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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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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30521000000/20240207-00002 发布机构 施甸县公安局
公开目录 户籍管理 发布日期 2024-02-07
文号 浏览量 109
主题词 其他
关于推行容缺受理服务模式和部分户籍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2241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公安户政服务效能,持续提升群众办理户籍业务体验感,省公安厅决定在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窗口进一步推行户籍业务告知承诺和容缺受理服务模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行户籍业务申请材料容缺受理服务模式

(一)服务说明。户籍业务容缺受理服务,是指群众在户籍窗口申办容缺受理事项清单内的户籍业务时,提供的关键性证明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但其它证明材料(容缺材料)缺失或者存在问题,如果群众承诺在规定时间内补齐补正材料,受理地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接件受理,在群众补齐补正材料期间同步开展材料审查、户籍调查等工作,证明材料补齐补正且符合要求后,受理地公安机关继续办理户籍业务。

(二)适用范围。容缺受理服务适用于群众急需、户政窗口适宜受理、不直接引用缺失证明所记载的关键内容的户籍业务。暂不适用于以下业务:一是出生、死亡等缺失关键证明无法办理的,纠错难度较大的户籍业务;二是户政窗口即办即取业务;三是办事通网上户籍室等线上提交的申请业务。具体容缺受理事项见附件1

(三)工作流程。全省各户政窗口在开展容缺受理业务时,应按照以下流程开展。

1.服务告知。群众在户籍窗口申办容缺受理事项清单内的户籍业务时,提供的关键性证明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但其它证明材料不齐或存疑,由窗口民警告知群众并征询群众是否愿意接受容缺受理服务。

2.容缺受理。群众自愿选择容缺受理服务的,窗口民警应一次性告知群众需补正的材料,与群众约定材料提交方式和时限,出具《户籍业务容缺受理告知书》(参考样式见附件3),群众签字承诺后,窗口民警接件受理。需要进行材料形式审查和业务实质调查的,在群众补齐补正材料期间同步进行。

3.材料提交。除窗口提交补齐补正材料的方式外,具备条件的户政窗口可结合实际,允许办事群众通过邮寄、网络、传真等非现场递交方式补齐容缺材料。

4. 业务办理。群众在承诺时限内补齐补正容缺材料的,扫描上传业务材料,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业务,为群众打印居民户口簿等户籍材料。

5.终止办理。对群众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齐补正容缺材料、群众自愿申请撤回业务,或者承诺时限内提交的材料存在伪造、做假等问题的,终止业务办理。群众超过承诺时限后补齐补正材料的,重新受理业务。

(四)时限要求。

1.承诺时限。群众承诺补齐补正材料时限,一般为5个工作日。对于群众短期内补齐、补正材料存在困难的,可以适当延长时限要求,但最长承诺时限不应超过30天。

2.办理时限。业务办理时限自群众提交补齐补正材料的时间开始计算,群众补齐补正材料期间不计入业务办理时限。

  二、推行户籍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服务模式

(一)事项应用场景。

1.接迁父母、(外)祖父母落户的亲属关系证明。城镇地区合法稳定住所的房屋产权人,接迁本人父母、(外)祖父母,或者配偶父母、配偶(外)祖父母落户时,难以提供接迁人与被接迁人亲属关系证明的,经告知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后,可以通过书面承诺接迁人与被接迁人的亲属关系,替代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2.老年人补办暂住登记的居住起始时间证明。60周岁以上公民申请补办暂住登记,难以提供暂住地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个人所得税凭证、房屋租赁合同、劳动合同、工商营业执照等居住起始时间证明材料的,告知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后,可以通过书面承诺在暂住地居住起始时间,替代上述相关证明材料。

(二)工作流程。符合上述场景事项且群众选择告知承诺替代证明材料的,由户籍民警以书面形式(参考样式见附件2)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说明需要证明事项的内容,承诺符合告知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经申请人(接迁落户情形中申请人为接迁人和被接迁人)签字确认并按捺手印后,公安机关不再索要相关证明,依据书面承诺继续办理业务。

(三)注意事项。

1.户口迁移中的亲属关系告知承诺,是解决老年人因历史原因难以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的堵点问题,只适用于接迁房屋产权人及其配偶的父母、(外)祖父母迁移落户,不适用于其它户籍业务。为反映接迁人和被接迁人真实意愿,告知承诺书中接迁人和被接迁人应当共同签字确认。被接迁人行动不便,委托申请人代为签字确认的,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2.补办暂住登记的居住起始时间告知承诺,是为解决部分老年人在暂住地不具备就业、就学、缴纳社会保险等居住时间证明材料,又急需补办暂住登记的难点问题。

户籍业务容缺受理服务和告知承诺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施行。接此通知后,请迅速传达至本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和户籍派出所,并做好民警业务培训。各级户政业务部门和派出所,在工作中要及时、耐心向群众进行宣传和解释,并注意收集窗口民警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省厅将根据各地意见适时予以调整,最大限度方便群众。


  附件:1.户籍业务容缺受理事项清单

      2.户籍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3.户籍业务容缺受理告知书



   云南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

   20231130



附件【附件3 户籍业务容缺受理告知书.docx
附件【附件1:户籍业务容缺受理事项清单.docx
附件【附件2:户籍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样本.docx