)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清理方法、步骤,有序的开展数据清理,不降低标准、不弄虚作假。清理过程中,如涉及身份证及姓名变更,必须将变更相关的证明材料进行装档管理。
数据清理工作完成后,由省、市、县级清理组对乡(镇)清理结果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经清理组同意,数据方可导入省级大集中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正式运行。
(四)总结经验,提高经办水平
各乡(镇)一是要通过此次数据清理工作解决业务经办过程中出现的数据不准确、操作不规范等问题;二是要以此次数据清理为契机,将此次数据清理工作作为加强业务基础管理、提高经办能力、提升服务质量的重要举措,注重及时总结并推广好的经验做法,促进完善经办管理和信息管理制度,规范业务经办管理,提高信息管理水平。
施甸县社会保险省级大集中数据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为切实做好我县社会保险省级大集中数据清理工作,按照全市统一要求,按时、按质完成全县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数据清理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项社会保险数据管理向社会保险省级大集中管理信息系统迁移,经研究,决定成立施甸县社会保险省级大集中数据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统筹协调我县省级大集中数据清理工作,并研究和制定清理工作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办法和业务处理流程。
组 长:李 超(施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副组长:殷绍刚(施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李文书(施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成 员:段 伟(施甸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主任)
包春莉(施甸县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中心主任)
王淑云(施甸县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中心干部)
杨丽波(施甸县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中心干部)
张军伟(施甸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干部)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施甸县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中心,包春莉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具体承担以下工作职责:对本县的数据清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针对清理过程中在方案中未提及的各类问题,报领导小组集中研究并提出解决方案或请示市级统一解决;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电话:3030095
施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