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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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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895-2-17_C/2017-1201005 发布机构 施甸县民政局
公开目录 社会事务 发布日期 2017-12-01
文号 浏览量 125
主题词 社会福利
婚姻登记工作指南

一、国内婚姻登记办事指南

(一)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

(二)应具备条件

1.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一是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二是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三是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四是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五是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六是双方自愿结婚。

2.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一是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二是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三是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是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五是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三)应提交申报材料

1.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是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是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三是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2.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是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是双方的结婚证;三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四是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大1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四)办事程序

1.婚姻当事人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婚姻登记员对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查验,并询问当事人的有关意愿;

3.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五)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施甸县婚姻登记处:0875-8127205

二、涉外婚姻登记办事指南

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

办理机构:保山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保山市隆阳区海棠路永昌派出所旁—保山市救灾中心7楼717室)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1:3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咨询(预约)电话:0875-2131675

(一)保山居民与外国人婚姻登记办理指南

1.结婚登记办理所需条件及材料

①男女双方共同到保山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②二是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③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④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⑤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⑥当事人持有以下证件:保山居民须持有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机关更正)。外国人须提交:一是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二是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有效期6个月)。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2.离婚登记办理所需条件及材料

①夫妻双方共同到保山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②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③当事人持有中文书写的《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④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⑤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⑥当事人持有以下证件:一是保山居民须持有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机关更正)。二是外国人除应出具上述条款要求的证件、证明材料外,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二)保山居民与出国人员、华侨婚姻登记办理指南

1.结婚登记办理所需条件及材料

①男女双方共同到保山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②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③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④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⑤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⑥当事人持有以下证件:保山居民须持有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机关更正)。出国人员、华侨须提交:一是本人的有效护照;二是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有效期6个月)。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2.离婚登记办理所需条件及材料

①夫妻双方共同到保山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②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③当事人持有中文书写的《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④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⑤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⑥当事人持有以下证件:一是保山居民须持有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机关更正)。二是出国人员、华侨除应出具上述条款要求的证件、证明材料外,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三)保山居民与香港人婚姻登记办理指南

1.结婚登记办理所需条件及材料

①男女双方共同到保山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②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③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④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⑤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⑥当事人持有以下证件:保山居民须持有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机关更正)。香港居民须提交:一是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二是香港居民身份证;三是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有效期6个月)。

2.离婚登记办理所需条件及材料

①夫妻双方共同到保山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②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③当事人持有中文书写的《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④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⑤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⑥当事人持有以下证件:一是保山居民须持有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机关更正)。二是香港居民除应出具上述条款要求的证件、证明材料外,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四)保山居民与澳门居民婚姻登记办理指南

1.结婚登记办理所需条件及材料

①男女双方共同到保山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②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③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④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⑤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⑥当事人持有以下证件:保山居民须持有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机关更正)。澳门居民须提交:一是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二是澳门居民身份证;三是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有效期6个月)。

2.离婚登记办理所需条件及材料

①夫妻双方共同到保山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②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③当事人持有中文书写的《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④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⑤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⑥当事人持有以下证件:一是保山居民须持有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机关更正)。二是澳门居民除应出具上述条款要求的证件、证明材料外,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五)保山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需到云南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办理(咨询电话:0871—657396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