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06-6/20230516-00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3-05-16 |
文号 | 浏览量 | 55 |
施甸县何元等3个乡(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集体土地征收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施甸县人民政府依据施甸县何元等3个乡(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集体土地征收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由旺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草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等相关部门制定了本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收范围
该项目拟征收施甸县由旺镇杨家村民委员会沈家村民小组、吴家村民小组、丁家村民小组集体土地0.0426公顷。
二、土地现状
施甸县何元等3个乡(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集体土地征收涉及施甸县由旺镇杨家村民委员会沈家村民小组、吴家村民小组、丁家村民小组,共1个镇1个村民委员会3个村民小组,土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没有争议。
本次拟征收土地0.0426公顷,其中农用地0.0426公顷(耕地0.0426公顷),不涉及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按权属和地类分:农民集体农用地0.0426公顷(耕地0.0426公顷),不涉及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不涉及国有土地。地类和面积准确。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详见《施甸县何元等3个乡(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集体土地征收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报告》。
三、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施甸县何元等3个乡(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土地情形。
四、征地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补偿方式
采取货币补偿和社会保障补偿相结合的方式。
(二)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标准。该项目征地补偿标准严格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173号)执行,共涉及1个区片(Ⅱ类区),征地补偿标准详见表1:
表1 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标准表
县(市) | 区片编号 | 区片标准(元/亩) |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比例 | 地类 | 补偿标准(元/亩) | 备注 |
施甸县 | Ⅱ | 50180 | 4:6 | 水田 | 50180 | 云自然资〔2020〕173号 |
2.农村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该批次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按照《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保山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保政办发〔2022〕50号)文件执行,补偿标准详见表2:
表2 拟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
种类 | 计量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备注 |
小麦 | 亩 | 2500元/亩 | 保政办发 〔2022〕50号 |
五、安置对象
该项目未涉及被征地农民。
六、安置方式
该项目征收土地不涉及农业人口。对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县人民政府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8〕226号)要求按照《施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施甸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施政发〔2020〕81号)规定给予补助。当地政府(村组)计划通过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可以妥善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
七、社会保障
(一)该批次按照《施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施甸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施政发〔2020〕81号)规定,按2.0万元/亩的标准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1.278万元。用地批准后,由当地政府按有关规定要求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可以做到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在征收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范围内,将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小于0.3亩的16周岁至60周岁被征地农民纳入保障。
(三)该项目所涉及的乡镇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联合举办被征地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班,并提供就业咨询、技能培训、求职登记、用工信息等免费就业服务,积极为有外出务工意向的失地农民组织劳务输出,使他们尽快实现就业或转移就业。
施甸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