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895-2-/2022-0901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民政局 |
公开目录 | 养老服务 | 发布日期 | 2022-09-01 |
文号 | 保民政通〔2022〕27号 | 浏览量 | 99 |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推行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工作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健全完善长效机制,确保资金发放及时、精准、高效,有效保障高龄老年人基本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发放范围和补贴标准
高龄津贴是指政府给予年满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的保健补助和长寿补助。凡具有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户籍,年龄在80-99周岁老年人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保健补助,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350元的长寿补助。各县(市、区)不得低于市级补助标准、不得少于市级年龄补助层次。
二、严格申请审核程序
高龄津贴申请以户籍信息为基础,实行属地管理,由本人申请、乡(镇、街道)初审、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发放。申请可由本人或者亲属代为提出,本人及亲属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养老机构或老年人户籍所在地村(社区)代为申请,并按民政部《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要求进行发放信息公示。
三、定期开展信息核查
对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信息至少三个月进行一次核查,自死亡或户籍迁出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对将要停发的对象,要及时通过手机短信进行提醒(短信模板为“XXX长者及亲属:经XX民政部门核实,将从下月停发XXX长者的高龄津贴,理由是:......;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我局联系反馈,联系电话:XXXXXXXX”)。涉及户籍迁移的迁出地民政部门要及时与迁入地民政部门对接,做好发放情况的信息比对,避免漏发或重发;对信息核查中一时无法取得联系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待信息核实当月起继续发放,停发期间的高龄津贴从停止发放的当月起予以补发。高龄津贴补助不实行跨年补发,存在跨年的,自重新完成信息核查认证当年的1月起补发。
四、规范发放方式
高龄津贴实行按月发放,不得无故拖延或推迟。高龄津贴应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方式发放,代发银行机构在发放资金时同步为发放对象免费发送资金兑付短信(短息模板为:“您好!您的尾号XXXXX的个人账户银行卡,于XX年X月X日收到老年人保健补助/长寿补助XX元,这是党和政府的惠民惠农政策”)。对行动不便的高龄老年人,属地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联系银行上门集中办理,确保津贴及时、高效发放到享受补助的高龄老年人本人账户。
五、强化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应加强涉老数据管理,加强对信息的收集、整理和运用,确保享受补助老年人的信息真实、准确,做到高龄津贴发放的信息化、科学化和精确化。要对发放对象实施动态管理,建立健全核查、公示和统计报告制度,切实加强登记造册、统计台账、档案管理基础工作,及时、主动调整,做到进出有序,防止虚报、冒领、错发、漏发、重发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优亲厚友等问题发生。各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要联动配合,加强对资金的监管,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抽查比例要按照每半年不低于发放人数的10%进行。
六、坚强宣传和监督
各县(市、区)要积极通过公共媒体、社会组织、网络平台、公告栏等方式,广泛宣传高龄津贴政策,提高群众知晓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监督,夯实基层基础工作,使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能及时申报,按期足额领取高龄津贴。对因审核审批不严、动态管理混乱造成虚报、重报等“多发”问题,因政策宣传不到位造成“漏发”问题,因未落实按月发放造成资金“错发”问题,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保山市民政局 保山市财政局
2022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