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03-1/20230105-00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财政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3-01-05 |
文号 | 浏览量 | 27 |
施甸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
《施甸县财政局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方案》已经县财政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施甸县财政局
2023年1月5日
施甸县财政局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方案
为规范政府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根据省、市、县相关要求。加快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坚持“尊重市场、竞争优先、立足全局、统筹兼顾、分步实施、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基本原则,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确保全局各股室的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着力营造有利于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市场环境,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内容
(一)审查范围。各股室制定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以下统称政策措施)相关文件,均应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予出台或不得提交审议。
(二)审查方式。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应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县财政局有关股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由综合研究股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报告及文件一并提交局机关审议;多个单位名义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由牵头单位进行审查,将审查报告与文件一并送至其他单位会签后联合发文。政策制定机关在审查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征求同级县发改局、法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等有关单位的意见。
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三)审查标准。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政策制定机关均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四)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性,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政策制定机关要定期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三、有关要求
(一)切实健全工作机制。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县财政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全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办公室设在综合研究股,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领导小组有关决定,定期向县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审查工作情况,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按照有关要求稳步推进。
(二)严格规范增量并有序清理存量。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要求,各股室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原则,要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有关政策措施时严格对照审查标准,主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规范并落实审查程序。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对现行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必须在2023年9月底前完成存量政策措施清理工作。对市场主体反应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立即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原则上可设置6个月的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三)定期开展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局机关在定期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一并对政策措施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对使用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要定期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鼓励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流程、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废止或修改完善。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股室要高度重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人,落实审查工作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不断提高公平竞争审查能力和水平,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认真加强学习。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的任务,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股室要充分认识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加强学习,深刻领会精神,熟悉掌握审查标准,精准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三)强化执法监督和社会监督。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局机关要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及时向县发展和改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等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再由他们向上级机关报告,由上级机关依法查处。
(四)强化责任追究。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清理、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依法查实后要作出严肃处理。对出现失职渎职等行为须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交纪检监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