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895-2/20230908-00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民政局 |
公开目录 | 社会救助 | 发布日期 | 2023-06-29 |
文号 | 施民政发〔2023〕8号 | 浏览量 | 114 |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23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云民发〔2023〕72号)、《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保办发〔2021〕24号)和《保山市民政局 保山市财政局关于提高2023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保民政发〔2023〕11号)要求,经县民政局班子会议研究,并报请县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全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标安排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23年全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728元/人·月,城市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标准提高28元。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23年全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6188元/人·年。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A类505元/人·月、B类380元/人·月、C类285元/人·月。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保障标准。2023年全县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947元/人·月,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照上一年度执行,即1000元/人·月。
2.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提高到: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950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75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285元/人·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提高到: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71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00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57元/人·月。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四)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2023年,全县集中养育儿童保障标准提高到2000元/人·月,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保障标准提高到1340元/人·月。
二、执行时间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及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落实到位。各乡镇要精心组织做好提标工作的宣传,确保提标工作顺利完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加强协调,做好汇报。县民政局要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汇报此次提标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工作协调,并于6月30日前完成提标,同时将新制定的标准同步录入云南省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切实把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工作做实做细。
(三)科学评估,精准认定。县民政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开展现有、新增的城乡低保对象收入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确定应享受的补助水平档次;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确定应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既不吊高胃口,也不降低标准,管好用足现有社会救助资金,及时发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金。
施甸县民政局 施甸县财政局
202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