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02-3-/2022-0722004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司法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程序 | 发布日期 | 2022-07-22 |
文号 | 浏览量 | 44 |
施甸县司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清单
执法 |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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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
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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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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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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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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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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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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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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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案件来源(监督检查、投诉举报、交办、移送)、案发相对人基本情况、受理时间、案情摘要(包括案发时间、案发地点、主要违法事实等)、经办人及负责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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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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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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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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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应有立案呈批表或者其他材料。呈报立案文书,应有基本的违法事实、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涉嫌违反的法律规定及法律责任、属于本机关管辖,办案单位及人员提出的处理意见,办案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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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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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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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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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出示执法证的情况,询问或者检查有专门记录,被调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员或者检查人员签名。从事检查,采取的措施必须有法律依据,查阅的材料、封存证据要现场记录、拍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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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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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或者争议较大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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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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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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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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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调查的情况,分别作出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办案单位及有关执法人员草拟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处罚机关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同时撤销立案。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撤销立案,书面通知当事人。
重大执法决定需要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进行审核,记录审核意见。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决定,应以专门会议形式作出,形成会议纪要,对讨论决定情况作出书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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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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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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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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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应当记录陈述、申辩的基本情况、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依据等。行政机关组织举行听证,应当记录听证的基本情况,形成听证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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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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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告知当事人的,要记录告知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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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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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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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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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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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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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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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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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有记录登记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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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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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送达的,除自然人本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直接签收外,其他情况要对送达过程录音录像。对留置送达过程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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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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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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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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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履行情况。实行罚缴分离,除法定当场收缴情形由执法人员当场收缴,一律由代收银行收取,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采取的措施情况。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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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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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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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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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办案单位应制作结案报告,报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审批,形成的案件材料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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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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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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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达检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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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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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到达现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来意及依据、告知检查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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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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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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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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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文书、记录现场检查情况,提取现场有关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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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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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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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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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检查内容、提出整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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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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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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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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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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