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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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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903-1-04_B/2016-0818001 发布机构 施甸县财政局
公开目录 政府决算 发布日期 2016-08-18
文号 浏览量 59
主题词 税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111日起施行。

                        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本决定自201111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根据财政部第65号令,从201111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对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销售额300-500元。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施行时间为税款所属期,即自201112月份征期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