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03-1-/2019-1204009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财政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9-12-04 |
文号 | 浏览量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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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财政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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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财复〔2019〕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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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施甸县财税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代理记账机构的批复
保山财税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申请开具代理记账资格的的报告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0号令)、财政部第98号令以及《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符合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审批条件,同意你单位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二、原则同意黎飞翠担任代理记账业务主管,刘冬梅等三人为专职代理记账业务人员。
三、你公司在收到批准文件后,应及时到公司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门申请领取《代理记账许可证》,在领取《代理记账许可证》后,方能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四、你公司的经营业务应接受省、市、县级财政部门以及审计等机关的监督管理。你公司应按《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于每年4月30日前完成代理记账公司的年度备案工作。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2016]第80号令)和财政部[2019]第98号令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局有权依法撤销、收回授予你公司的许可证。
五、你公司必须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施甸县财政局
2019年11月28日
抄报:市财政局,县纪委办。
抄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审计局,县税务局,县工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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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财政局 2019年11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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