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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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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902-3-/2021-0820001 发布机构 施甸县司法局
公开目录 公共法律服务 发布日期 2021-08-20
文号 浏览量 14
主题词 司法
施甸县司法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

施甸县司法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全力推进“减证便民”行动,着力改造营商环境,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根据施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施甸县全面推 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施政办发202117,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推进全县司法行政机关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标准化、规范化,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

根据《通知》要求,施甸县司法局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有3项,具体事项如下(办事指南和告知承诺书见附件):

法律援助类3项: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法律援助(通知辩护、通知代理类),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

二、告知承诺书内容

(一)书面告知的内容包括政务服务事项名称、证明事项(证明材料)内容、证明事项设定依据、告知承诺适用对象、承诺方式、承诺效力、不实承诺责任等。

(二)书面承诺的内容包括申请人承诺的内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申请人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承诺制的全部内容,并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所作承诺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述,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三、告知承诺方式

施甸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办事指南和告知承诺书文本,方便申请人索取或下载。

在受理申请时,办理人员要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四、工作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可以按照办事指南要求自行打印或在施甸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大厅获取《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按要求填写相关材料信息。

(二)受理

1.现场受理。现场受理人员指导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属于适用告知承诺制情形的,且申请人愿意采取告知承诺制替代证明的申请人按照规定签订《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受理人员再根据实际工作流程办理相关政务服务事项

2.在线受理。申请人将签好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连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并上传至申报系统,受理人员根据实际工作流程办理相关政务服务事项

(三)审核批准

办理人员依法对涉及《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的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办理,对核查信息真实且符合条件的,作出同意申请的批准。对经核查发现承诺信息不实、不符合条件或无法核查信息的,作出不予批准法律援助的通知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一)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机关应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涉及的各股室要切实履行职责,建立工作台账,完善部门间信息推送,加强事中事后核查。根据证明事项特点,确定核查办法、核查时间、核查标准、核查方式等。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不符的,行政机关应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六、健全信用管理体制

(一)信用承诺公开。涉及股室要建立告知承诺书公示制度,告知不实承诺需承担的责任,鼓励申请人主动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信用记录管理。申请人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后,因失信行为被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留下记录。

七、强化风险防控措施

(一)通过全国和云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业务系统、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查询核实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人,其申请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将实行告知承诺审批与事中核查、事后监管结合起来,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和日常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最大限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风险。

(三)在政务服务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撤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撤回后按原程序办理。

八、其他有关工作要求

(一)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内容有疑问的,办理人员应当作出详细解释。申请人为文盲、盲人等特殊人群的,应当宣读《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记录在案。

 

附件:1.法律援助申请指南

2.法律援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施甸县司法局

                                     2021820


附件1

 

法律援助申请指南

(适用于告知承诺制)

 

一、事项名称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法律援助(通知辩护、通知代理类)、法律援助(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

二、事项类别

民事、行政、刑事法律援助

三、服务对象

经济困难公民、特殊案件当事人

四、获得法律援助的条件

(一)具有经济困难证明、其他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证明或者符合法律援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

(二)符合法律援助受案范围

五、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份数

备注

1

法律援助申请表(适用于告知承诺制)

申请人写的《法律援助申请表》(适用于告知承诺制)

须为原件

纸质/电子

1

 

2

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为复印件;代为申请的,提交《法律援助申请委托书》须为原件

纸质/电子

1

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3

经济困难申报材料(属于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情形的,应当提交书面承诺

申请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人家庭成员和经济困难申报表》须为原件;其他经济困难申报材料为原件或者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提交《法律援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原件

4

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由申请人自行提供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材料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六、法律援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的定义、范围、受理须知  

(一)法律援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的定义

法律援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在受理审查公民法律援助申请时,以书面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法律援助机构不再索要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经济困难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而接受当事人的法律援助申请。

(二)法律援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的范围

如果申请人书面承诺自己同时满足以下两项要求(具有经济困难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案件受理范围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可以无需提交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经济困难证明及其他证件就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不符合其中一项规定的,应根据法律援助机构的要求补齐相关材料后再次申请获法律援助:

具有经济困难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1.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经济困难证明

2.享受农村“五保”对象的证明

3.政府供养或者慈善机构供养的证明

4.无固定生活来源且伤残等级为一到五级的证明

5.领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

6.享受特困供养待遇的证明

7.享受抚恤金生活的证明

8.70岁以上以及患有重特大疾病的老年人的证明

9.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的证明

10.军队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的证明

11.执行作战、重大非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的证明

12.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的证明

13.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工勤人员、在编职工的证明

14.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的证明

15.执行过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病残复原退伍军人、荣立军功者的证明

16.见义勇为的证明

17.本人为农民工,现请求办理支付本人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的案件

18.本人是家庭暴力案件,虐待、遗弃未成人案件的受害者或者代理人

19.本人是未成年人伤害案件、严重侵害未成人合法权益案件的受害者或者代理人

20.本人是患有重大疾病的妇女、老年人(70岁以上),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情形需要获得法律援助

21.本人是残疾人(二级伤残以上)或者家庭有残疾人亲属(二级伤残以上)且本人无固定生活来源

22.本人因某种原因目前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

案件受理范围符合以下法律援助条件

1.已获得人民法院司法救助

2.属于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指定辩护或者属于刑事辩护全覆盖范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属于认罪认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的法律帮助

4.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5.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6.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7.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8.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9.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民事权益的

10.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

11.涉及军人婚姻家庭纠纷的

12.因医疗、交通、工伤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案件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

13.因食品药品、就业、就学、就医、土地承包、林权纠纷、社会保障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的

14.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15.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

16.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等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或因遭受遭受污染造成种植业、养殖业损失或其他损失主张权利

17.办理领取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等公证事项

18.办理赡养、抚养、扶养协议公证事项

19.办理赠与、遗嘱、继承权公证事项(公证标的金额高于50万的除外)

20.办理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委托公证事项

21.申请司法鉴定的法律援助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的

    22.办案机关已启动委托司法鉴定程序的

    23.申请事项属于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三)受理须知

申请人认为自己所申请事项属于法律援助告知承诺制事项范围的,无须提交经济困难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但应签写《法律援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申请人不愿意签写承诺书的,应当按照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提供相关的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七、承诺办理时限

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或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材料。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查证的,应当向有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和法律援助机构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决定期限内。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并将确定的法律援助人员姓名、联系方式告知受援人。受援人有证据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义务的,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更换法律援助人员的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更换的决定并将决定送达受援人。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终止法律援助的,当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并送达受援人。受援人对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参照不予法律援助决定的异议审查受理程序处理。

八、监督投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后,按相关规定办理

(一)违反规定办理法律援助受理、审查事项,或者违反规定指派、安排法律援助人员的;

(二)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或安排后,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

(三)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四)其它违反法律援助管理规定的行为。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流程图

 

 

 

 

 

 

附件2

 

法律援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名称):                  

式:                  

型:                  

号: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法律援助(通知辩护、通知代理)、法律援助(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

附件2 

法律援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法律援助(通知辩护、通知代理)、法律援助(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

(二)证明事项(证明材料)内容

经济困难证明。

(三)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17条;《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525号)第4567条的相关规定。

(四)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意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经济困难证明)。

(五)承诺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做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六)承诺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具备与证明材料同等效力。

(七)不实承诺责任

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三十四条规定,申请人故意隐瞒与案件相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证件、不真实经济困难申报材料等欺骗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终止法律援助;

2.偿付法律服务费用;

3.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包括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云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申请人提供虚假承诺申请法律援助的,将被列入法律援助失信人名单且可能成为政府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申请人承诺内容

(一)具有经济困难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1.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经济困难证明

2.享受农村“五保”对象的证明

3.政府供养或者慈善机构供养的证明

4.无固定生活来源且伤残等级为一到五级的证明

5.领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

6.享受特困供养待遇的证明

7.享受抚恤金生活的证明

8.70岁以上以及患有重特大疾病的老年人的证明

9.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的证明

10.军队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的证明

11.执行作战、重大非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的证明

12.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的证明

13.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工勤人员、在编职工的证明

14.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的证明

15.执行过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病残复原退伍军人、荣立军功者的证明

16.见义勇为的证明

17.本人为农民工,现请求办理支付本人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的案件

18.本人是家庭暴力案件,虐待、遗弃未成人案件的受害者或者代理人

19.本人是未成年人伤害案件、严重侵害未成人合法权益案件的受害者或者代理人

20.本人是患有重大疾病的妇女、老年人(70岁以上),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情形需要获得法律援助

21.本人是残疾人(二级伤残以上)或者家庭有残疾人亲属(二级伤残以上)且本人无固定生活来源

22.本人因某种原因目前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

(二)案件受理范围符合以下法律援助条件

1.已获得人民法院司法救助

2.属于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指定辩护或者属于刑事辩护全覆盖范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属于认罪认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的法律帮助

4.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5.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6.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7.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8.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9.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民事权益的

10.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

11.涉及军人婚姻家庭纠纷的

12.因医疗、交通、工伤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案件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

13.因食品药品、就业、就学、就医、土地承包、林权纠纷、社会保障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的

14.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15.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

16.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等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或因遭受遭受污染造成种植业、养殖业损失或其他损失主张权利

17.办理领取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等公证事项

18.办理赡养、抚养、扶养协议公证事项

19.办理赠与、遗嘱、继承权公证事项(公证标的金额高于10万的除外)

20.办理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委托公证事项

21.申请司法鉴定的法律援助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的

22.办案机关已启动委托司法鉴定程序的

23.申请事项属于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24.其他由国家和省确定的对象

四、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还需填写以下文书

《法律援助申请人家庭成员和经济困难申报表(适用于告知承诺制)》和《送达回执》。

五、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

(一)已被列入法律援助失信人名单的申请人;

(二)已被列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云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虚假承诺黑名单的;

(三)因申请其他事项被其他部门列入虚假承诺黑名单的

(四)本人不愿意采用告知承诺制的。

本人已认真阅知并准确理解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并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以上所作承诺均为申请人的真是意思表现,申请人愿意承担由于本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名/盖公章):          行政机关(公章):

 

                        

 

 

 

 

 

 

 

 

 

 

 

法律援助申请人家庭成员和经济困难申报表

申请人个人情况

姓名

 

身份证号

 

 

 

 

 

 

 

 

 

 

 

 

 

 

 

 

 

 

其他证件

 

证件号

 

住所地(经常居住地)

 

申请事项

£刑事案件

£民事、行政案件

£请求国家赔偿;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请求发给抚恤金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

£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注明)  

经济困难标准

根据《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接受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以在城镇居民上一年度最低生活标准2倍执行,乡村按照上年度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半执行。

申请人家庭成员情况

家庭成员

姓名

性别

年龄

与申请人关系

所在单位

职业

 

 

 

 

 

 

 

 

 

 

 

 

 

 

 

 

 

 

 

 

 

 

 

 

说明:1、家庭成员,是指申请人的配偶和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具有法定赡养关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

父母,具有法定扶养关系的兄、弟、姐、妹,具有法定抚养关系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等。

2、家庭成员为未成年人的,“职业”一栏填写“学生”,“所在单位”一栏填写就读的学校;未

读书的,写明具体情况。家庭成员为退休人员的,在“职业”一栏注明“已退休”。家庭成员为失业或其他无业人员的,在“职业”一栏注明“失业”或“无业在家”等情况。

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

申请人个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入状况(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可支配收入)

姓名

关  系

工资性收入

经营性

收入

财产性收入

转移性收入

合计

 

本人

 

 

 

 

 

 

 

 

 

 

 

 

 

 

 

 

 

 

 

 

 

 

 

 

 

 

总计

 

说明:1、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2、经营性收入包括种植、养殖、个体经营等扣除成本后获得的收入。

   3、财产性收入包括利息、股息与红利、租金、知识产权等。

       4、转移性收入包括养老金或者离退休金、辞退金、人身伤害以外的赔偿、保险、提取的住房公积

金、 征地补偿等。

申请人个人及其家庭成员资产状况

别墅、高档住宅:    无□  有□

城镇房产及其面积:  无 □  有□           套 ,           平方米

汽车(经营性运输工具除外):无□    有□       

现金、储蓄存款、有价证券、高档消费品、收藏品等其他个人及家庭资产款:        

重大支出和其他状况

上年支出     元。

备注

 

不如实说明的法律责任

1.被法律援助机构依法终止法律援助;

2.偿付已实施法律援助费用,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3.列入法律援助失信人名单,同意向社会公示。

申请人本人承诺

本人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已充分了解申请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

(二)本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法律援助机构告知的相关材料;

(三)本人填写的以上信息和内容真实、准确,提交的其他相关申请材料真实、准确。

请逐字对照抄写以下承诺:

 

 

 

 

 

 

 

 

 

 

 

 

 

 

 

 

 

 

 

 

 

 

 

 

 

 

 

 

 

 

 

 

 

 

 

 

 

 

 

 

 

 

 

 

 

 

 

 

 

 

 

 

 

 

 

 

 

 

 

 

 

 

 

 

 

 

 

 

 

 

 

 

 

 

 

 

 

 

 

上述承诺是我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并知道违背个人诚信承诺将承担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1.申请事项的对方当事人是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申请人仅填报个人情况。

    2.重大支出是指自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的家庭或者个人重大支出。

法律援助送达回

(     法律援助机构)

¨通知单位案

 

¨法援指派号

 

送达人

 

送达地址

 

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代为送达□邮寄送达

送达文件名称

送达日期

收件人或代收人(签名

          

年 月 日 时

 

拒绝或无法送达原因

未送达日期

 

年 月 日 时

备注

 

 

 

 

 

注:1 .送达回证用于证明向受送达人送达了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 、法律援助投诉受理通知书 、法律援助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 、法律援助投诉处理答复书 、法律援助异议审查决定书

2.送达方式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

3.回证签收后退还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司法行政机关。

如因特殊情况,文件不能送达时,在备注栏内注明不能送达的理由。


附件【法律援助申请人家庭成员和经济困难申报表.docx
附件【法律援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docx
附件【法律援助送达回证.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