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03-1-04_A/2017-0315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财政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7-03-15 |
文号 | 施财发〔2016〕95号 | 浏览量 | 24 |
施甸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施甸县财政局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
《施甸县财政局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局领导班子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施甸县财政局
2016年6月5日
施甸县财政局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县财政局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保山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施甸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局机关各股室工作人员。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各工作人员临时到施甸县城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局机关各股室工作人员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局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出差名义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六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赴县外出差的,差旅费标准按照保山市市级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在县内下乡的,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情况确定。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发生的城市间的交通费。
第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 火 车 |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 飞 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乘坐标准 |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九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不得报销出差人员使用机场贵宾休息室、“百事特”的费用。
第十一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局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 出差住宿费在出差目的地限额标准以内开支。
(一)赴省外出差的,按照财政部公布的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详见附表)。
(二)赴省内市外出差的,每人每天350元以内。
(三)赴市内县外出差的,每人每天240元。
(四)赴县内出差的,每人每天100元。
第十四条 局领导住标准间或同等价格的单间,其他人员住标准间。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出差人员对应职务级别最高可以开支和报销的住宿费标准,不得曲解为包干或必须开支和报销的标准。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住宿。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住宿的,应当向住宿宾馆交纳住宿费。接待单位与住宿宾馆签订的协议价低于住宿费限额标准的,应当按协议价向住宿宾馆交纳住宿费。超出住宿费限额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不得向接待单位转嫁住宿费。住群众家里的,应当直接向住户交纳住宿费,交纳标准为每人每天不低于20 元。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局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包干使用。
赴省外、省内(含市内县外)出差的,每人每天100元;赴善洲林场出差的,每人每天100元;赴县内其他区域出差的,每人每天50 元。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局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包干使用。市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市内县外出差每人每天60元。县内不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本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及相应的车票、船票、机票等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及公务卡刷卡凭条报销。
住宿群众家里的,住户开具的收条,经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同意后,可作住宿费凭据报销差旅费。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由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非客观原因在出差期间绕道等发生的差旅费,以及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公务卡刷卡凭条等凭证。住宿费、机票等支出,有条件的应当按规定以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二十六条 财务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出差当天往返的,按规定报销1天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人员在宾馆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出差人员出差住宿在驻昆办、本人、亲属或朋友房产,应在出差审批单中注明,审批同意后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七条 相关股室负责人、财务人员等要加强对我局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差旅审批制度及差旅费支出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以及使用非法票据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监督监察股当在日常财务监督工作中,对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差旅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股室和人员的责任:
(一)假公济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二)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三)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四)转嫁差旅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监察股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涉及违规资金的,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局党组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浪费的,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云南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及市、县实施办法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参会、参训人员不得再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会议、培训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以及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施甸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施甸县财政局差旅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施财发〔2015〕9号)同时废止,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施甸县县级机关差旅费标注如有调整,县财政局外出差差旅费标准相应进行动态调整,与县级保持一致,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